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对退役士兵报考本市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实行优待的通知 ( 2002-11-14 )
索取号: | AA9105003-2002-002 | 发布机构: | |
文件编号: | 沪教委学[2002]85号 | 公开类别: |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各区县民政局(处):
为提高退役士兵的综合素质,鼓励退役士兵学习成才,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对退役士兵报考本市高等院校(包括普通高校和成人高校,下同)和中等职业学校实行优待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待范围
凡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退役士兵,退役后一年内报考本市高等院校或中等职业学校的,以及报考硕士研究生或“专升本”的,可按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实行优待(因本人过错而被部队作提前退出现役处理的除外)。
二、优待办法
(一)具有初中毕业或以上学历的退役士兵,报考本市中等职业学校的,凭退伍证、安置部门出具的证明,由区县教育部门根据条件和本人意向,免试安排进入中等职业学校。
(二)具有高中阶段毕业或以上学历的退役士兵,报考本市高等院校的,凭退伍证、立功受奖证书、安置部门出具的证明,向所在区县高招办报名参加统一考试,并享受以下优待:
1、参照优秀高中毕业生政策,在高考原始分上加10分投档。
2、服役期间个人荣立一等功以上(含一等功)的,在高考原始分上加30分;个人荣立二等功的,在高考原始分上加20分;个人荣立三等功的,在高考原始分上加15分。
3、以上加分优惠不重复计算。
(三)具有本科毕业或以上学历的退役士兵报考硕士研究生的,以及具有专科毕业或以上学历的退役士兵报考“专升本”的,录取时予以优先考虑。
(四)退役士兵报考本市学历文凭高等院校的,录取时予以优待。
本通知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 海 市 民 政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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