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及其随迁家属办理户口申报和迁移手续的通知 ( 2002-11-21 )
索取号: | AA9105003-2002-003 | 发布机构: | |
文件编号: | 沪公发[2002]413号 | 公开类别: |
各公安分局、崇明县公安局,各区县民政局(处):
为了进一步推进政府机构改革,实行职能转变,做好本市军队退役人员及其随迁家属的户籍管理工作,根据《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文件精神,本着方便当事人的原则,现对经批准来沪安置的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及其随迁家属来沪落户办理户口申报和迁移手续重新规定如下:
一、本市入伍的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转业士官、复员干部,回入伍前户籍所在地落户的,公安派出所(警察署)凭上海市**区(县)人民政府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双退安置办公室)出具的《**区(县)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转业士官、退休士官、复员干部、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申报户口证明信》(以下简称《户口证明信》,样张附后),办理入户手续。
以上人员到非入伍前户籍所在地落户的,公安派出所(警察署)凭其入伍前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警察署)出具的户籍证明(以下简称入伍前户籍证明)和现入户所在地的区县双退安置办公室出具的《户口证明信》,办理入户手续。
二、非本市入伍的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转业士官、复员干部,公安派出所(警察署)凭其入伍前户籍证明、市双退安置办公室出具的审批表、区县双退安置办公室出具的《户口证明信》,办理入户手续。
三、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公安派出所(警察署)凭市双退安置办公室出具的《接收安置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通知书》、《接收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审批表》和区县双退安置办公室出具的《户口证明信》,办理入户手续。
四、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公安派出所(警察署)凭市双退安置办公室出具的《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审定表》、区县双退安置办公室出具的《户口证明信》,办理入户手续。
五、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含退休士官)的再婚配偶的入户手续,须由本人持区县双退安置办公室证明和结婚证书,向公安派出所(警察署)提出申请,视情况办理。
六、复员干部、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包括非本市入伍和本市家庭住址区县内或跨区县变动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随迁家属、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及其随迁家属,公安派出所(警察署)凭区县双退安置办公室出具的《户口证明信》、公安部门出具的《准予迁入证明》和《户口迁移证》、随迁家属退休证或待业证的复印件,办理入户手续。
七、对拟随迁来沪落户的退役士官、复员干部、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家属,应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的条件办理;对不符合随迁条件的,民政安置部门不予接收,公安户籍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入户手续。
八、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原《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复员干部、退伍军人、转业(退休)志愿兵、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职工及其随迁亲属办理户口申报和迁移手续的补充通知》([96]沪公[治]213号)停止执行;原市和区(县)双退安置办公室使用的申报户口证明信停止使用。
上 海 市 公 安 局
上 海 市 民 政 局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