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劳动局、上海警备区司令部上海警备区政治部关于转发民政部、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义务兵提前退出现役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 1998-12-29 )

索取号: AA9105003-1998-001 发布机构:
文件编号: 沪民[1998]安字31号 公开类别:

各区、县和石化地区民政局、公安(分)局、劳动局、人武部:

现将民政部、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义务兵提前退出现役的暂行规定》(民[1988]安字18号)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现根据本市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一九八六年以来,本市对城镇高(初)中毕业生和待业青年实行“征兵、招工”两张通知一起发的对象,属于文件第二条规定的原因提前退出现役的,应按文件的规定办理,按待业处理。

二、对原因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正式职工(含合同制工人)入伍的,凡属文件规定的原因提前推出现役的,原则上应介绍回入伍前所在单位处理,其中因应征入伍而办理固定工和农转非手续的应予废除。各公安派出所凭区、县双退安置办公室的证明报入户口,恢复其应征前的户口性质。

三、对服现役的义务兵,因故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各公安派出所凭所在部队师(旅)以上机关出具的证明报入户口,恢复起应征前的户口性质。

凡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均以本通知为准。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劳动局

上海警备区司令部

上海警备区政治部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关于义务兵提前退出现役的暂行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公安厅(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司令(院务、校务)部、政治部:

近年来,部队和地方一些单位反映对有些具体问题,现有政策规定不够明确,给办理义务兵提前退出现役的和接收安置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为正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有关规定,保证提前退出现役的义务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正在服现役的义务兵,凡符合1987年12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所列五项原因之一,经部队师(旅)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原征集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应予接收,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妥善安置。

二、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义务兵,经师(旅)以上机关批准,作提前退出现役处理:

1.入伍前有犯罪行为或犯有严重错误,明显不符合《关于征集兵员政治条件的规定》;

2.入伍后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服刑期满后不宜留队服现役的;

3.因刑事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期执行,考验期满后不宜继续留队服现役的;

4.被处劳动教养,期满解除劳教后,不宜留队服现役的;

5. 图谋行凶、自杀或搞其他破坏活动,继续留队确有现实危险的。

作提前退出现役处理的义务兵,由批准机关作出书面决定,办理退伍手续,由原征集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负责接收。家居城镇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负责安排工作(犯过失罪者除外),交街道办事处,按待业人员对待。

三、正在服现役的义务兵,凡被部队除名或开除军籍的,部队不办理退伍手续,由师(旅)以上机构出具证明,遣返回原征集地,公安部门凭部队出具的证明,依照户口管理的有关规定给予办理落户手续。家居城镇的,交由街道办事处接收。退伍安置机构不负责安排工作。

四、凡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第3、4、5款情形之一以及第三条,被处理的义务兵,可随时办理手续,退出现役。

义务兵提前退出现役的工作,政策性强。各单位在执行中要按照规定标准,严格掌握。对入伍后思想落后,一般违反组织纪律,犯有打架斗殴、小偷小摸等错误,情节较轻的,应加强教育或按《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给予适当处分,不应作提前退出现役处理。

民政部

公安部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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