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推进长三角区域婚姻登记证电子证照互认共享应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25-01-09 )
索取号: | 0024204128/2025-00006 | 发布机构: | 上海市民政局 |
文件编号: | 沪民婚发〔2024〕4 号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上海市各区民政局、数据局,上海市婚姻(收养)登记中心;江苏省各市、县(市、区)民政局、数据局;浙江省各市、县(市、区)民政局、数据局;安徽省各市、县(市、区)民政局、数据资源局:
现将《关于推进长三角区域婚姻登记证电子证照互认共享应用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 海 市 民 政 局 上 海 市 数 据 局
江 苏 省 民 政 厅 江 苏 省 数 据 局
浙 江 省 民 政 厅 浙 江 省 数 据 局
安 徽 省 民 政 厅 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
2024年12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推进长三角区域婚姻登记证电子证照
互认共享应用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推动长三角区域政务服务跨省通办,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的意见》(国办发〔202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5号)《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通知》(民办发〔2023〕6号)《长三角地区电子证照互认应用合作共识》(沪府办发〔2020〕9号)的有关规定和三省一市电子证照管理的相关要求,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促进长三角区域婚姻登记“跨省通办”高质量发展,经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民政部门、数据部门等协商一致,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三省一市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办理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当事人提供婚姻登记证的政务服务事项时,经当事人本人授权,可调取当事人本人名下民政部门制发的结婚证和离婚证电子证照(以下简称婚姻电子证照)。三省一市共同推进落实长三角区域婚姻电子证照互通、互认和安全、规范共享。2024年底前,实现长三角区域内已制发的婚姻电子证照在三省一市婚姻登记机关跨区域共享调取、核验应用。2025年,实现婚姻电子证照在三省一市办理不动产登记、户口登记、公积金提取等高频政务服务事项领域的应用。2026年,进一步拓展婚姻电子证照应用领域,将更多直接关系群众办事、覆盖面广、应用频次高的政务服务事项纳入应用范围。2027年,推动各类使用婚姻电子证照的政务服务事项“应用尽用、能用尽用”,使其支撑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取得显著成效,大幅提升群众办事满意度、获得感。
二、工作内容
(一)应用领域和事项
1.婚姻登记领域。事项一:结婚登记。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不一致需提交离婚证的,可调用离婚证电子证照。事项二:离婚申请和离婚登记。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遗失或损毁的,应书面声明结婚证遗失或损毁,可调用结婚证电子证照。事项三:补领婚姻登记证。当事人补领婚姻登记证时,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当事人婚姻登记档案材料遗失或损毁的,可将婚姻电子证照作为辅助性证明材料。事项四:其他情况。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可以使用婚姻电子证照情形。婚姻登记机关使用婚姻电子证照作为证明材料办理相关业务时,应将婚姻电子证照归入当事人婚姻登记档案。
2.其他政务服务领域。根据国家和三省一市有关政策规定,应逐步扩大婚姻电子证照应用领域。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根据需要在政务服务领域应用婚姻电子证照,应纳入属地省级政务服务电子证照用证范围,并按照属地省级政务服务电子证照用证规定,以及当事人本人婚姻状况的声明承诺和授权,可调用当事人本人名下的婚姻电子证照。未列入省级政务服务电子证照用证范围的政务服务事项不能调取使用婚姻电子证照。社会化用证主体调取使用婚姻电子证照需另行安排。
(二)调取使用方式
1.建立用证审核机制。婚姻电子证照的用证申请,由三省一市各自属地省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三省一市的数据部门、用证单位要严格落实属地职责,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建立完善婚姻电子证照使用的申请、审核机制。三省一市之间跨行政区域调用婚姻电子证照,经当事人本人授权,用证单位向属地省级行政管理部门发起用证申请后,可通过长三角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调取、共享三省一市的婚姻电子证照。
2.授权展示、核验使用。当事人在办理婚姻登记或其他政务服务事项时,可由当事人本人通过上海市“随申办”、浙江省“浙里办”、江苏省“苏服办”、安徽省“皖事通”移动端自行出示婚姻电子证照。三省一市民政部门或其他用证单位,根据既有的核验渠道,经当事人本人签字、人脸识别等方式授权后,通过扫二维码、读取身份证等方式,调取、核验使用当事人本人的婚姻电子证照。
三、任务分工
婚姻电子证照的制作、归集、调取、使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调取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分级管理,各负其责,具体到人。
(一)民政部门
三省一市的省级民政部门会同数据部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和民政部的相关要求及标准制发婚姻电子证照,并逐步将民政部门办理的婚姻登记历史数据(婚姻登记档案中有18位身份证件号码的)制作成婚姻电子证照,确保应制尽制,应归尽归。制发婚姻电子证照应当作为婚姻登记业务管理的必要环节,于婚姻登记数据产生的当天,同步制发婚姻电子证照,并及时、准确、完整地归集到省级电子证照库,实现归集入库的婚姻电子证照与民政部门的业务数据一致。
(二)数据部门
三省一市的省级数据部门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婚姻电子证照调取共享,提升婚姻电子证照制发能力,建设完善长三角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从技术层面打通婚姻电子证照调取和核验渠道,加强风险防控,为长三角婚姻电子证照互认共享和应用服务提供数据支撑。要依托长三角“一网通办”运营管理平台,对跨省调用婚姻电子证照情况进行动态监督、检测,并将相关情况定期反馈本省(市)民政部门。
(三)用证单位
三省一市用证单位应根据属地省级政务服务电子证照用证规定,按照精准、必要的原则,依法合规申请、调取、使用婚姻电子证照。用证单位应按照属地省级政务服务电子证照用证规定和有关技术要求,完成与数据部门的对接,做好用证行为监督和日志留存,及时反馈相关问题。
四、实施保障
(一)强化组织保障,形成工作合力
三省一市的省级民政部门、数据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建立联络员机制,指定专人分别负责协调、业务、技术等问题的联动解决。要建立工作推进专题会、工作例会、疑难异议问题处置机制等,定期沟通情况、协调推动阶段性重点工作,及时解决难题。
(二)做好异议处理,积极回应诉求
对用证单位无法调取、核验当事人已有的婚姻电子证照或当事人无法获取、展示当事人本人婚姻电子证照等问题,要依托国家政务服务平台、长三角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和本省市异议处理机制联动处理。数据部门在收到有关异议后,要及时会同民政部门排查原因,因信息系统产生的问题,由信息系统管理部门负责解决;因业务部门产生的问题,由民政部门负责解决;因长三角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产生的问题,由长三角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负责解决。对调取、核验婚姻电子证照出现异议数据的,原则上,相关责任单位应在1个工作日内响应,7个工作日内向用证单位反馈处理情况,特殊情况的,经三省一市婚姻电子证照用证单位、数据部门和业务部门会商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处理时间。
(三)严格用证监管,夯实数据安全
要加强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开发建设、运维保障,确保系统安全、稳定、流畅、可控。要按照三省一市信息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加强信息系统建设、调用核验渠道、运维保障等措施,评估调取婚姻电子证照的可行性、安全性、稳定性,夯实各级部门主体责任,切实加强信息系统的规范使用、技防措施和安全管理。对婚姻电子证照调取异常,超范围使用,甚至信息泄露等,造成不良影响的,长三角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应暂停跨省婚姻电子证照数据共享通道,待数据安全符合相关规定后恢复权限。
(四)创新工作方法,提高工作质效
要根据方案实施情况并结合业务部门需求,进一步完善系统功能,持续优化长三角区域婚姻电子证照互认共享工作。要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对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要及时协商解决,不断改进工作,持续提升群众办事的体验感和便捷度。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