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加强本市遗体运输管理的通知 ( 2000-03-02 )

索取号: AA9113003-2000-001 发布机构:
文件编号: 沪民殡发[2000]1号 公开类别:

各区、县人民政府,浦东新区管委会:

按照《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关于遗体运输的有关规定,本市中心城区均已实行殡仪车接运遗体,并由殡仪馆对接运的遗体进行了必要的防腐与消毒技术处理。但是,本市部分区、县,尤其是农村中仍存在使用货运、农用车辆私自运送遗体的问题,有的甚至使用食品运输车运送遗体,对运输车辆造成严重污染,危害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违反了《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了保护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防止污染环境,卫生、文明接运遗体,进一步加强本市遗体运输管理,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本市接运遗体应当使用殡仪车,殡仪馆负责遗体运输,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非殡仪车运送遗体。凡发现非殡仪车运送遗体的,民政、公安、卫生部门应按有关规定查处。

二、殡仪馆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接运遗体。在接到有关部门要求接运重大突发事件现场的遗体通知时应立即安排接运,并对遗体进行必要的防腐、消毒技术处理,防止污染环境。

三、殡仪馆应负责遗体搬运,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搬运遗体提供方便,不得借故阻挠、妨碍殡仪馆工作人员搬运遗体的正常进行。

四、各区、县应将此通知尽快转发到各街道、乡镇,各警署(派出所)、区、县级医院和市医疗救护中心及相关单位,并希望在群众中广泛进行宣传,认真执行本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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