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健全本市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意见 ( 2014-08-29 )

索取号: AA9106003-2014-003 发布机构:
文件编号: 沪民基发〔2014〕14号 公开类别:

普陀区、闸北区、闵行区、宝山区、嘉定区、浦东新区、金山区、松江区、青浦区、奉贤区、崇明县民政局、组织部、农委、财政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按照民政部、中纪委、中组部等12个部委办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民发〔2012〕162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本市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委办发〔2013〕14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村级民主监督工作,着力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更好地保障村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和切身利益,现对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目的和意义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在市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各区县大力推进村级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工作,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创新民主监督形式,运用“制度+科技”的手段,开展了村民委员会成员经济责任审计、民主评议村干部、村民民主理财等村务监督工作,促进了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但是,也要清醒地看到,有些基层干部还不够重视村务监督工作,村务监督缺乏有效的手段和机制,村级民主监督制度流于形式,导致村级组织职务犯罪时有发生,损害了村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影响了党群干群关系。因此,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明确村级民主监督机构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村级民主监督的作用,对于维护和保障村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深化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

(一)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性质和作用。村务监督委员会是村级民主监督机构。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代表村民群众的意愿,依法依规对村级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和落实、村务公开、民主理财、民主评议村干部、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执行、村干部履职任职及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民主监督。

(二)村务监督委员会的产生。村务监督委员会一般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3-5人组成,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不经法定程序随意撤换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鼓励群团组织负责人、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通过民主推选兼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班子成员及其近亲属、村会计、村出纳(村报账员)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应年满18周岁,遵纪守法、坚持原则、诚实守信、公道正派、群众信任、熟悉村情,有较强的法制观念和监督意识,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参与监督的能力。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在推选方式上,可以按照职位直接推选产生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也可以按照职数先推选出成员,再由村党组织召开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会议,协商产生主任、副主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可连选连任。村务监督委员会建立后,原有的村务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不再单独设立,其职能一并纳入新成立的村务监督委员会。

(三)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辞职和撤换。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辞职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党组织提出,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评议不合格、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对不履行职责、不发挥作用的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经村党组织批评教育后仍不整改的,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予以撤换。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因故出缺的,应在1个月内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在原推选得票过半数的人选中依次递补,没有递补名额的按原推选方式进行补选。新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务监督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三、村务监督委员会的职责、义务和权限

(一)村务监督委员会的职责。监督村级组织贯彻党和政府在新农村建设、支农惠农、社会保障、民政救济救助等方面政策的落实情况,重点监督资金落实情况是否进行公示,有无截留、克扣、挪用、抵账和贪污现象;监督决策事项是否发扬民主、符合民意,是否合法合理,决策过程是否符合规范程序,重大事项是否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监督决策执行过程中是否出现个人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现象,执行是否出现偏差;监督本村是否按村务公开目录及时、全面、真实地公开,群众对公开内容的疑问村民委员会是否及时解答;监督村级财务是否量入为出,增加村级债务,支出是否合理,是否按财经规定和纪律办事,参与制定本村集体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监督村集体资产是否流失、有效管理,资产处置是否按规定办理,对村范围内可开发利用的或具有开发潜力的土地、林木等资源进行监管,防止村集体资源违规开发和流失;监督本村各类项目建设的立项程序、建设方案、招投标环节、合同签订、资金使用管理、工程建设质量、竣工验收结账等环节,防止违规操作;监督征地拆迁政策是否向应知情对象公开,执行是否走样,有无违反规定办事的行为等;收集和反映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并督促村级组织作出答复;对村干部履职任职及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党政机关报告;和村民委员会一起建立和保管村务档案,对村务公开、村级财务等重点内容要进行监督、审查把关后方能建档;主持民主评议,重点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村干部个人、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评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村务监督委员会的义务。自觉接受村党组织的领导;依法对村民负责,每半年至少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报告一次工作;正确履行监督责任,不得随意干预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及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日常工作;认真执行法律法规和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主动联系村民群众,自觉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民主评议,评议结果与补贴待遇直接挂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权限。列席村“两委”联席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了解村务决策、村务管理和决议执行等有关情况;代表村民向村民委员会提交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村民委员会不按照规定程序和民主议事原则、擅自作出决定的事项予以制止,或者提议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决策。必要时可以向乡镇党委、政府和纪委反映有关情况;有权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经济活动,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村集体财务收支凭证等,必须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签章后方可入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加强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制度和能力建设

(一)完善村务监督委员会的议事规则。村务监督委员会议事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决定事项采取民主协商、民主表决的方式进行,决议事项须经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对于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必须无条件执行。

(二)提高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履职能力。各区县、乡镇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参与培训,帮助他们及时掌握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切实提高开展监督工作的能力和业务水平,促使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能够正确履职、依法实行监督。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应帮助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培养和强化他们为民服务的理念,夯实民主监督的思想政治基础。

(三)加强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制度建设。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建立以下工作制度:一是学习制度,每月集中学习不少于一次;二是收集群众意见制度,设立群众意见箱和走访村民制度,每月至少收集一次群众意见建议并向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报告;三是列席村“两委”联席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四是接待群众质询和查账制度;五是民主理财和财务监督制度,定期开展民主理财和财务监督工作,每月不少于一次;六是工作例会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例会每月不能少于一次。村务监督委员会例会,主要分析总结前一阶段工作,安排布置下一阶段任务,商讨有效督促村级组织对村民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按时办理,评议当月村务、财务公开及村务管理情况。村务监督委员会召开的各类会议应当有专人记录,经主任和到会成员签字,作为村级档案留存。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区县、乡镇相关职能部门要把加强村务监督委员会建设工作与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相结合,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地区制定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操作性意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统一领导,有计划、有步骤推进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建设工作。

(二)部门职责。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村务监督委员会建设工作,认真履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各项工作职责,保证村务监督工作依法有序开展;各级纪委要协助党委、政府开展对村务监督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组织部门要加强指导与监督,发挥党组织对村务监督工作的领导核心作用;各级农委和农经站要加强对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管理,指导村务监督委员会开展监督工作。

(三)保障措施。乡镇党委、政府要加强指导,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要为村务监督委员会落实好必要的办公场所,并在各村村民委员会办公地点统一挂牌、制作印章,牌匾尺寸与村民委员会牌匾尺寸一致。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办公设备、办公经费由乡镇列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可适当享受误工补贴,具体标准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收到各级机关印发涉及民主监督及“三农”政策等有关文件,要同时发给村务监督委员会,以保证村务监督委员会及时了解相关政策和工作要求。村务监督工作人员,受到非法干扰无法正常开展工作或者受到打击报复的,乡镇党委、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及时协调和处置。

(四)抓好落实。各区县要及时按照本意见,对辖区内村民委员会的民主监督机构进行梳理。已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的,要按照本意见进一步完善其职能;未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的,要按照本意见在2014年年底前全面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并正常开展工作。市相关部门将适时开展专项督查工作,确保村级民主监督工作落到实处。

辖区内有村民委员会的街道办事处参照本意见执行。

上 海 市 民 政 局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2014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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