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退役军人事务顾问”服务工作的通知 ( 2018-09-29 )

索取号: AA9104003-2018-004 发布机构:
文件编号: 沪拥办〔2018〕10号 公开类别:

各区双拥办: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上海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退役军人和优抚对象关心关爱工作的要求,更好地服务于国防建设和军队改革工作,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解决优待抚恤和退役安置工作中,由于退役军人和优抚对象对政策信息不了解或了解不及时,以及因信息掌握和服务供需不对等所产生的一系列问题,现决定在全市社区开展“退役军人事务顾问”服务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同志关于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更好服务广大退役军人群体,服务党在新时代下的强军目标,依托本市“关爱功臣”项目,充分调动涉军政策资源、社区公共资源、社会组织社工志愿者服务资源,将退役军人提出的问题、反映的矛盾在基层得到化解,不断提升退役军人社会地位和荣誉感自豪感。

二、服务方式、对象和内容

“退役军人事务顾问”是由政府组织实施,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在各街道乡镇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各示范类双拥(优抚)之家内为退役军人(含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等优抚对象(上述人员统称退役军人,下同)开展政策法规咨询、待遇申办指导、服务资源介绍等工作,并接受区双拥办的领导。

三、基本目标

按照“有固定场所、有人员安排、有机制保障、有统一标识”的总体要求,每个街道乡镇应在其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内设置退役军人事务顾问点;在全市示范性双拥(优抚)之家内,应配备退役军人事务顾问。

退役军人事务顾问在优抚社工、志愿者、联络员的协助下,针对退役军人本人的身份、经历等具体情况,主要就优待抚恤和退役安置等方面的政策法规开展相应的宣传、解释等咨询服务工作。对符合涉军政策的,引导退役军人向社区或有关职能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对因特殊困难寻求帮助的,协助其办理就业、救助、助残、养老等手续;对有特殊诉求的,根据其反映的诉求转介有关职能部门或优抚社工,运用行政或专业手段进行干预、疏导;对寻求归属感、荣誉感的,通过社区双拥(优抚)之家平台,纳入社区“关爱功臣”项目体系。

退役军人事务顾问每周定期接待退役军人的时间不少于两个半天,相关各项咨询服务不向退役军人收取任何费用,并主动接受服务对象和社会监督。

四、职责分工

退役军人事务顾问工作涉及本市各级与退役军人社会保障、服务和优待工作相关的各职能部门,并涉及承接“关爱功臣”项目的相关社会组织。

(一)市双拥办

牵头协调市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全市退役军人事务顾问制度工作的总体策划、指导和推进;同时负责协调市级有关职能部门,对各区反映的共性问题及时予以研究,并提供相应的政策解释口径。

(二)区双拥办

1.负责统筹、规划,落实本行政区域内退役军人事务顾问服务工作;

2.牵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退役军人事务顾问的业务指导、日常管理、政策培训等工作;

3.对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退役军人事务顾问工作进行督导;

4.协调区相关职能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1)共同参与对退役军人事务顾问及相关辅助人员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并提供政策资料以方便退役军人查询、取阅;

(2)有专人负责答复退役军人事务顾问或辅助人员来电咨询,对当场无法解释的要及时向市有关部门汇报,了解政策解释口径,并做好相关记录;

(3)定期收集退役军人反应的情况和相关数据统计,对退役军人反映的个案问题及时答复,共性问题及时梳理。

(三)街道乡镇

1.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对退役军人事务顾问点给予必要的软硬件支持。

2.街道乡镇的优抚安置工作应与退役军人事务顾问点无缝衔接。

3.街道乡镇相关业务要主动与退役军人事务顾问点对接,帮助退役军人事务顾问及辅助人员开展工作。

五、基本条件

(一)人员聘任和招募

退役军人事务顾问及相关辅助人员通过政府购买专业社会组织服务的方式聘任、招募。顾问应具有涉军工作职业背景,熟悉掌握优待抚恤和退役安置工作的政策法规,有较强的语言组织表达和沟通协调能力。专职社工、志愿者等辅助人员应具有社会工作职业背景,有较强的政策学习理解能力,善于沟通,有一定社会工作、心理学、政工学理论基础,有一定个案分析处理能力。

为确保退役军人事务顾问点的有效运行,在初始阶段,区民政等有关涉军职能部门要派出业务骨干,与退役军人事务顾问共同参与接待咨询服务工作。相关人员每月至少在社区退役军人事务顾问点参与服务两次。

(二)场地的配置

退役军人事务顾问点要有统一风格样式的标识铭牌、宣传版面、政策资料存放设施、电子查询辅助设施等,并设置相应的谈心室,以便给退役军人一个较为私密的谈话空间。

(三)信息的汇总传递

退役军人事务顾问点应配置工作手册、来访登记表、月(季、年)度统计表。每个接待日,退役军人事务顾问及辅助人员要及时做好当天接待登记造册工作;承接项目的社会组织按月、季、年进行数据汇总统计,每季度撰写情况分析专报,报区相关职能部门和街道乡镇。

六、时间节点

按照“加快试点、分步实施、有序推进、全面展开”的原则,各区和街道乡镇应按以下时间节点开展和完成相应工作:

2018年9月15日前,各区完成动员部署、业务培训以及其他各项准备工作,并按照其街道乡镇数的10~30%的比例,选择若干个街道乡镇,在其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含基本管理单元)内设置退役军人事务顾问点,开展试运行工作。

10月20日前,各区在试点的基础上进行小结和评估。

11月20日前,各区60%以上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退役军人事务顾问点设置完成,并对外开放。

12月31日前,各区所有街道乡镇的社区退役军人事务顾问点设置完成,并全部对外开放;同时,在本市所有示范类双拥(优抚)之家的退役军人事务顾问配备到位,并开展服务。

自2018年9月起,各区应在每月月底前,将退役军人事务顾问点设置工作推进情况报市双拥办。2019年1月15日前,各区将完成该项工作的总结报市双拥办。

七、工作要求

各区、街道乡镇要充分认识退役军人事务顾问工作的重要意义,要在区、街道乡镇党委的领导下,将其作为一项十分重要的政治工作任务来抓。要尽快按照有关工作内容切实做好推进工作,确保进度并狠抓落实。由于退役军人事务顾问推行开展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区、街道乡镇、社会组织应抽调业务能力强的同志组建专门工作组,由区双拥工作机构领导任组长,并指定专人负责。各区、街道乡镇要对相关工作在人力、物力、场地、经费等方面予以切实保障。退役军人事务顾问点的建设,纳入市、区双拥模范创建评比考核内容。

特此通知。

2018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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