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本市城乡低保家庭成员等困难对象发放2023年1月份一次性价格临时补贴的通知 ( 2023-03-13 )
索取号: | 0024204128/2023-00017 | 发布机构: | 上海市民政局 |
文件编号: | 沪民救发〔2023〕2 号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经市政府同意,对本市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享受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的对象及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低保边缘人口)、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对象等困难对象发放2023年1月份价格临时补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
本次补贴范围为2023年1月份的以下对象:
(一)城乡低保对象(含重残无业人员等享受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救济对象);
(二)特困供养人员;
(三)享受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的对象;
(四)符合本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低保边缘人口);
(五)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
(六)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对象。
二、补贴标准
按人补贴,每人一次性补贴60元。
三、发放时间
2023年2月28日前发放到位。
四、发放方式
城乡低保对象(含重残无业人员等享受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救济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享受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的对象、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低保边缘人口)的补贴由各区通过资金内控平台发放。
市儿童福利院集中养育孤儿的补贴按原渠道发放。散居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和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对象的补贴由区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拨付到被保障对象个人银行账户。区财政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通过同级民政部门由资金内控平台予以发放。
五、资金渠道
本次对上述对象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及阶段性临时补贴资金由区财政和中央专款承担,所需资金由区财政先行垫付,待中央专项转移支付下达后予以分配。
六、工作要求
(一)各区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资金及时发放到位。
(二)各区民政部门要认真指导街道、乡镇做好对象核定工作;各区财政部门要尽快落实资金,及时下拨。
(三)各区民政部门要督促街道、乡镇及时将有关发放情况录入信息管理系统,并进行汇总统计。
特此通知。
上 海 市 民 政 局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2023年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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