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强居(村)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22-12-06 )

索取号: 0024204128/2022-00117 发布机构: 上海市民政局
文件编号: 沪民基发〔2022〕8 号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各区民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部署要求,健全城乡社区公共卫生体系、筑牢疫情防控的基层防线,根据《民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关于加强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现制定《上海市加强居(村)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实施方案》,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中医药管理局

2022年11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上海市加强居(村)民委员会

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部署要求,坚持全方位全周期管理理念和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原则,健全城乡社区公共卫生体系、筑牢疫情防控的基层防线,根据《民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关于加强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的指导意见》,现就加强本市居(村)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建设目标

全面推进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在街道(乡镇)指导和居(村)党组织领导下,加强公共卫生委员会机制、队伍和能力建设,提高工作的规范化、体系化、社会化水平。到2023年底,实现公共卫生委员会机制全覆盖、能力普遍提升、作用有效发挥,初步建立起常态化管理和应急管理动态衔接的基层公共卫生管理机制,为落实健康中国战略、实施健康上海行动、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和基层治理现代化建设发挥积极作用。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组织架构

公共卫生委员会是居(村)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健全在居(村)党组织统一领导和居(村)民委员会统一管理下,以居民自治力量为主体,与居(村)卫生服务机构协调联动,与居(村)民委员会其他下属委员会工作联动,群团组织、社会组织、驻区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参与的治理架构。公共卫生委员会成员任期与居(村)民委员会届期一致,可连选连任,具体组成人员和职责分工由居(村)民委员会予以明确。对于已经成立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调整组建或更名为公共卫生委员会。

(二)配强工作队伍

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提高服务效率的原则,充分考虑服务人口、服务半径等因素,规范公共卫生委员会设置,一般由5—7名成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其主任一般由居(村)民委员会成员兼任,也可由居(村)民委员会副主任兼任;其副主任可由居(村)卫生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兼任或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兼任。广泛吸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分中心、服务站)、村卫生室、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健康指导员、家庭医生以及退休医务人员等担任公共卫生委员会成员。

坚持居(村)党组织的统一领导,对公共卫生委员会成员人选进行把关。居(村)民委员会召开居(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公共卫生委员会成员。公共卫生委员会成员应政治信念坚定、热心服务居(村)民、具备一定医疗卫生背景知识,其中本居民区(村)的居(村)民应当占半数以上。公共卫生委员会成员产生后,应当登记造册,在居民区(村)张榜公布。

(三)明确工作职责

公共卫生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是组织居(村)民做好居(村)环境卫生工作,协助提供居(村)公共卫生服务。具体包括:

1.协助相关业务部门编制居(村)公共卫生工作方案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处置工作。

2.组织动员社会组织、社会慈善资源和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参与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管理工作,协助宣传重点人群健康管理、中医药健康管理、免疫规划等疫苗、传染病防治、计划生育等相关知识。

4.开展卫生健康政策宣传、健康教育等宣传教育活动,动员辖区群众积极参与健康行动,组织健康自我管理小组活动,普及各类健康知识,倡导文明健康生活方式,提升居民健康素养。

5.组织发动居民群众、群团组织、经济和社会组织,维护社区公共环境卫生。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宣传教育。

6.向有关部门反映居民群众关于改进基层公共卫生工作的意见建议。

(四)优化工作制度

1.定期会议机制。定期召开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年度会议。可根据需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具体问题。会议实行民主协商制,参会主体要充分发表意见建议。商议决定重大问题,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

2.联络指导机制。街道(乡镇)负责基层群众自治和基层公共卫生工作的部门应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能切实加强与公共卫生委员会的联系协同,指导其开展工作,建立对口经常性联系机制,优化形成向下对应机制。

3.项目运行机制。鼓励将公共卫生相关的社区自治项目委托公共卫生委员会开展,通过项目化手段和专业化介入推动落地。建立由公共卫生委员会发现需求、提出项目,居委会工作会议研究讨论、审核审议,街道(乡镇)综合评定、指导把关的自下而上的项目产生和运作机制。

4.经费使用机制。探索形成以公共卫生委员会为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化匹配工作经费的新机制。用好财政资金,鼓励公共卫生委员会开展面向社区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困难家庭成员等重点人群的健康服务项目,用活各类“社区共治金”和“社区自治金”,加强对公共卫生委员会小微项目的支持力度,充分撬动居民参与热情。

三、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区民政局、卫生健康委要指导街道(乡镇)将加强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纳入重要日程,作为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加强公共卫生能力建设的重要举措,推动贯彻落实,细化实施方案和支持政策。建立市、区两级协调联动机制,民政、卫生健康、中医药管理、疾控相关部门密切合作,建立常态化议事协调机制,加强跨部门协调联动,推动公共卫生领域各类资源、力量在社区(村)整合。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加强居(村)民委员会组织体系建设,密切公共卫生委员会与居民群众联系。卫生健康、中医药管理、疾控相关部门负责指导加强公共卫生委员会能力建设,提高其专业素质和工作效能。依托各级城乡社区治理和社区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与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沟通协调,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

(二)健全保障机制

街道(乡镇)、居(村)民委员会应当为公共卫生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可对公共卫生委员会成员给予适当补贴,增强基层公共卫生治理能力。统筹使用各级各部门投入居(村)符合条件的相关资金,支持做好居(村)公共卫生工作和加强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落实居(村)应急和防疫物资储备。探索采取项目示范方式,实施公共卫生服务领域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居(村)民委员会和专业社会组织承接。加强宣传推广,积极宣传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取得的成效等,特别是疫情防控期间发挥的重要作用,让公共卫生委员会进入大众视野,积极引导各方力量配合其开展工作。

(三)加强能力建设

卫生健康、民政部门指导街道(乡镇)定期组织面向公共卫生委员会成员和社区志愿者骨干的专题培训,提升其专业能力、做群众工作能力和自我防护能力;推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加强对公共卫生委员会成员的日常培训,帮助其掌握基层公共卫生领域政策规定、应急处置技能、健康科普知识等;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紧急情况开展相关核心知识培训。鼓励在公共卫生服务中应用中医药技术方法。发挥“互联网+”作用,鼓励依托“社区云”应用系统和简便应用软件开发基层公共卫生服务模块,提高公共卫生委员会工作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四、实施步骤

(一)组织实施(2022年12月底前)

各区优先在工作基础较好的典型街道(乡镇)抓紧实施,推进成立公共卫生委员会,明确成员人选和职责分工。探索实践过程中要注意加强与为基层减负的政策衔接;注意听取居(村)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和居(村)民意见、注意咨询基层群众自治和基层公共卫生领域专家学者建议。

(二)完善机制(2023年1月—12月)

在探索实践基础上,及时总结典型经验,逐步完善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确保公共卫生委员会长效运行,于2023年底前实现全覆盖。构建市、区、街道(乡镇)长效管理机制,实现公共卫生委员会长效常态化运行。

各区相关工作进展,依托全国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信息系统和卫生健康相关平台定期报送。

 

 

 


政策性文件留言咨询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