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高校在校入伍的大学生和世博女兵退役后复学、安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11-03-29 )
索取号: | AA9105003-2010-002 | 发布机构: | |
文件编号: | 沪民安发〔2011〕3号 | 公开类别: |
各区县民政局,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高校在校入伍的大学生退役后安置等手续的办理,切实维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现将在校入伍的大学生和世博女兵退役后复学、安置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退役后复学的在校入伍大学生相关手续的办理
在校入伍大学生退役后要求复学的,由学校恢复其学籍,本人持学校盖章的《本市高校在校入伍大学生退役士兵复学证明》(见附件一)及其他相关证件、材料,到原征集地的区县民政部门报到。
区县民政部门凭学校盖章的《本市高校在校入伍大学生退役士兵复学证明》,为其办理落户手续。对入学前系本市户口的,予以办理落户入伍前户籍地或者退役时家庭户籍地的有关手续;入学前系非本市户口的,予以办理落户学校集体户口的有关手续。
复学的在校入伍大学生退役士兵由区县民政部门比照自谋职业的补助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和生活补助,并按沪民安发[2010]9号文件的规定予以发放学费补贴,毕业后按本市普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方式就业,政府安置部门不再予以安排工作单位或者办理自谋职业手续。
退役时已基本具备毕业条件的大学生退役士兵(含入伍时系专科三年级或本科四年级的退役士兵),学校应先为其办理复学手续,待其恢复学籍后才能颁发毕业证书。区县民政部门应按照上述复学的有关政策予以办理相应手续。
二、退役后不复学的在校入伍大学生相关手续的办理
入学前系本市户口的在校入伍大学生退役后不要求复学的,本人应书面告知学校,学校不再为其办理复学手续和颁发毕业证书,并出具学校盖章的《本市高校在校入伍大学生退役士兵不复学证明》(见附件二)。本人持上述证明及其他相关证件、材料,到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或其退役时家庭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报到。
区县民政部门应凭学校盖章的《本市高校在校入伍大学生退役士兵不复学证明》,为其办理落户手续,其中非农业户口的,按照《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及有关文件的规定予以安置。
入学前系非本市户口的在校入伍大学生退出现役后不要求复学的,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由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予以接收安置。
三、在校入伍世博女兵退役后相关手续的办理
复学后在当年度退役士兵安置期限内未取得毕业证书的,以及虽取得毕业证书但入学前系非本市户籍的世博女兵,按照本《通知》中有关退役后复学的在校入伍大学生的相关规定办理其报到、落户、享受经济补助等相关手续。
入学前系本市户口的世博女兵,复学后在当年度退役士兵安置期限内取得毕业证书的,由其退役时家庭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负责接收,其中非农业户口的,按照《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及有关文件的规定予以安排就业或者办理自谋职业手续。
不要求复学的世博女兵,按照本《通知》中有关退役后不复学的在校入伍大学生的相关规定办理其报到、落户及安置等相关手续。
上 海 市 民 政 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