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关于修正《上海市经营性公墓、骨灰堂维护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2002-06-03 )

索取号: AA9113003-2002-003 发布机构:
文件编号: 沪民殡发[2002]3号 公开类别:

各区县民政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民政处:

我局于一九九九年印发了《上海市经营性公墓、骨灰堂维护费管理暂行规定》(沪民殡[99]5号),对规范经营性公墓、骨灰堂维护费的收支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近年来公墓、骨灰堂维护费管理仍存在一些问题,原规定与实际情况已不相适应。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墓、骨灰堂维护费管理,理顺维护费管理关系,切实保护认购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公墓、骨灰堂长期经营和发展,根据《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局修正《上海市经营性公墓、骨灰堂维护费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民政局(处)设立维护费银行专户手续请于7月31日前办理完毕,并将新设立的维护费银行专户、帐号书面通知所辖区域公墓、骨灰堂,并报送市殡葬管理处。

二、经营性公墓、骨灰堂开业以来收存的维护费处理

1、各经营性公墓、骨灰堂自收到区县民政局(处)维护费银行专户书面通知起十日内,将2002年7月前收存的维护费帐户余额转存所在的区县民政局(处)维护费银行专户,若已认购国债或转存定期存款的,将国债或定期存款(证实书)复印件送区县民政局(处)备案,待国债或定期存款到期后再转存区县民政局(处)维护费银行专户。

2、经营性公墓、骨灰堂未经批准使用维护费,但符合维护费使用范围的,按规定补办审批手续。挪用的维护费,制定还款计划,按期归还,原则上三年内还清,还款计划报送区县民政局(处)和市殡葬管理处审核。

三、关于维护费收支的会计处理

1、区县民政局(处)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增设“应付维护费”科目,并按公墓、骨灰堂设置明细科目,分别核算各公墓、骨灰堂维护费的收支。

区县民政局(处)根据公墓、骨灰堂转存维护费银行收款回单或利息收入通知单借记“银行存款”(维护费专户)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应付维护费”科目;根据维护费使用审批决定书划回公墓、骨灰堂时,借记“其他应付款——应付维护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公墓、骨灰堂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下增设“应收维护费”科目,并按所在区县民政局(处)设置明细帐。同时设置维护费辅助帐,明细核算银行存款或者认购国债的利息收入。

公墓、骨灰堂根据每月存储区县民政局(处)维护费专户银行收款回单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维护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公墓、骨灰堂收到区县民政局(处)划回维护费银行回单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应收维护费”科目。

公墓、骨灰堂收到区县民政局(处)转来的银行存款或认购国债利息收入通知单,应逐笔登记维护费辅助帐,每月底应结出余额,定期与区县民政局(处)进行核对。

公墓、骨灰堂实际使用维护费时,借记“护墓基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

以上通知事项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六月三日

上海市经营性公墓、骨灰堂维护费管理暂行规定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四日上海市民政局发布二OO二年六月三日修正)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经营性公墓、骨灰堂(包括壁葬、塔陵园,以下简称公墓、骨灰堂)维护费的收支、保障墓穴、骨灰存放格位认购者的利益,根据《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公墓、骨灰堂收存、使用维护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收费标准)

维护费的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

维护费收费标准:

(一)墓穴费3%;

(二)骨灰寄存、壁葬格位费1%;

(三)维护费每10年收取一次。

第四条(专户存储与核算)

维护费是公墓、骨灰堂所有的专项维护基金。维护费实行属地化专户存储和独立核算收入和支出。区县民政局(处)统一管理本区域内公墓、骨灰堂的维护费。

(一)各区县民政局(处)应当在银行开设维护费专户,对本区域内的公墓、骨灰堂的维护费分户独立核算收入、使用和增值。并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维护费银行存款对帐单、利息收入通知单和认购的国债或者专户银行定期存款等凭证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公章)送转公墓、骨灰堂核对。维护费禁止挪用。

(二)公墓、骨灰堂应当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收取的维护费存储区县民政局(处)在银行开设的维护费专户。公墓、骨灰堂有关维护费增值计划(限于认购国债和专户银行定期

存款)应报送区县民政局(处)审核。

第五条(使用范围)

公墓、骨灰堂维护费专款专用。

维护费使用范围:

(一)墓穴、骨灰存放格位、墓区道路和其它设施设备的维修和保养;

(二)绿化的养护和种植;

(三)墓穴、骨灰存放格位全部售完后的管理费用。

第六条(使用比例与审批申报)

使用维护费实行审批和审批申报制度。

公墓、骨灰堂每年维护费的使用总额不得超过上年度收取维护费总额的20%。公墓、骨灰堂每年应制定本年度维护费使用计划,并在每年2月1日前报送区县民政局(处),经区县民政局(处)审批同意后使用。

公墓、骨灰堂因特殊情况需要超比例使用维护费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处)提出申请。区县民政局(处)自接到公墓、骨灰堂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审批决定书下发前应当报送市殡葬管理处审核。市殡葬管理处自接到区县民政局(处)报送的审批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第七条(监督、检查、审计)

公墓、骨灰堂应当接受财税、物价、市殡葬管理处和区县民政局(处)等部门监督、检查。

维护费的管理与使用实行定期专项审计。

第八条(违规处理)

公墓、骨灰堂违反本规定的,由区县民政局(处)或者市殡葬管理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限未改正的按有关殡葬法规予以处罚。

第九条(执行日期)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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