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结婚登记
  • 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离婚登记
  • ( 2023-06-15 )
  • 索取号: 0024204128/2023-00047 发布机构: 上海市民政局
    文件编号: 沪民婚发〔2023〕3 号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各区民政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同意扩大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批复》(国函〔2023〕34号)和《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通知》(民办发〔2023〕6号),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本市开展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现将《上海市开展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民政局

                                    2023年6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上海市开展婚姻登记“跨省通办”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同意扩大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批复》(国函〔2023〕3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5号)和《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通知》(民办发〔2023〕6号)工作要求,深化本市“放管服”改革,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切实做好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二中全会精神和市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和民政部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新发展理念,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新要求,以人民群众需求为导向,以创新服务供给方式为途径,以优化服务资源配置为手段,践行“民政为民、民政爱民”工作理念,稳妥有序推进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

    二、试点地区和试点期限

    (一)试点地区

    在上海市16个区级婚姻登记机关实施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

    (二)试点期限

    试点期限为二年,自2023年5月12日起至2025年5月11日止。全市各区婚姻登记机关统一自2023年6月1日起受理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事项。

    三、试点内容

    (一)涉及调整实施的行政法规

    在试点地区,暂时调整实施《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有关“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结婚登记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有关“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离婚登记的规定。

    (二)实施方式

    将内地居民结(离)婚登记由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扩大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调整后,双方均非本市户籍的婚姻登记当事人可以凭一方本市有效居住证和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在本市任一区级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自行选择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婚姻登记。

    补领婚姻登记证,补办结婚登记,涉港澳台、华侨及外国人的婚姻登记,婚姻登记档案查询,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等事项仍按原方式办理,不列入“跨省通办”工作内容。

    (三)当事人需要提交的证件

    当事人选择在一方经常居住地申请办理婚姻登记的,除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和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需要提交的证件外,还应当提交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现役军人选择在另一方经常居住地申请办理婚姻登记的,除按照《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军队人员婚姻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民办〔2021〕2号)需要提交的证件外,还应当提交另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健全保障机制

    成立本市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专班,统筹推进上海市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市民政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副组长,有关处室、单位负责人参加。各区民政局要参照市民政工作专班组织构架和职责,成立工作专班,加强对有关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积极争取把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纳入党委和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落实好人员、场地、经费等保障。要加强科学研判、过程管理,跟踪评估实施效果,及时发现和解决突出问题,确保试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二)强化队伍建设,确保依法行政

    在坚持严格依法登记基础上,拓展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方式,不断增强婚姻服务便捷性、可及性。各区民政局要根据辖区内常住人口和经常居住人口数量,积极协调相关部门,配齐配强婚姻登记员,确保婚姻登记“跨省通办”人员保障到位。要及时开展婚姻登记“跨省通办”业务培训,确保婚姻登记员及时掌握“跨省通办”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保证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依法办理到位。健全以“首问负责制”“责任追究制”为核心内容的婚姻登记员婚姻登记责任制度,提高婚姻登记员为民、便民、利民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促进依法登记、规范服务水平的不断提升。要根据试点工作要求,及时修订婚姻登记办事指南,列明受理条件、证件材料要求、办理流程等内容,在相关网站、婚姻登记场所公开,让人民群众广泛知悉,确保婚姻登记“跨省通办”当事人知晓到位。要不断加强婚姻登记机关行风建设,认真落实窗口服务规范、工作纪律,打造高质量服务型婚姻登记机关。

    (三)强化监督指导,推行预约办理

    市、区两级民政部门要加大婚姻登记网上预约宣传力度,引导人民群众通过上海“一网通办”网站、“随申办市民云”APP、上海民政微信公众号、支付宝APP等渠道提前预约。要加强监督和指导,确保各婚姻登记机关预约量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婚姻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设置、动态调整,尽最大努力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婚姻登记服务需求。

    (四)强化信息化建设,做好证件核验

    市民政局已完成婚姻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和婚姻登记预约系统的升级优化,为“跨省通办”做好技术支撑。各区民政局全体婚姻登记员要熟练掌握新版婚姻登记信息系统操作,熟练运用居住证核验等功能。

    (五)强化宣传引导,做好应急处置

    市、区两级民政部门要充分利用政府和民政部门网站、微信公众号、新闻媒体、婚姻登记场所等渠道,广泛开展婚姻登记“跨省通办”政策宣传和政策解读,扩大知晓度,引导群众客观、理性看待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形成正确的社会预期。要制定应急预案,密切关注社会舆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导向,如发生突发事件迅速启动预案稳妥处置。

    各区民政局在执行中遇到重大、疑难问题的,请及时报告市民政局。

     

    附件:上海市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专班及职责

     


    政策性文件留言咨询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