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规范本市收养登记档案内容的通知 ( 1999-11-18 )

索取号: AA9112003-1999-002 发布机构:
文件编号: 沪民婚发[1999]26号 公开类别:

各区县民政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民政处:

为进一步加强收养登记管理,健全和完善收养登记档案。现对本市收养登记档案内容规范如下,并按下列顺序排列归档:

一、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登记档案内容:

1、收养登记申请书;

2、单位证明;

3、不育证明或不宜生育疾病证明;

4、无子女证明;

5、弃婴证明;

6、寻亲公告和收据;

7、户口簿复印件(如生育过子女的,须有子女户口复印件);

8、身份证复印件;

9、结婚证复印件;

10、证人证言公证书;

11、离过婚者的离婚证件复印件;

12、单身或以收养代替生育的收养人,与区县计生部门签订的协议书;

13、精神病患者治愈或病情稳定证明;

14、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证明。

二、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登记档案内容:

(一)收养人

1、收养登记申请书;

2、单位证明;

3、不育证明或不宜生育证明;

4、无子女证明;

5、户口簿复印件(如生育过子女的,须有子女户口复印件);

6、身份证复印件;

7、结婚证复印件;

8、离过婚者的离婚证件复印件;

9、单身或以收养代替生育的收养人,与区县计生部门签订的协议书。

(二)送养人

1、送养申请书;

2、特殊困难证明;

3、与区县计生部门签订的协议书;

4、户口簿复印件;

5、身份证复印件;

6、结婚证复印件;

7、离过婚者的离婚证件复印件;

8、离婚后单身送养人的另一方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9、因丧偶或一方下落不明的单身送养人的配偶死亡证明,丧偶或下落不明一方父母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10、退回独生子女证通知单。

(三)被收养人

1、户口簿复印件;

2、出生证明或出生公证书;

3、年满10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愿意被收养的意愿书。

三、收养本市监护人送养的孤儿登记档案内容:

(一)收养人

1、收养登记申请书;

2、单位证明;

3、户口簿复印件(如生育过子女的,须有子女户口复印件);

4、身份证复印件;

5、结婚证复印件;

6、离过婚者的离婚证件复印件。

(二)送养人

1、送养申请书;

2、户口簿复印件;

3、身份证复印件;

4、孤儿生父母的死亡证明;

5、孤儿的实际承担监护责任人证明;

6、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书;

7、退回独生子女证通知单。

(三)被收养人

1、户口簿复印件;

2、出生证明或出生公证书;

3、年满10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愿意被收养的意愿书。

四、收养本市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登记档案内容:

(一)收养人

1、收养登记申请书;

2、单位证明;

3、不育证明或不宜生育疾病证明;

4、无子女证明;

5、户口簿复印件(如生育过子女的,须有子女户口

复印件);

6、身份证复印件;

7、结婚证复印件;

8、离过婚者的离婚证件复印件;

9、单身或以收养代替生育的收养人,与区县计生部门签订的协议书。

(二)送养人

1、送养申请书;

2、与区县计生部门签订的协议书;

3、收养人与送养人、被收养人确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亲属关系公证书;

4、户口簿复印件;

5、身份证复印件;

6、结婚证复印件;

7、离过婚者的离婚证件复印件;

8、离婚后单身送养人的另一方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9、因丧偶或一方下落不明的单身送养人的配偶死亡证明,丧偶或下落不明一方父母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10、退回独生子女证通知单。

(三)被收养人

1、户口簿复印件;

2、出生证明或出生公证书;

3、年满10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愿意被收养的意愿书。

五、继父或者继母收养本市继子女收养登记档案内容:

(一)收养人

1、收养登记申请书;

2、户口簿复印件(如生育过子女的,须有子女户口复印件);

3、身份证复印件;

4、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的结婚证复印件;

5、被收养人生父母的离婚证件复印件;

6、退回独生子女证通知单。

(二)送养人

1、送养申请书;

2、户口簿复印件;

3、身份证复印件;

4、退回独生子女证通知单。

(三)被收养人

1、户口簿复印件;

2、出生证明或出生公证书;

3、年满10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愿意被收养的意愿书。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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