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与江苏省行政区域界线第五轮联合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23-04-07 )

索取号: 0024204128/2023-00029 发布机构: 上海市民政局
文件编号: 沪民区划发〔2023〕2 号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上海市、江苏省毗邻设区市、区及县(市、区)民政局:

根据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关于开展第五轮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的通知》(民函〔2023〕26号)规定,2023年,沪苏两省市将共同完成上海市与江苏省行政区域界线第五轮联合检查任务。为确保沪苏线联合检查的质量效果,沪苏双方共同制定了《上海市与江苏省行政区域界线第五轮联合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上海市民政局          江苏省民政厅

2023年3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上海市与江苏省行政区域界线

第五轮联合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和民政部《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民政部令第28号)规定,按照《民政部关于开展第五轮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的通知》(民函〔2023〕26号)要求,2023年,上海市、江苏省将共同完成上海市与江苏省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以下简称“沪苏线联检”)任务。为确保沪苏线联检质量效果,更好服务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结合两省市边界线实际情况,经商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情况

沪苏线于2000年勘定,该线西起沪苏浙两省一市交会点,东至长江北支黄海入海口,全长约298公里,共埋设界桩69个(含沪苏浙三省市交会点界桩1个)。全线涉及上海市的青浦区、嘉定区、宝山区和崇明区,江苏省苏州市的吴江区、昆山市、太仓市和南通市的海门区、启东市。“沪苏线”沿线两侧基本上属于平原水网地区。

二、组织领导

(一)工作机构。沪苏线联检工作在上海市人民政府、江苏省人民政府共同领导下,由两省市成立联检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共同组织毗邻设区市、区,县(市、区)实施。联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分别由上海市民政局和江苏省民政厅分管负责同志共同担任,两省市民政厅(局)区划地名处处长为副组长,两省市民政厅(局)区划地名处相关人员,毗邻设区市、区以及县(市、区)民政局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毗邻设区市、区,县(市、区)分别成立联检工作组,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毗邻省界的联检工作。

联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联检实施方案,组织毗邻设区市、区,县(市、区)开展联检工作;协商解决联检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汇总联检成果资料。沿线毗邻联检工作组负责联检工作的具体实施。

(二)职责分工。第五轮沪苏线联检工作由上海方牵头,江苏方配合,双方共同组织实施。两省市民政厅(局)负责制定协商联检工作实施方案,召开动员部署会和总结会,组织协调沿线毗邻设区市、区,县(市、区)民政局开展联检工作。沿线毗邻设区市、区,县(市、区)民政局共同制定工作计划,具体负责联检实地核查,对界桩进行维护,做好联检工作记录,填写界线和界桩检查登记表,起草上报联检工作报告,资料整理立卷归档等工作。

沪苏线联检工作采取分段实施的办法进行,每段均由上海市有关市辖区民政局牵头,江苏省有关设区市、县(市、区)民政局配合,具体分段情况见附件2。各段牵头方与配合方要密切协作、互相支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确保按期完成界线联检工作。

三、联检内容

按照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民政部《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6号)要求,对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和江苏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及其附图、界桩成果表和界桩登记表,实地逐段、逐点核对界线走向,检查、记录界桩和方位物等状况。

(一)界线检查:实地检查界线标志物及界线两侧相关的地物、地貌,填写界线联检记录表(附件3)。若标志物、地貌有明显变化,应当将变化情况详细记录,并组织修测和补充调绘。对未经双方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指示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的标志物,应予以清除。发现未依法办理审批手续,跨界开发建设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及时通知有关人民政府责成业务主管部门处理。

(二)界桩检查:实地检查沿线所有界桩状况,填写界桩联检记录表(附件4)。主要检查界桩是否完好,界桩面文字是否清晰可辨,清理界桩周围地物并重新标注界桩注记;检核界桩是否移动,界桩方位物和周围的标志物、地貌是否与界桩联检记录表上所记载的内容相一致;检查界桩所处实际位置是否与登记位置相符等。界桩因损坏、丢失或移动需重新埋设时,应在界线管理双方工作人员在场的情况下按照有关勘界技术要求进行测绘、填写界桩登记表和成果表,拍摄界桩照片(附件5)。重新设立和增设界桩上的时间注记,应当以启动联检的时间为准。

四、方法步骤与时间安排

(一)方法步骤

1.共同开展联合检查。联检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按先内业后外业的检查步骤进行。内业检查阶段,毗邻设区市、区以及县(市、区)商定联检的具体实施方案,相互通报各自掌握的界线管理现状,并对照协议书、附图、界桩成果登记表等界线档案资料进行自查。外业检查阶段,毗邻设区市、区以及县(市、区)按照职责分工对界线和界桩进行实地踏勘检查,做好现场记录,双方汇总逐段逐点确认,共同编制联检相关资料。对存在异议的重点地段,双方联合开展实地检查,并协商处理有关问题。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的,应当及时逐级上报,由联检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复查,并协商处理。联检领导小组将适时对各分段联检工作进行抽查。

2.完成分段联检工作报告。毗邻设区市、区联检工作组根据联检工作情况,共同起草分段联检报告,共同上报两省市民政厅(局)。

3.代拟沪苏线联检工作报告。沪苏线联检工作领导小组联合审查各分段联检工作报告及相关联检材料,共同起草两省市人民政府联检工作报告代拟稿,由两省市人民政府联合上报国务院,并抄送民政部备案。

(二)时间安排

1.3月底前,两省市民政厅(局)协商制定联检工作实施方案并报送民政部备案。

2.4月上旬,由上海市民政局牵头召开沪苏线联合检查工作会议,部署相关工作。

3.4月底前,各段毗邻双方做好具体实施方案制定、资料收集等内业工作。

4.5月—9月中旬,各段毗邻双方根据联检内容和要求,具体负责界线、界线标志物及沿线地形地貌的检查,填写联检记录表,完成外业工作。两省市联检工作领导小组随时实地踏勘抽查,强化督查指导。

5.9月下旬,设区市、区完成联检工作并上报联检报告。

6.10月底前,两省市联检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检查验收、汇总资料,商讨两省市人民政府联检工作报告(代拟稿)等有关事宜,共同代拟联检工作报告,由江苏省民政厅牵头召开沪苏线联检工作总结会议。

7.11月底前,两省市民政厅(局)完成联检资料的整理归档等工作,由上海市牵头按时向国务院呈报联检工作报告。

五、联检费用和档案管理

(一)联检经费。联检工作所需经费由两省市民政厅(局)按照各自财务管理办法执行并规范使用。

(二)联检档案管理。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民政部、国家档案局《行政区域界线档案管理办法》要求,认真做好联检文字和影像资料的收集整理和报送归档工作。联检中共同形成的联检工作报告、实施计划、会议纪要和协议、检查及修测记录、联检记录表、界桩联检记录表、内(外)业工作影像等有关资料,由毗邻双方汇总后分别报两省市民政厅(局)(含电子文档),并整理形成联检档案保存,由上海市民政局报送民政部备案。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省界联检工作,按照联检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联检工作。毗邻双方要认真制定各段联检工作具体的实施方案,实施时间不得滞后于本方案明确的时间。各段联检牵头方承担联检工作计划的协商制定、联检报告的起草与上报、联检资料的整理等工作,配合方要主动协作,共同如期完成所承担的各项工作任务。对在联检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双方要本着“实事求是、顾全大局”的原则,及时稳妥地协商解决,切实维护勘界成果,提高依法治界水平。

(二)积极宣传引导。发挥传统媒体和网络新媒体优势互补作用,通过群众喜闻乐见的传播形式,采取多种方式方法,加大界线管理法规政策和平安边界建设重大意义的宣传普及力度。可通过开辟新闻专题栏目、印发宣传资料、进行典型教育引导、编写黑板报、悬挂条幅等多种形式,进一步提高边界附近地区基层干部群众的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

(三)深入推进平安边界建设。以“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为引领,把开展省界联检和平安边界建设有机结合起来。通过联检,毗邻双方签订平安边界共建协议,形成“联会、联谊、联防、联调、联治、联创”的平安边界建设工作机制,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不断提高界线管理工作水平。加强边界文化建设,更好服务长三角区域协同发展,将三省市界线的三交点区域打造成长三角融合发展的展示和宣传阵地。

 

附件:1.沪苏线联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沪苏线联检分段及牵头单位

3.沪苏线界线联检记录表

4.沪苏线界桩联检记录表

5.沪苏线界桩联检照片

6.沪苏线界桩(三交点)联检记录表

7.沪苏线界桩(三交点)联检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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