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17年本市一级至四级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 2017-06-30 )
索取号: | AA9104003-2017-006 | 发布机构: | |
文件编号: | 沪民优发〔2017〕13号 | 公开类别: |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各主管局: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以下简称《条例》)等精神,结合本市情况,现将调整本市一级至四级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一级至四级伤残人员(含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公务员、伤残民兵民工),其护理费标准按《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整。
(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伤残的,为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伤残的,为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三)因病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为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二、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按6504元计算。
三、残疾军人、伤残民兵民工的护理费,由户籍所在区民政部门负责发放。
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公务员的护理费仍按原经费渠道解决。
四、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17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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