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婚姻登记历史档案数据补录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2018-12-21 )
索取号: | AA9112003-2018-001 | 发布机构: | |
文件编号: | 沪民婚发〔2018〕8号 | 公开类别: |
各区民政局,市婚姻(收养)登记中心:
日前,民政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婚姻登记历史档案数据补录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18〕145号,以下简称《通知》)(见附件1)。现将《通知》转发你们,并结合本市民政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抓好贯彻落实。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近年来,上海市的婚姻登记历史档案在市档案局和各区档案馆的支持下,基本实现了电子化。但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足,如:由于历史原因,个别在乡镇登记的档案没有进入档案馆;没有身份证号码之前的婚姻登记档案信息没有进入婚姻登记信息系统;还有婚姻登记档案要素不全、信息不准,姓名同音不同字,出生年月用阴历登记,与当事人所持证件不一致等情况。因此,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婚姻登记历史档案数据补录工作,切实把补录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点工作来抓。要深入学习《通知》精神,深入领会完善全国婚姻登记信息数据库的重要意义,认真抓好民政部各项要求的具体落实。要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相关人员参加的婚姻登记历史档案数据补录工作领导小组,按照《通知》要求明确目标责任、细化工作任务和时间进度。要积极争取本级财政支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设置公益服务项目等形式,落实专门的工作人员、工作设备和工作经费,确保数据补录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全面摸清档案底数。要按照《通知》明确的补录范围,协调各级婚姻档案管理部门,把婚姻登记历史档案进行清理清点,以2002年1月1日为节点,对《通知》明确的“六个方面”进行归类统计。要将整理后的婚姻登记现存历史档案与各婚姻登记档案管理部门提供的电子档案进行比对,分门别类统计已经电子化和未电子化的婚姻登记档案情况;同时,对已经进入上海婚姻登记系统的数据进行梳理归类,围绕档案信息完整、其他信息完整但缺身份证号码、信息完整但信息数据不配备、信息不完整等四个方面进行统计。要对以往散落在乡镇街道、社区居委会等地方的婚姻登记历史档案进行收集整理,力争把本辖区范围内的婚姻登记历史档案全部收齐。摸底完成后,填写《上海市婚姻登记现存历史档案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报市局婚姻管理处,为数据补录工作做好准备。
三、稳步推进补录工作。要严格按照《通知》时间节点,稳步推进本市婚姻登记历史档案数据补录工作,:一是2018年底前,完成现婚姻登记系统中错误数据的修正工作,并展开本辖区范围内现存婚姻登记历史档案的摸底统计工作;二是2019年3月底前,在完成婚姻登记历史档案的摸底统计工作基础上,完成补录2002年之前婚姻登记基本信息完整的历史档案数据;三是2019年5月底前,完成婚姻登记其他基本信息完整但缺身份证号码的婚姻登记历史档案数据补录工作,条件成熟的单位要积极协调公安部门将身份证号码关联回填;四是2019年7月底前,完成婚姻登记信息数据不准确、不完整的婚姻登记历史档案数据的核对和补录工作;五是2019年9月底前,全面完成补录工作,将所有补录的婚姻登记历史档案数据进行比对,对有错误的数据进行修正。
四、严格落实工作要求。各单位要把婚姻登记历史档案数据补录工作作为践行“民政为民、民政爱民”工作理念的重要举措,增强补录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责任感;要严格执行保密纪律,参与补录的工作人员特别是非本系统人员要逐一签订保密协议;要严格补录过程中的数据上报传输保密要求,防止个人信息泄露;要建立工作责任制,坚持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安全得到保证,工作落到实处、。市民政局将建立定期通报制度,适时开展专项检查,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婚姻登记历史档案补录工作。
附件:1.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婚姻登记历史档案数据补录工作的通知
2.上海市婚姻登记现存历史档案情况统计表
2018年12月3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