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社区工作者专业化队伍培训的指导意见(试行) ( 2015-08-03 )
索取号: | AA9106003-2015-001 | 发布机构: | |
文件编号: | 沪民基发〔2015〕8号 | 公开类别: |
区(县)委组织部、区(县)民政局:
为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的工作要求,认真落实《上海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沪委办发〔2014〕47号)、《关于建设专业化社区工作者队伍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加快推进专业化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现就加强队伍培训工作,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培训目的
通过组织培训,帮助社区工作者系统学习掌握社区建设基础理论知识,熟练运用专业社会工作方法技能,不断提升专业化水平,加强社区治理能力建设,推动社区工作者队伍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发展,更好地服务社区人民群众。
二、培训对象
培训对象为各类社区工作者。针对街镇中心工作人员、居民区党组织成员、居委会成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等不同类别,根据负责人、骨干和工作人员等不同岗位,分类分级开展相关培训。
三、培训内容
(一)培训项目。按照社区工作者的不同类别和工作岗位,设立初任培训、专业培训和进修培训三类培训项目。
1.初任培训。面向新录用人员,重点围绕国情市情区情社情应知应会、社区建设基础理论、社区治理基本方法开展培训,帮助新录用人员适应社区工作要求。
2.专业培训。面向不同类别的专业化社区工作者,重点围绕各类岗位职责要求开展培训,提升社区工作实务能力。
对于街镇“中心”人员,重点围绕政策法规和实务操作技能开展培训,提升政务服务的规范化水平;
对于居民区党组织成员,重点围绕政治理论、党的基本知识、社区党建、领导能力、团队建设等开展培训,提升居民区党组织社区治理能力和群众工作水平。
对于居委会和社区专职干事等人员,重点围绕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民主协商议事、社区项目管理等开展培训,提升居民自治水平。
3、进修培训。面向各区县专业化社区工作者队伍中的优秀负责人、骨干人员,重点围绕社区建设前沿理论、公共政策、政府行政管理与社会治理的对接、社区工作方法创新等开展培训,提高组织领导能力、服务群众能力、社区治理能力。
(二)培训科目。按照通用课程、业务课程分类,明确培训科目。
1.通用课程。主要包括国情市情区情社情、社区基础理论、社区治理方法与技巧、社区工作政策法规。
国情市情区情社情:国家和本市、相关区县的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情况,基层社区发展的基本情况、面临问题和发展方向。
社区基础理论:社区概论、社区建设概论、社区党建理论、社会工作概论、社会组织概论等;
社区工作政策法规:街道党工委工作条例、街道办事处工作条例、居委会组织法、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基层工青妇组织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等组织建设政策法规;民政、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教育、卫生、治安等专项工作政策法规;
社区治理方法与技巧:社区民主自治、社区治理实务案例、社区民主协商议事规则、社会工作伦理与价值、社会工作方法与技巧、社会工作项目策划与管理、社区社会工作等。
2.业务课程。由市业务主管部门结合岗位专业要求,会同区县确定。
四、培训方式
(一)培训形式。培训办班采取理论教学与案例教学、现场教学相结合的方式。理论教学以专业理论和工作原理为主,结合实际讲授;案例教学以典型案例为主,开展互动式教学;现场教学以学习先进典型为主,开展实地参观研讨;有条件的区县可结合工作需要,选派优秀社区工作者赴外省市和境外接受社区工作专题培训。
(二)培训机构。依托各级党校、社区学校、有关社会工作培训机构、高等院校、实训基地,做好社区工作者培训工作。
(三)培训时间。社区工作者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全脱产培训。新录用人员必须接受初任培训。初任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40学时,专业培训时间一般每年累计不少于24学时,进修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40学时。
五、经费保障
市有关部门承担业务培训项目的,应在本部门年度预算中列支。各区县应做好社区工作者培训的经费保障工作。
六、组织实施
为确保培训工作顺利进行,本市建立专业化社区工作者培训工作协调小组,由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抓好培训规划工作,市民政局具体组织实施,市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做好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
各区县负责制定本区县专业化社区工作者培训工作实施方案,加强统筹安排,做好培训工作。
上海市民政局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
2015年6月19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