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殡葬管理处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墓等级标准》(试行)的通知 ( 1999-06-26 )

索取号: AA9113003-1999-004 发布机构:
文件编号: 沪殡发(99)40号 公开类别:

各经营性公墓、骨灰堂(含墓葬业务):

为加快公墓建设,现将《上海市公墓等级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对照实施。

一九九九年六廿三日

上海市公墓等级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1997年国务院颁发的《殡葬管理条例》、1992年民政部颁发的《公墓管理办法》和1997年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颁发的《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以及1995年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发的《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公墓是殡葬服务设施的组成部分,是殡葬改革的载体之一,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窗口。为指导和规范上海市的公墓建设,实现公墓环境园林化、墓区艺术化、墓的制式个性化、葬式多样化的目标,使公墓建设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充分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进行墓葬、壁葬、塔葬等葬式改革,满足骨灰安置多样化的需求。

第四条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经营性公墓

第二章 总体规划

2.0.1 根据公墓性质、功能要求、经济条件,结合环境,因地制宜地进行有个性、有特色的规划,墓地总体规划应使祭扫功能和园林功能相结合,追求公墓的整体美,方便使用并体现其观赏性、艺术性和时代性。

2.0.2 功能分区。功能区域分为:办公区、业务接待区、墓区、生活区及停车场等。

2.0.3 公墓的建筑具有较好的采光、通风等条件,其建筑形态应具传统特色和现代气息。

2.0.4 等级划分

一级公墓

二级公墓

三级公墓

规划

布局合理、功能齐全,

有良好的地形、地貌、集祭祀、园林、人文景观为一体,交通方便

布局合理、功能齐全,

有良好的地形、地貌,交通方便

布局合理、功能齐全,

交通便捷

建筑要求

风格一致、造型新颖、立面协调

风格一致、立面协调

发展规划

有可持续性发展计划和扩建实施方案

第三章 总体配套及服务设施

3.0.1 公墓内的道路主次分明。公墓外主干道进出应分道循环,并与城市干道相接。

3.0.2 道路、给排水、供电、广播、消防等工程应符合国家、地方的有关规范要求。

3.0.3 停车场应有一定停车位,宜设立在车辆、人员便于疏散的区域。

3.0.4 各类服务设施设置合理,基本满足需要。

3.0.5 等级划分

一级公墓

二级公墓

三级公墓

道路

主墓道

路宽不小于 3.5,地面为彩色道板、

石料等其他新型材料铺设

路宽 3.5,混凝土路面,

部分路面为彩色道板或石料等其他新型材料铺设

路宽 3.5,混凝土路面

公墓外主干道

路宽不得小于 8,混凝土路面或沥青路面

给排水系统

供水系统

应达到卫生标准,必须保证高峰时生活用水

排水系统

符合环保要求,排水畅通,

墓区内有组织非明沟排水

符合环保要求,排水畅通

供电系统

应符合市供电局制订的标准

广播系统

线路应地沟铺设,音响设置美观,效果良好

线路可地沟铺设或架空铺设

有广播设施

消防系统

消防器材布局合理

标志

道路、建筑、墓区、生活设施等标志应美观、醒目、明了

道路、建筑物、墓区有明显标志

餐厅

有满足需要的餐厅设施,并符合卫生防疫要求

小卖部

面积

不得小于 152

不得小于 102

经营内容

供应食品、饮料、鲜花及其他祭扫用品

公共厕所

分布

均匀、合理。30000范围内应有2个,每超过30000穴加1

等级

达到上海市二级公厕标准

达到上海市三级公公厕标准

停车场

有满足基本需要的专用停车场

石料加工厂

应设在公墓场所外

应设在对墓区影响较小的区域

其他

应设置无障碍设施

第四章 建筑和设施

4.0.1 公墓区域内,根据功能要求,主要建筑应有业务接待用房、办公用房和生活后勤等用房。

4.0.2 主要建筑规模应与公墓等级和接待能力相适应,基本满足使用需要。

4.0.3 等级划分

一级公墓

二级公墓

三级公墓

建筑装饰

装饰工艺精细,美观协调

有一定装饰,美观大方

牌楼或牌坊

选材讲究,制作精美,具有浓厚的文化气息

业务接待用房

洽谈室

宽敞明亮,满足需要

办公设施

电话、传真、复印、电脑等

电话、传真、电脑等

查询系统

触摸式电脑查询

电脑查询

资料查询

样本资料

彩版印刷,制作精美,图文并茂

制作精良

空调设施

安需要配置

休息场所

有良好的休息场所和茶水供应

有休息场所和茶水供应

办公室

室内

明亮,装饰美观,有书画、艺术品点缀

明亮

设施

电话、传真、复印、电脑等

电话、传真、电脑等

档案室

有防火、防潮、防盗等措施

第五章 墓区建设

5.0.1 墓区建设应有规划,布局合理

5.0.2 墓穴占地面积与绿化面积的比例合理。

5.0.3 墓区规模适当。墓体小型化,墓型个性化、艺术化。

5.0.4 石材应选用适合本市自然环境的花岗岩品种,加工工艺精细,以斩毛石为宜。

5.0.5 等级划分

一级公墓

二级公墓

三级公墓

墓区

墓区规模

每个墓区的墓穴数量不宜超过200

艺术墓区

不得少于3个的独立艺术墓区

有独立的艺术墓区

墓的制式

有自行设计能力,墓型应个性化、艺术化

墓型应个性化、艺术化

墓型应个性化

墓体高度

错落有致,高度不宜超过 1.5

高度不宜超过 1.5

墓穴和绿化

墓穴与绿化占地面积之比32

墓穴与绿化占地面积之比31

支墓道和墓间道

墓道宽不得小于 1.5墓间道宽不得小于 0.8

均应采用彩色道板、石料等其他新型材料铺设

支墓道宽不得小于 1.5墓间道宽不得小于 0.8

建墓质量

石料材质

以耐风化的花岗岩类为主,不得有明显色差、色斑、色线、晶洞、裂隙,硫化物不得超过3

石材规格

厚度不应小于 0.05

加工工艺

石材加工必须精细、规范

不得有明显的尺寸偏差、缺棱、缺角、坑窝等现象

墓基

必须用混凝土浇筑或块石砌筑,平整、牢固

墓体安装

应粘合牢固,凿槽造准确,接口平伏,不得有倾斜和裂缝

第六章 园林绿化

6.0.1 公墓园林建设要有规划和设计,达到公墓园林化的环境效果,使公墓既有园林特点,又有庄重、安详的气氛。

6.0.2 绿化设计以植物造景为主,有层次和厚度。应选用适宜本市生长、易于管理的植物,以常绿树种为主,常绿与落叶比例宜为41

6.0.3 等级划分

一级公墓

二级公墓

三级公墓

景观

景观园林化,并有绿化景观、建筑小品及雕塑

应有绿化景观、建筑小品,绿化面貌良好

绿化覆盖率

不得小于60%,已绿化面积占可绿化面积的100

不得小于50%,

已绿化面积占可绿化面积不得小于85

不得小于40%,

已绿化面积占可绿化面积不得小于80

绿地率

不得小于35

不得小于30

不得小于25

绿化要求

公墓周边

种植高大、浓密、粗放的常绿乔木,围墙周边应有一定厚度的绿化带

墓道二侧

有常绿乔木为主的绿化带

游憩区

植物配置应富有层次,色彩丰富,

规模不得小于公墓占地的15

植物配置有层次,

规模不得小于公墓占地的10

养护质量

植物长势旺盛,无明显病虫害

室内盆花

主要办公区域室内应有盆栽植物或插花

名词解释:

1、主墓道:公墓内联系各墓区的道路。

2、支墓道:公墓区间的道路。

3墓间道墓区内墓间的道路。

4、艺术墓区:地形应有适当起伏,道路有曲线,墓型应个性化、艺术化,墓体要错落有致,墓穴周边有绿化衬托,并有一定数量的绿化景点。

5、绿地面积:单位用地范围内可以绿化的地面面积。

6、绿化覆盖率:绿地面积、行道树冠垂直投影面积和垂直绿化面积与单位占地总面积的百分比。

7、绿地率:绿地面积与单位占地总面积的百分比。

编制单位:上海市殡葬管理处

编制日期:一九九九年六月

批准部门:上海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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