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颐美乡村”养老服务提升计划(2024—2026年)》的通知 ( 2024-02-02 )

索取号: 0024204128/2024-00011 发布机构: 上海市民政局
文件编号: 沪民养老〔2024〕1 号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颐美乡村”养老服务提升计划(2024—2026年)》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体育局          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

 

2024年1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上海市“颐美乡村”养老服务提升计划

2024—2026年)

 

为深化上海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优化农村地区养老服务供给,根据《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等精神和要求,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等重要指示精神,以优化农村地区养老服务供给为主要方向,聚焦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养老服务水平提升和监管保障,统筹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布局,更好满足农村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

二、行动目标

在农村地区,实施“颐美乡村养老服务提升计划”,结合乡村振兴示范村创建,统筹推进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重点在村级层面强化多功能养老服务设施布局,提供适合农村养老习惯、适应农村老年人实际需求的集中照护服务和自治互助服务,切实打造农村老年人“不离乡土、不离乡邻、不离乡音、不离乡情”的颐美乡村。

三、主要任务

(一)推动农村养老服务设施便捷可及

各涉农区根据农村居住情况,兼顾服务范围和老年人口数,布局划分乡村社区养老服务圈,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依法登记、权属清晰、房屋结构安全、保障农民权益等前提下,利用乡村集体建设土地及其房屋(含宅基地)等存量资源,因地制宜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包括生活支持型和集中托养型养老服务设施。其中:生活支持型养老服务设施,主要面向居家老年人,提供日常照料、社交活动、助餐、办事咨询等服务,包括家门口养老服务站、睦邻点、日间照料中心或综合为老服务中心(分中心)等。集中托养型养老服务设施,主要面向高龄、失能、自有房屋已流转或其他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一定专业水准的生活照护服务,重点建设乡村长者照护之家,可根据在村老年人数量、分布情况和设施管理运营模式等确定单体设施规模,小规模的一般设置床位10—30张,较大规模的一般不超过100张。(责任单位:涉农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市规资局、市住建委)

每个村原则上应建有一处生活支持型养老服务设施,高龄、失能老年人较多的村或几个相邻村应建有一处乡村长者照护之家。乡村振兴示范村应将乡村长者照护之家等养老服务设施优先配置到位。到2025年底,全市乡村长者照护之家不少于100家;2026年后持续推进。(责任单位:涉农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委)

推进农村医养结合,村级养老服务设施一般应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毗邻设置。结合本市社区卫生服务能力提升,不断完善郊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建设,因地制宜合理配置乡村医疗卫生资源。进一步推进医联体建设,加强村卫生室能力建设,强化老年人常见病、多发病简易诊疗服务、巡诊服务,加强药品供应保障。深入推进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加强乡村医疗卫生队伍建设,持续做好乡村医生保障。(责任单位:涉农区人民政府,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

村级养老服务设施主要由涉农区、乡镇人民政府举办,村委会、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可因地制宜协办或举办。鼓励村级养老服务设施与党群服务站融合建设。鼓励村民或其他社会力量参与举办或提供服务,村委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信息备案、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要指导村委会加强对村级养老服务设施的资源整合、功能完善、运行管理;结合农民相对集中居住项目建设,统筹做好村级养老服务设施配套建设。(责任单位:涉农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委、市住建委)

(二)推动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功能提升

各涉农区、乡镇要依托设置在村级层面的养老服务设施,为农村老年人提供多样化养老服务,包括托养、日间照料、助餐、助浴、辅具租赁、社会交往、娱乐活动、信息咨询等基础性养老服务以及精神慰藉、健康管理、康养指导、医疗服务、文体下乡等提升性养老服务,不断丰富养老服务内容。着力加强五项功能:

1.增强托养服务功能。依托乡村长者照护之家,因地制宜为农村老年人提供集中托养服务。推广专业服务机构批量托管等方式,提升村级养老服务的专业水平和服务品质。(责任单位:涉农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

2.提升助餐服务能力。村级养老服务设施一般要纳入乡镇为老助餐服务的配送点,并提供助餐服务。符合条件的村级养老服务设施也可现场制作餐食。鼓励乡镇人民政府或村委会自建队伍或委托有资质、有爱心的企业、社会组织为农村老年人提供送餐服务。注重在解决日常就餐的基础上强化营养管理。(责任单位:涉农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

3.完善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和紧急救援服务。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农村独居、失能(失智)、重残、纯老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老年人以及出现阶段性临时困难的老年人(以下统称“特殊困难老年人”)底数排摸,形成名单库,动态及时更新,依托村级养老服务设施、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工作者和志愿者等力量,按照要求开展探访关爱,并保障“一键通”紧急救援或相关服务覆盖特殊困难老年人。(责任单位:涉农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

4.推进居家环境适老化改造。各涉农区要积极探索符合农村住宅特点的居家环境适老化改造项目,提升农村老年人居家生活的无障碍性、安全性。(责任单位:涉农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

5.拓展文体康养等服务。各涉农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资源对接与统筹,支持有条件的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在提供日常照护服务的基础上,增加健康宣教、康养指导、精神慰藉等内容;在普通的聊天交流、观看电视电影等日常活动基础上,引入更多农村老年人喜闻乐见的优质文体资源,加强科学健身指导,丰富农村老年人精神文化需求和康养体养需求。(责任单位:涉农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市文旅局、市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委)

(三)加强农村养老服务保障

1.加快培育农村本土养老服务队伍。各涉农区要着力挖掘农村本土资源,打造农村养老服务主力军。发扬农村互助尊老传统文化,鼓励农村居民守望相助,将零散的互助行为有效组织起来。发挥本地人力资源语言沟通顺畅、生活习惯熟悉、乡邻乡亲等优势,加大对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培训和使用,组织农村低龄老人和住村妇女接受培训,参与农村老年人照护和服务工作。(责任单位:涉农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市人社局)

2.引导社会力量支持参与农村为老服务。积极培育本地社会组织和爱心企业,通过资金投入、承接项目或公益捐赠等方式,参与农村养老服务项目,或者链接各方资源,在参与产业发展和乡村振兴、促进本地就业的同时,反哺农村老年人。(责任单位:涉农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

3.加大农村养老服务资金投入。针对农村老年人多层次的养老服务需求,通过市、区两级财政资金投入,重点解决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的基础建设和持续运营问题。在现有政策基础上,逐步加强对乡村长者照护之家、农村示范睦邻点等设施的补贴力度。(责任单位:涉农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各涉农区要在乡村振兴中,结合农村老年人口数量,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农村养老服务。区、镇财力要加强统筹,支持村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尤其对经济薄弱村给予资金倾斜。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在选择集中托养、助餐送餐以及日间照护等服务时给予相应补贴,提高其支付能力。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引入第三方提供养老服务。(责任单位:涉农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四)加强农村养老服务监管

各涉农区要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因地制宜做好农村养老服务指导与安全管理。在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的法人登记、服务设施安全、食品安全、消防安全方面,区民政局、市场监管、住建、消防救援等相关部门,结合农村实际,加强管理与指导服务。(责任单位:涉农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住建委、市消防救援总队)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涉农区要充分认识推动农村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把农村养老服务纳入“三农”工作和乡村振兴战略重点推进范围,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市场参与的养老服务工作机制。要加强统筹协调、上下联动,形成推进农村养老服务发展的合力。要结合实际,制定推动农村养老服务发展的工作方案、细化工作举措,确保各项目标任务有效落实。(责任单位:涉农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委、市发改委)

(二)加强考核监督。将农村养老服务工作纳入涉农区年度绩效考核范围,加强重点任务完成情况监督检查,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责任单位:涉农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住建委、市消防救援总队)

(三)加强宣传引导。要在农村地区加大养老服务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帮助农村老年人了解养老服务政策。广泛宣传敬老、养老、爱老、孝老传统美德,提倡亲情互助,发挥家庭养老的基础作用。引导群众践行尊老爱老村规民约,培育良好社会风尚。加大对农村养老服务工作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积极营造促进农村养老服务健康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责任单位:涉农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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