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规范本市收养登记档案内容的通知 ( 1999-11-18 )
索取号: | AA9112003-1999-002 | 发布机构: | |
文件编号: | 沪民婚发[1999]26号 | 公开类别: |
各区县民政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民政处:
为进一步加强收养登记管理,健全和完善收养登记档案。现对本市收养登记档案内容规范如下,并按下列顺序排列归档:
一、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登记档案内容:
1、收养登记申请书;
2、单位证明;
3、不育证明或不宜生育疾病证明;
4、无子女证明;
5、弃婴证明;
6、寻亲公告和收据;
7、户口簿复印件(如生育过子女的,须有子女户口复印件);
8、身份证复印件;
9、结婚证复印件;
10、证人证言公证书;
11、离过婚者的离婚证件复印件;
12、单身或以收养代替生育的收养人,与区县计生部门签订的协议书;
13、精神病患者治愈或病情稳定证明;
14、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证明。
二、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登记档案内容:
(一)收养人
1、收养登记申请书;
2、单位证明;
3、不育证明或不宜生育证明;
4、无子女证明;
5、户口簿复印件(如生育过子女的,须有子女户口复印件);
6、身份证复印件;
7、结婚证复印件;
8、离过婚者的离婚证件复印件;
9、单身或以收养代替生育的收养人,与区县计生部门签订的协议书。
(二)送养人
1、送养申请书;
2、特殊困难证明;
3、与区县计生部门签订的协议书;
4、户口簿复印件;
5、身份证复印件;
6、结婚证复印件;
7、离过婚者的离婚证件复印件;
8、离婚后单身送养人的另一方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9、因丧偶或一方下落不明的单身送养人的配偶死亡证明,丧偶或下落不明一方父母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10、退回独生子女证通知单。
(三)被收养人
1、户口簿复印件;
2、出生证明或出生公证书;
3、年满10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愿意被收养的意愿书。
三、收养本市监护人送养的孤儿登记档案内容:
(一)收养人
1、收养登记申请书;
2、单位证明;
3、户口簿复印件(如生育过子女的,须有子女户口复印件);
4、身份证复印件;
5、结婚证复印件;
6、离过婚者的离婚证件复印件。
(二)送养人
1、送养申请书;
2、户口簿复印件;
3、身份证复印件;
4、孤儿生父母的死亡证明;
5、孤儿的实际承担监护责任人证明;
6、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书;
7、退回独生子女证通知单。
(三)被收养人
1、户口簿复印件;
2、出生证明或出生公证书;
3、年满10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愿意被收养的意愿书。
四、收养本市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登记档案内容:
(一)收养人
1、收养登记申请书;
2、单位证明;
3、不育证明或不宜生育疾病证明;
4、无子女证明;
5、户口簿复印件(如生育过子女的,须有子女户口
复印件);
6、身份证复印件;
7、结婚证复印件;
8、离过婚者的离婚证件复印件;
9、单身或以收养代替生育的收养人,与区县计生部门签订的协议书。
(二)送养人
1、送养申请书;
2、与区县计生部门签订的协议书;
3、收养人与送养人、被收养人确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亲属关系公证书;
4、户口簿复印件;
5、身份证复印件;
6、结婚证复印件;
7、离过婚者的离婚证件复印件;
8、离婚后单身送养人的另一方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9、因丧偶或一方下落不明的单身送养人的配偶死亡证明,丧偶或下落不明一方父母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10、退回独生子女证通知单。
(三)被收养人
1、户口簿复印件;
2、出生证明或出生公证书;
3、年满10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愿意被收养的意愿书。
五、继父或者继母收养本市继子女收养登记档案内容:
(一)收养人
1、收养登记申请书;
2、户口簿复印件(如生育过子女的,须有子女户口复印件);
3、身份证复印件;
4、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的结婚证复印件;
5、被收养人生父母的离婚证件复印件;
6、退回独生子女证通知单。
(二)送养人
1、送养申请书;
2、户口簿复印件;
3、身份证复印件;
4、退回独生子女证通知单。
(三)被收养人
1、户口簿复印件;
2、出生证明或出生公证书;
3、年满10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愿意被收养的意愿书。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