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关于《烈士证明书》换发补发工作的通知 ( 2014-07-04 )

索取号: AA9104003-2014-004 发布机构:
文件编号: 沪民优发〔2014〕11号 公开类别:

各区县民政局:

根据《民政部关于启用〈烈士通知书〉〈烈士证明书〉和换发〈烈士证明书〉工作的通知》(民函〔2013〕247号),并结合上海实际,现就做好换发、补发《烈士证明书》工作通知如下:

一、《烈士证明书》的换发范围

1.烈士直系亲属(指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执有《革命烈士证明书》的,经区县民政局审核后,凭所执证书换发《烈士证明书》;

2.同一烈士存在多个《革命烈士证明书》的,此次换发只发一个《烈士证明书》;

3.解放前牺牲的烈士,换发奖状式《烈士证明书》;解放后牺牲的烈士,换发证书式《烈士证明书》。

二、《烈士证明书》的补发范围

1.烈士遗属原持有《革命烈士证明书》遗失或者因故未领取的,参照当地《烈士英名录》等资料,经区县和市民政局逐级审核后补发;

2.确定补发《烈士证明书》执证人的顺序与发证顺序相同;

3.烈士牺牲后烈士配偶再婚的,在烈士无其他直系亲属的情况下,可以给其补发《烈士证明书》。

三、换发、补发《烈士证明书》执证人的确定

(一)原《革命烈士证明书》执证人健在的,仍作为新的《烈士证明书》的执证人;

(二)原《革命烈士证明书》执证人已去世的,换发、补发后的《烈士证明书》按照以下顺序确定一名执证人:

1.有父母(抚养人)无配偶的,发给父母(抚养人);

2.有配偶无父母(抚养人)的,发给配偶;

3.既有父母(抚养人)又有配偶的,由其父母(抚养人)、配偶自行商定,商定不通的,发给父母(抚养人);

4.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的,按下列顺序发给其他亲属:

(1)子女;

(2)兄弟姐妹。

如烈士有多个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可由其协商确定一名执证人;协商不通的,发给其中的长者。

(三)无上述亲属的,不再换发或补发《烈士证明书》。

四、换发、补发《烈士证明书》的办理要求

1.烈士原籍属本地的,其直系亲属户籍也在本地的,可以直接向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申请换发、补发烈士证。

2.烈士原籍是外地,其直系亲属已移居本地的,烈士证件丢失,经烈士直系亲属提供相关材料后,由烈士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与烈士原籍县级民政部门联系,弄清情况,由烈士原籍县级民政部门出具详实的证明和史料,可以换发、补发烈士证。

3.烈士无父母、配偶,但在本市和外地都有烈士直系亲属的,在换发、补发烈士证时,可由烈士的直系亲属相互协商,以书面协议的形式告知相关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换发、补发烈士证(不能重复发放)。

4.凡符合持证的烈士直系亲属,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不得换发、补发烈士证。待恢复公民权利后予以换发、补发烈士证。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不得换发、补发烈士证。

五、换发、补发《烈士证明书》的登记时间

各区县于2014年7月31日前将统一填制的《烈士证明书》换发(补发)审核表(审核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及有效执证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烈士证明书》及执证人与烈士关系的相关证明等一式三份以正式文件形式(附换发名单)上报市民政局。2014年10月1日结束换证、发证。

六、换发、补发《烈士证明书》所需的申报材料

1.烈士直系亲属要求换证、补证的申请;

2.《革命烈士证明书》原件、其它证明烈士身份的材料;

3.拟定执证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

4.烈士直系亲属《确定执证人协议书》(指原执证人已去世的情况下,且须烈士所有健在的直系亲属签名并盖章或按指印);

5.相关群众座谈材料(指补发《烈士证明书》时);

6.执证人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关于烈士身份确定和烈士直系亲属关系认定的调查核实报告》;

7.《烈士直系亲属登记表》、《〈烈士证明书〉换发(补发)审核表》。

七、工作要求

1.换发《烈士证明书》是一项严肃的政治工作,政治性很强,涉及面广,关系广大烈士遗属切身利益。各区县要加大宣传力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安排专人抓好工作落实。要以启用和换发工作为契机,大力弘扬烈士精神,在全社会广泛营造尊重烈士、崇尚烈士、学习烈士的浓厚氛围。

2.要认真审查、核实烈士和烈士遗属的相关信息,防止错发和营私舞弊现象发生,发现执证人不符合执证规定,不予换发《烈士证明书》,审查、核实后的烈士和烈士遗属信息,区县民政局要及时更新完善本市烈士褒扬信息系统。

3.原《革命烈士证明书》由区县民政局统一回收、保管,其中有重要纪念意义的,要在相关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内展陈,发挥教育作用。换证或补正的相关登记表及证明材料,要妥善保存,以便核查。

4.要结合启用和换(补)证工作,对烈士遗属抚恤优待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不断完善烈士遗属抚恤优待政策,让广大烈士遗属充分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心关爱,感受到全社会的尊重。

2014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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