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民政部等十部门《关于在全国开展“流浪孩子回校园”专项行动的通知》的通知 ( 2014-01-06 )
索取号: | AA9102003-2013-013 | 发布机构: | |
文件编号: | 沪民福发〔2013〕29号 | 公开类别: |
各区县民政局、综治办、教育局、公安分局、司法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团委、妇联: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精神,巩固“接送流浪孩子回家”专项行动成果,国家民政部等十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全国开展“流浪孩子回校园”专项行动的通知》(民发〔2013〕82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在全国开展以“合力保学、快乐成长”为主题的“流浪孩子回校园”专项行动。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维护流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核心,以构建和谐上海为目标,建立健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预防流浪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创造流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良好环境,促进流浪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二、目标任务
(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流浪孩子回校园”专项行动,进一步巩固“接送流浪孩子回家”专项行动成果,做好流浪未成年人返校复学、教育转化、控辍保学、关爱帮扶和源头防治等工作,帮助流浪未成年人顺利回归校园、融入社会,为流浪未成年人健康快乐成长创造有利条件和环境,有效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流浪乞讨现象。
(二)主要任务。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工作原则,通过资源整合、部门合作,在全市基本形成流浪未成年人早期预防干预、主动救助保护、思想教育转化、及早回归安置为主要内容,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流浪孩子回校园”专项行动工作体系和运行机制。
一是分类开展返校复学工作。切实维护流浪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按照“流出地为主、流入地为辅”和就近、便捷的原则,针对流浪未成年人的个体特点,因地制宜、分类开展各教育阶段的返校复学工作和职业培训及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努力做到“应返尽返”、“应学尽学”。
二是科学实施教育转化工作。依据流浪未成年人中教育转化对象不良行为的严重程度及持续时间,按照分类教育、个别指导、情感沟通、行为矫治、法理并重的要求,积极组织开展教育转化工作,帮助其纠正心理、行为偏差,形成机构救助保护、学校教育转化、司法辅助指导的工作机制,有效预防和防止流浪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三是建立完善控辍保学机制。进一步强化责任,建立完善适龄儿童失学辍学情况动态监控机制,帮助失学辍学儿童返校复学;切实加强教育基础设施建设,满足贫困学生、留守儿童、孤儿等特殊群体的寄宿需要;强化学校与家庭的沟通联动,共同做好劝返工作。
四是制订细化关爱帮扶措施。切实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依法为符合条件的流浪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提升家庭教育和抚育能力;将扶贫对象家庭纳入补助范围,帮助改善生产生活条件。
五是切实加大源头防治力度。开展流浪乞讨、失学辍学、留守流动、监护缺失等困境儿童的调查摸底和定期走访工作,建立台账和监护随访制度;严厉打击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对生活贫困、监护缺失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进行救助帮扶;帮助指导留守儿童父母及其他监护人承担抚养教育责任。
三、职责分工
开展“流浪孩子回校园”专项行动涉及多个政府职能部门,需要方方面面的关心和支持。各有关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进一步协调配合、齐心协力做好这项工作。
(一)民政部门要组织开展“流浪孩子回校园”专项行动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流浪乞讨、失学辍学、留守流动、监护缺失等困境儿童的调查摸底和定期走访工作,指导各街镇建立困境儿童的台账和监护随访制度;将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范围。
民政部门的救助保护机构要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个人需求和家庭监护情况的评估,帮助适龄适学流浪未成年人返校复学;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生活照料服务,加强思想品德、法制观念、社会生活等方面的知识教育和替代教育,提供生活技能、心理疏导、康复训练等服务,切实承担临时监护责任。
(二)综治部门负责将“流浪孩子回校园”专项行动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的考核内容,会同民政部门适时进行督导检查。
(三)教育部门要协调安排流浪未成年人回户籍地返校复学,接受义务教育、职业教育或特殊教育;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思想品德、法制观念、社会生活等方面的知识教育、替代教育和专门的教育矫治工作;建立完善适龄儿童失学辍学情况动态监控机制;切实加强教育基础设施建设,满足边远地区贫困学生、留守儿童、孤儿等特殊群体学生的寄宿需求;认真落实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的各项政策措施;指导督促流浪未成年救助保护机构开展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
(四)公安部门要加强辖区实有人口管理,严厉打击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积极护送流浪未成年人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协助救助保护机构核实受助未成年人的真实身份,对未成年人开展法制教育,加强对有轻微违法行为的流浪未成年人的管理。
(五)司法行政部门要依法为符合条件的流浪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及时维护其合法权益。开展服刑等人员未成年子女摸底排查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对生活贫困、监护缺失的服刑等人员未成年子女进行救助帮扶。
(六)财政部门要按照两级政府、两级管理的原则,市、区县两级财政将“流浪孩子回校园”专项行动经费纳入所属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机构经费统筹考虑,对“流浪孩子回校园”接受义务教育所需经费(包括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教育经费予以保障。
(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民政部门组织开展职业培训,帮助流浪未成年人掌握职业技能,提高就业能力;对符合条件的流浪未成年人开展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帮助其实现就业。加强救助机构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专业人才培训。
(八)共青团、妇联部门要积极发挥家庭教育指导、青少年关爱工作优势,帮助指导留守儿童父母及其他监护人承担抚养教育责任。协助民政、教育部门,对监护能力不足或监护方式不当的流浪未成年人家庭提供心理、社工等专业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提升家庭教育和抚育能力,对监护人确实无法履行监护责任的,协助有关部门协调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寄养家庭或爱心人士代为监护。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专项行动由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各区县也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或协调机构,对专项行动进行领导,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将“流浪孩子回校园”专项行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进行安排部署;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建立长效机制,精心组织,扎实推进,争取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二)协作配合,形成合力。各有关部门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流浪孩子回校园”专项行动的各项工作。要充分发挥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对本系统基层单位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督促。要根据目标任务,提出有关政策措施,强化工作落实;要加强沟通协作,切实形成工作合力,共同营造流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三)鼓励扶持,提升水平。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研究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机构参与专项行动工作的具体政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积极鼓励支持社会组织申报“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动员社会各方面为流浪未成年人提供主动救助、专业救助、预防帮扶等服务,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充实救助保护队伍,提高专业技能,提升救助保护专业水平。
(四)加强宣传,沟通信息。各区县、各相关部门要综合运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法律法规、救助保护政策措施和救助保护渠道,引导市民群众积极参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为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建立专项行动情况通报和信息报送制度,重大情况及时报告。
附件:《关于在全国开展“流浪孩子回校园”专项行动的通知》
上 海 市 民 政局 上海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 海 市 公 安 局
上 海 市 司 法 局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
上海市妇女联合会
2013年11月25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