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驻沪部队军人办理婚姻登记若干问题的通知 ( 2019-01-11 )

索取号: AA9112003-2018-002 发布机构:
文件编号: 沪民婚发〔2018〕4号 公开类别:

各区民政局,驻沪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

为了切实解决驻沪部队军人婚姻登记中遇到的有关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驻沪部队分布特点,特明确如下规定:

1.军人办理婚姻登记时,部队政治机关在出具《军人婚姻登记证明》时应在备注栏写明部队驻地所在区,婚姻登记机关应以此为据。

2.军人的军官证(士官证)与军人身份证信息不一致时,出具《军人婚姻登记证明》的部队政治机关应当另外出具两个身份证件是同一人的证明。

3.对部分官兵无法提供办理婚姻登记所需材料问题的时,按照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办公厅2016年4月29日军政办函〔2016〕175号和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组织局2018年3月18日军政组函〔2018〕186号的解决意见办理。

4.退役军人以前用军官证(士官证)办理婚姻登记的要办理补领婚姻登记证时,应到原单位开具军官证与身份证是同一人的证明,原单位整编撤销的可向上一级政治机关开具证明。

5.部队非现役人员要求办理婚姻登记时,应当回到男方或女方户籍所在地办理。

上 海 市 民 政 局

上海警备区政治工作局

2018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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