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无继承人逝者丧事承办和遗产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 2026-05-19 )

索取号: 0024204128/2026-00022 发布机构: 上海市民政局
文件编号: 沪民区发〔2026〕4 号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各级人民法院、各区民政局、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辖内各银行保险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遗产管理人制度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本市无继承人逝者丧事承办、遗产管理相关工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制定《无继承人逝者丧事承办和遗产管理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

  2026年4月20日

  

无继承人逝者丧事承办和遗产管理工作指引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遗产管理人制度,规范无继承人逝者丧事承办、遗产管理相关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一条  本指引所称无继承人逝者,是指自然人死亡后,没有法定继承人且无遗嘱继承人的逝者。本指引所称遗产管理人,是指经人民法院依法指定为遗产管理人的各区民政局。

  第二条  无继承人逝者的丧事,应由丧事承办人依法办理。根据《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规定,逝者的近亲属或者愿意承办丧事的其他亲属是丧事承办人;逝者没有亲属的,其生前单位或者临终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是丧事承办人。逝者生前约定丧事承办人的,从其约定。

  第三条  丧事承办人应按照本市殡葬管理相关规定,自主选择服务项目,并支付相应费用。主要流程如下:

  (一)联系殡仪馆接运遗体。可拨打全市统一的白事热线“962840”或通过随申办“个人身后一件事”中“殡葬服务办理”“殡仪服务办理”版块预约办理;

  (二)携带《死亡证明》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如丧事承办人为单位,经办人需提供单位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件)至殡仪馆办理相关殡殓业务,包括但不限于:预定礼厅和日期、选购丧葬用品、确定火化时间等。

  (三)举办告别仪式;

  (四)办理火化手续;

  (五)领取骨灰;

  (六)骨灰寄存、安葬。

  第四条  无继承人逝者为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对象的,承办丧事的自然人,可以向逝者户籍所在地的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申请丧葬补助金,申请材料包括:

  (一)逝者身份证明;

  (二)死亡证明;

  (三)火化证明;

  (四)本人办理丧事的其他材料;

  (五)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六)申请人银行账号。

  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按规定对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一次性向承办丧事的自然人发放丧葬补助金。

 第五条  人民法院应依据《关于民事诉讼中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实施意见》(沪高法〔2023〕240号)规定,依法指定区民政局为无继承人逝者的遗产管理人,并出具指定遗产管理人判决书。

 第六条  区民政局被人民法院依法指定为遗产管理人后,应依法查询、管理、处置无继承人逝者遗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应为遗产管理人提供信息查询、余额提取等服务。

 第七条  遗产管理人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查询社保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的,其中无继承人逝者为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对象的,应向各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申请;无继承人逝者为本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对象的,应向各区社保分中心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遗产管理人出具的申请函;

  (二)人民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判决书;

  (三)遗产管理人委托相关人员代为办理的委托书;

  (四)办理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

  市、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查询结果文书。

  第八条  遗产管理人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提取社保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的,其中无继承人逝者为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对象的,应向各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遗产管理人出具的申请函;

  (二)人民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判决书;

  (三)遗产管理人委托相关人员代为办理的委托书;

  (四)办理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

  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将社保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中属于个人遗产的部分发放至遗产管理人设立的“遗产管理人资金专户”。

  第九条  遗产管理人查询无继承人逝者银行卡账户线索的,可至本市支持审核的银行网点提交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遗产管理人出具的申请函;

  (二)死亡证明等能够证明无继承人逝者死亡事实的材料;

  (三)人民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判决书;

  (四)遗产管理人委托相关人员代为办理的委托书;

  (五)两名以上办理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

  银行审核确认后向遗产管理人反馈查询授权码,遗产管理人凭授权码至云闪付APP“已故人员银行卡账户线索查询”功能发起查询及查看报告。

 第十条  遗产管理人调查无继承人逝者银行账户、保险等金融资产情况的,应向所在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遗产管理人出具的申请函;

  (二)死亡证明等能够证明无继承人逝者死亡事实的材料;

  (三)人民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判决书;

  (四)遗产管理人委托相关人员代为办理的委托书;

  (五)两名以上办理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

  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应对遗产管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必要审查,审查无误的,原则上应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查询结果文书。

  第十一条  遗产管理人办理无继承人逝者银行账户、保险等金融资产提取业务的,应向所在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遗产管理人出具的申请函;

  (二)死亡证明等能够证明无继承人逝者死亡事实的材料;

  (三)人民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判决书;

  (四)遗产管理人委托相关人员代为办理的委托书;

  (五)两名以上办理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

  (六)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应对遗产管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必要审查,审查符合业务办理条件的,应将资金发放至遗产管理人设立的“遗产管理人资金专户”。

  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审核认为不符合业务办理条件的,应及时书面告知遗产管理人原因或需要补充的材料。

  第十二条  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遗产管理人查询、提取无继承人逝者银行账户、保险等金融资产的,遗产管理人可向相关部门反映。

  第十三条  丧事承办人根据本指引第三条的规定承办丧事并实际支付丧事费用的,可在担任遗产管理人公告发布后,向遗产管理人依法申报丧事费用,并提供逝者身份证明、死亡证明、费用支付凭证等相关佐证材料。丧事承办人已申领丧葬补助金的,其申报费用以丧葬补助金未覆盖的部分为限。

  遗产管理人在查明逝者遗产情况后,应与丧事承办人、其他债权人就申报的丧事费用进行协商。对于遗产余额足以支付且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遗产管理人应作出同意支付的遗产处置决定,从遗产中优先支付该费用;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丧事承办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遗产管理人根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支付相关费用。

  丧事费用已经协商确定的,遗产管理人不再受理关于丧事费用的变更申请。丧事承办人等有异议的,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利害关系人向遗产管理人主张其享有债权或有其他理由要求参与遗产分配的,遗产管理人应告知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支持利害关系人诉请的,遗产管理人根据法院判决或裁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各区民政局因继承人放弃继承而被人民法院指定为遗产管理人的,其开展遗产查询、管理和处置等相关工作,参照本指引规定执行。

  附件:

  1.申请函式样

  2.委托书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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