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当事人遗失收养登记证要求出具收养关系证明的复函》通知 ( 2002-07-31 )
索取号: | AA9112003-2002-001 | 发布机构: | |
文件编号: | 沪民婚发[2002]14号 | 公开类别: |
各区县民政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民政处:
现将民政部《关于当事人遗失收养登记证要求出具收养关系证明的复函》(民函[2002]101号)转发给你们。对遗失收养登记证的当事人,可根据原收养登记档案,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的身份证、户口簿,为收养当事人出具收养关系证明,并将为当事人出具此证明的情况记录归入原收养登记档案中。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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