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养老服务机构等参与见证老年人〈意定监护协议〉签订过程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 2026-07-10 )
| 索取号: | 0024204128/2026-00029 | 发布机构: | 上海市民政局 |
| 文件编号: | 沪民老龄发〔2026〕8 号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各区民政局:
为规范对老年人意定监护协议签订过程的见证工作,经与中共上海市委社会工作部会商,市民政局制定了《关于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养老服务机构等参与见证老年人〈意定监护协议〉签订过程操作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6年6月23日
关于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养老服务机构等参与见证老年人〈意定监护协议〉签订过程操作指引(试行)
为规范对老年人意定监护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签订过程的见证工作,督促意定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切实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操作指引。
1.法律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1.2《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通过签订意定监护协议的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老年人签订意定监护协议时,可以申请办理公证,也可以邀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养老服务机构等见证现场情况。”
2.适用范围
本操作指引适用于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居住在所在社区(村)的老年人,以及老年人组织、养老服务机构等,对有需要的老年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有关规定签订协议的过程进行见证的行为。
上述参与见证协议签订过程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养老服务机构等统称“见证人”。
3.见证原则
3.1 见证人如发现老年人遭受胁迫、欺诈等情形,应当中止见证程序,并向有关部门反映。见证人如对老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存在疑问,可中止见证程序,并建议其先进行民事行为能力鉴定或咨询专业机构。
3.2 见证人见证协议签订过程,仅作为中立第三方,确认协议签订行为的真实存在,不参与协议内容的协商或修改,亦不对协议条款的合理性或可行性作出评价,不承担任何因协议效力、履行、违约或争议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3.3 参与见证工作的人员如与当事人存在近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见证的情形,应主动回避。
4.准备工作
4.1 接到邀请后,见证人应告知老年人,签订意定监护协议可以申请办理公证,也可以邀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养老服务机构等见证现场情况,并阐明公证程序对增强法律文书效力的重要意义,向其提供本市公证机构的咨询服务联系方式。老年人坚持邀请的,见证人应结合对该老年人家庭及个人有关情况的熟悉了解程度,决定是否参与见证,并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当事人明确回复。
4.2 接受邀请后,见证人可向老年人及其拟定的意定监护人(以下简称“拟定监护人”)、监督人推荐使用《上海市老年人意定监护协议示范文本(2026版)》,以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并告知当事人协议内容最终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4.3 见证人可指导意定监护关系当事人准备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如拟定监护人为外籍人士或港澳台居民,需准备相应的身份证件和有效居留证件。
4.4 见证人可根据老年人意愿,建议拟定监护人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该证明由当事人自行提供并对其真实性负责,见证人不承担核实义务。
4.5 如存在其他利害关系人(如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近亲属),可根据老年人意愿,提前邀请其到场。如其他利害关系人拒绝接受邀请的,由见证人做好记录。该邀请非强制性要求,但有助于降低后续纠纷风险。
4.6 建议老年人结合本人实际,在协议签订前咨询专业律师,确保协议内容符合《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7 如老年人经济困难,见证人可协助其联系辖区司法所或法律援助中心咨询相关法律问题。
5.见证流程
5.1 确定受邀参与见证,应当安排至少两名工作人员到现场全程见证协议签订过程。
5.2 协议签订时,老年人及其他协议当事人均应同时在场签订。如老年人因行动不便无法到场,工作人员可根据老年人意愿上门见证。
5.3 当事人及工作人员全部到场后,需在《老年人意定监护协议签订签到表》(附件1)上签到。
5.4 工作人员见证协议时,应核验意定监护关系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户口簿、法人证书等资料。
5.5 工作人员应向协议当事人告知仅对签订过程真实存在负责,不承担协议内容相关的法律责任。
5.6 工作人员须询问老年人和其他协议当事人是否充分理解意定监护的含义及法律后果,是否明确协议全部条款,并告知要在完全自愿、未受任何胁迫、欺诈的情况下签订协议,并特别询问老年人是否认可拟定监护人、拟定监护人是否愿意担任监护人。
相关询问和告知内容应记录在《见证记录》(附件3)中。
5.7 所有当事人应在《协议》每一页签名或捺印(也可再加盖印章)。
5.8 两名工作人员均需在《协议》的“见证人”栏签名、签署见证日期,并加盖单位公章。
5.9 工作人员应详细记录见证过程。《见证记录》(附件3)应由所有当事人和工作人员签名(或捺印)、盖章加以确认。
5.10 协议变更或解除时,可参照本节流程重新进行见证,并更新存档材料。
6.现场留证
6.1 工作人员可根据意定监护关系当事人意愿,对签订过程进行录音、录像或拍照,记录内容包括:人员到场情况、身份核验过程、协议确认、签字环节、老年人表达自愿签订的清晰表述等。录音、录像、拍照产生的电子文件可根据老年人意愿由见证协议签订过程的见证人、当事人分别存档,保存期限不少于协议有效期。
6.2 协议由当事人、见证人各留存至少一份。
7.提醒事项
7.1 若当事人需要增强协议证明效力,可到公证处办理公证。
7.2 见证协议时,可以邀请为见证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参与。
7.3 如存在以下情形,见证人不宜参与见证:
(1)对老年人民事行为能力存疑;
(2)疑似存在胁迫、欺诈等影响当事人意思表示的情形;
(3)当事人之间或当事人与利害关系人就监护事宜存在争议;
(4)协议涉及财产权属不清、数量不明;
(5)拟定监护人存在可能影响监护职责履行的情况;
(6)其他影响见证的高风险情形。
7.4 见证协议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7.5 如因协议履行发生争议,见证人可引导当事人协商解决,或建议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
1.《老年人意定监护协议签订签到表》(样张)
2.《见证权利义务告知书》(样张)
3.《见证记录》(样张)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