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全市通办实施方案》的通知
  • 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结婚登记
  • 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补证
  • 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离婚登记
  • ( 2022-08-26 )
  • 索取号: 0024204128/2022-00090 发布机构: 上海市民政局
    文件编号: 沪民婚发〔2022〕4 号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各区民政局: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顺应新时代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根据国务院以及民政部有关探索开展异地办理婚姻登记的决策部署,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本市开展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全市通办,现将《上海市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全市通办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民政局

                                   2022年8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上海市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全市通办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顺应新时代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根据国务院以及民政部有关探索开展异地办理婚姻登记的决策部署,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开展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全市通办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践行人民至上理念,加强和创新婚姻登记管理服务,推动跨区办理婚姻登记改革,不断满足市民对便捷、规范、高效的婚姻登记服务需求,增进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

    二、主要任务

    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广的原则,在本市开展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离婚登记、补领婚姻登记证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补证等的全市通办。

    (一)第一阶段:部分区试点。2022年9月1日—2022年11月30日,在本市浦东新区、黄浦区、徐汇区、静安区、普陀区、闵行区、松江区七个区开展内地居民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全市通办试点,具体为:

    1.男女双方或一方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可以自主选择上述试点区任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或离婚登记。

    2.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另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本市的现役军人,可以自主选择上述试点区任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或离婚登记。

    (二)第二阶段:全市推广。2022年12月1日起,在全市推广内地居民的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全市通办,具体为:

    1.男女双方或一方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可以自主选择本市区级任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或离婚登记。

    2.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另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本市的现役军人,可以自主选择本市任一区级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或离婚登记。

    补领婚姻登记证,补办结婚登记,涉港澳台、华侨及外国人的婚姻登记,婚姻登记档案查询,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等事项暂不实行全市通办,待条件成熟后逐步实施。

    三、保障措施

    (一)调整本市政策依据。修订本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为婚姻登记全市通办提供具体工作指导。及时将全市通办的工作规定、办事指南、服务流程等向社会公开,最大限度便民利民。

    (二)加强婚姻登记机关基础建设。各区结合实际,进一步升级改造婚姻登记场所,优化功能布局,营造便捷、温馨、舒适的便民服务环境;进一步充实优化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配齐配强婚姻登记员,并加强业务培训,确保改革顺利开展。

    (三)深化婚姻管理信息化建设。升级优化婚姻登记信息管理系统、优化婚姻登记预约系统,为跨区通办做好技术支撑;进一步完善“一网通办”“随申办”、电话预约等多种形式预约平台,方便市民预约办理。

    (四)强化部门联动机制。进一步加强民政与公安、法院、档案、残联等部门、单位的数据互联互通、实时共享,夯实婚姻数据库建设,提升数字化政务服务效能。

    (五)落实经费保障。各区结合实际,对通办工作所产生的信息化建设、婚姻登记场地改造、人员经费等予以保障,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进一步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以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为出发点和立足点,把创新婚姻登记服务作为一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实事抓紧抓好,加强领导,健全机制,明确责任,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二)统筹推进,狠抓落实。各试点区要认真落实试点工作,确保试点取得实效。未开展试点的各区要主动谋划、提前布局、认真准备,确保全面推开后顺利推进。要立足当前,结合今后跨省通办改革的实际需要,加强婚姻登记机关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和队伍建设。建立应急工作机制,统筹协调、及时预警、合理调整婚姻登记机关可预约数、登记数量,特别是结婚登记高峰日要提前制定预案,加强宣传引导和人员配备与保障,满足市民婚姻登记服务需求。

    (三)及时总结,全面推广。总结试点工作经验,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告。市民政局将及时对试点和改革推进情况进行指导、总结和宣传,全面提升全市婚姻登记服务质量和水平。

     

     


    政策性文件留言咨询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