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 2023-04-24 )
索取号: | 0024204128/2023-00035 | 发布机构: | 上海市民政局 |
文件编号: | 沪民养老〔2023〕4 号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基本养老服务是指由国家直接提供或者通过一定方式支持相关主体向老年人提供的,旨在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必需的基础性、普惠性、兜底性服务。根据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以及本市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市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形成《上海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3年版)》,共八类24个项目。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3年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实施。各区、各部门要将保障基本养老服务作为改善民生的重点任务,细化配套措施,强化投入保障,不断提高基本养老服务的可及性和便利性,切实增进老年人福祉。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司法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3年4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上海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3年版)
类别 |
服务项目 |
服务对象 |
服务内容 |
保障标准 |
支出责任 |
责任单位 |
服务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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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机构养老服务 |
1 |
保基本养老机构照护服务 |
本市户籍60周岁及以上,经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其身体状况达到相应照护等级的老年人 |
由政府主导建设或者通过协议购买等方式提供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依申请并按照轮候规则入住。 |
1.建设标准按照《养老机构设施与服务要求》(DB31/T685—2013)等相关规定执行。 |
市与区财政分别负担(按照比例) |
市民政局 |
照护服务 |
2 |
老年认知障碍床位照护服务 |
本市户籍60周岁及以上,经医疗诊断或专业评估符合照护服务有关条件的认知障碍老年人 |
政府通过支持发展专门的认知障碍照护机构或者在养老机构内设置认知障碍照护专区床位,按照认知障碍照护服务有关标准,为入住老年人提供专业照护服务。 |
按照《认知障碍照护单元设置与服务要求》《上海市养老机构收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
市与区财政分别负担(按照比例) |
市民政局 |
照护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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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社区养老服务
(二) 社区养老服务 |
3 |
日间照护服务 |
本市户籍60周岁及以上,失能、认知障碍、高龄等经评估有照料需求的老年人 |
政府通过兴办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护服务机构,按照公益性服务收费,为老年人提供照料护理、康复辅助、精神慰藉、文化娱乐、协助出行等养老服务。 |
按照《上海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护机构管理办法》(沪民规〔2021〕14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
市与区财政分别负担(按照比例) |
市民政局 |
照护服务 |
4 |
困难老年人助餐配送服务 |
本市户籍60周岁及以上,经济困难的失能、高龄等生活自理困难的老年人 |
政府通过举办社区长者食堂、老年助餐点等社区助餐服务场所,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老年人提供膳食外送等服务,并保证膳食质量。 |
按照《关于提升本市老年助餐服务水平的实施意见》(沪民养老发〔2019〕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
市与区财政分别负担(按照比例) |
市民政局 |
照护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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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困难老年人康复辅具社区租赁服务 |
本市户籍75周岁及以上或60-74周岁的低保、低收入老年人 |
政府支持鼓励各街镇依托专业康复辅具租赁服务机构,开展康复辅具社区租赁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老年人,给予租赁服务补贴。 |
租赁《上海市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试点)产品目录》中的产品,给予辅具租赁服务价格50%的补贴(每人每年上限为3000元)。 |
市、区财政负担 |
市民政局 |
专项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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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居家养老服务
(三) 居家养老服务 |
6 |
紧急救援服务 |
本市户籍80周岁及以上高龄独居等老年人 |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手段,为老年人提供紧急救援服务,即时接收和处理老年人的紧急呼叫,协助联系救援。 |
按照《关于印发〈为老服务“一键通”场景推广应用工作方案〉的通知》(沪民养老发〔2022〕13号)等相关规定执行,根据对象经济困难程度,为其购买提供差异化紧急救援服务。 |
区财政负担 |
市民政局 |
专项支持 |
7 |
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 |
本市户籍独居、纯老、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 |
政府主导,社会共同参与,通过定期上门入户、电话视频、远程监测等方式,了解掌握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生活情况,支持赡养人、扶养人履行赡养、扶养义务,并根据实际需要提供政策宣传讲解、需求转介和必要救援等服务。具体由各区、各街镇组织实施。 |
按照《关于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22〕73号)等相关规定执行,免费提供。 |
市、区财政负担 |
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残联等相关部门 |
专项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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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家庭适老化改造服务 |
本市户籍60周岁及以上,经认定符合有关困难或照护等级条件,且对申请改造的住房拥有产权或长期使用权、改造内容符合要求的老年人家庭 |
政府支持建立全市统一的家庭环境适老化改造平台,对符合条件的对象予以补贴,为老年人家庭提供安全性、便利性的居室适老化改造服务。 |
按照《关于全面推进本市居家环境适老化改造工作的通知》(沪民养老发〔2021〕17号)等相关规定执行,每户家庭按一定比例享受定额市级补贴,最高补贴额度为3500元。 |
市、区财政负担 |
市民政局 |
专项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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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家庭照料者培训 |
本市户籍60周岁及以上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
1.政府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方式,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和其他社会专业机构,对老年人的家庭照顾者提供照护知识和技能培训。 |
1.依照本市民政等相关部门规定,提供免费培训。 |
市、区财政负担 |
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专项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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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照护服务支付保障
(四) 照护服务支付保障 |
10 |
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 |
本市60周岁及以上具有照料护理需求申请基本养老服务相关待遇保障的人员,具体包括: |
对申请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的老年人,由政府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按照全市统一的标准对其失能程度、疾病状况、照护情况等进行评估,确定照护等级,作为其享受基本养老服务相关待遇的依据。 |
1.按照《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沪府办规〔2021〕15号)《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及服务管理办法》(沪府办规〔2022〕17号)等相关规定执行,参保人员申请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评估费用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80%。非参保人员评估费用由个人承担。 |
1.长护险基金支付 |
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
照护服务 |
11 |
养老服务补贴 |
本市户籍60周岁及以上,经济状况达到规定条件,经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其身体状况达到相应照护等级的老年人 |
政府以代金券(卡)的形式提供养老服务补贴,用于老年人支付承接养老服务补贴项目的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费用。 |
按照《上海市养老服务补贴管理办法(试行)》(沪民规〔2021〕7号)等相关规定执行,根据经济状况困难程度认定结果,给予全额或部分补贴。具体标准按照《关于调整本市养老服务补贴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执行。 |
市与区财政分别负担(按照比例) |
市民政局 |
物质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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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长期护理保险 |
经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其身体状况达到二至六级照护等级且在评估有效期内的本市参保老年人 |
提供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用于支付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提供的居家上门照护、社区日间照护和养老机构照护费用。 |
1.居家社区机构照护标准按照《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
1.保障待遇由长护险基金支付 |
市医疗保障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 |
物质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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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基本养老保险 |
13 |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老年人 |
按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要求,为参保老年人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 |
按照《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综合确定养老金水平。 |
社保基金承担,市财政按规定给予补贴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物质帮助 |
14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本市户籍城乡老年人 |
1.提供参保经办服务,并按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要求为参保老年人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 2.为本市户籍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老年人,提供参加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部分代缴。 |
1.目前基础养老金水平不低于1300元/月。 |
市与区财政分别负担(按照事项)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物质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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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老年社会福利
(六) 老年社会福利 |
15 |
老年综合津贴 |
本市户籍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发放涵盖高龄营养、交通出行等方面需求的津贴。 |
按照《上海市老年综合津贴发放管理办法》(沪民规〔2021〕13号)等相关规定执行,65-69岁,每人每月75元;70-79岁,每人每月150元;80-89岁,每人每月180元;90-99岁,每人每月350元;100岁及以上,每人每月600元。 |
市与区财政分别负担(按照比例) |
市民政局 |
物质帮助 |
16 |
老年健康管理 |
本市65周岁及以上老年常住人口 |
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会同居村委会组织老年人,每年提供1次健康管理服务,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中医体质辨识、中医药保健指导、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等。 |
按照国家和本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上海市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规范》《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技术规范》等规范给予保障。 |
区财政负担 |
市卫生健康委 |
专项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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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老年社会救助
(七) 老年社会救助 |
17 |
特困老年人供养 |
符合本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老年人 |
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生活照料服务、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可自愿选择分散供养或集中供养。 |
按照《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相关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沪民规〔2022〕9号)等相关规定执行,特困人员日常生活供养标准为每人每月1850元(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为统一标准)。医疗、丧葬及生活照料等方面按照相关规定标准执行。 |
区财政负担 |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卫生健康委 市医保局 |
照护服务 |
18 |
经济困难家庭老年人救助 |
1.符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条件的老年人 |
根据不同对象条件,依照法规和相关政策,提供相应的救助金、实物补助等物质帮助。 |
1.按照《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相关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沪民规〔2022〕9号)等相关规定执行,城乡低保标准1420元/每人每月。 |
市与区财政分别负担 |
市民政局、市医疗保障局、市房屋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 |
物质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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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流浪乞讨老年人生活救助 |
本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 |
由救助管理站等机构免费提供临时的、基本的食物、住处、急病救治、返乡及安置服务。 |
按照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等执行。 |
市与区财政分别负担(按照机构隶属关系) |
市民政局 |
物质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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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特定情形老年保障
(八) 特定情形老年保障 |
20 |
重点优抚对象老年保障 |
本市户籍60周岁及以上的1-4级残疾军人,以及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
1.通过建设荣军院等集中供养场所,免费提供医疗、护理、康复、疗养等集中供养服务。 |
保障水平略高于全市平均生活水平。 |
市财政负担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民政局 |
照护服务 |
21 |
残疾老年人保障 |
本市户籍60周岁及以上,持本市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的老年残疾人 |
1.本市重残无业人员,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残疾人享受生活补贴。 2.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老年残疾人和三级智力、三级精神老年残疾人享受护理补贴。 |
1.生活补贴标准目前有每人每月410元和290元。 |
区财政负担 |
市民政局、市残联 |
物质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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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保障 |
本市户籍60周岁及以上,符合本市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条件和本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老年人 |
1.对符合本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条件的老年人,发放特别扶助金。 2.为符合本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老年人,发放奖励扶助金。 3.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同等情况下优先入住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 |
1.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为:60-69岁的每人每月820元/人/月;70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870元/人/月。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为:60-69岁的每人每月1010元/人/月;70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1060元/人/月。 |
区财政负担 |
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 |
物质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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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老年监护服务 |
本市户籍年满60周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公职监护、临时监护等条件的老年人 |
1.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代为办理入住养老机构相关手续,在老年人出现疾病或特殊事故需要接受医疗服务时代为办理检查、住院登记、手术签字等手续,代为办理、申领有关金融、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等手续。 |
1.年满60周岁、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且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或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
区财政负担 |
市民政局、市司法局 |
专项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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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突发公共事件老年人应急保障 |
本市80周岁及以上高龄独居等特殊困难老年人 |
在遇到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时,为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常用药品供应、日常关爱等必要的支持服务。 |
依照有关法规等规定执行。 |
区财政负担 |
市民政局等相关部门 |
专项支持 |
备注:保障标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截至2023年1月底。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