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 2023-02-10 )
索取号: | 0024204128/2023-00009 | 发布机构: | 上海市民政局 |
文件编号: | 沪社救联办〔2022〕3 号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市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区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等文件要求,进一步提高本市社会救助工作管理服务水平,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印发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民发〔2022〕80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修订完善了《上海市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2年12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上海市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推动本市社会救助工作高质量发展,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率,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更好回应困难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民发〔2022〕80号)以及《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评价,是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全面客观衡量各区年度社会救助工作的成效和管理水平。评价范围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业务。
第三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开展全市的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工作。上海市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的部分成员单位,包括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房屋管理局、市医疗保障局、市应急管理局作为评价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共同负责具体实施对各区的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评价。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组织具体实施。各区相关部门应结合本地区实际,由区民政部门牵头研究建立对基层的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第四条(原则)
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评价内容和指标)
对各区社会救助工作绩效开展评价,主要依据各区社会救助工作开展情况,救助政策贯彻落实情况,财政预算执行情况,以及相关统计数据等内容。
年度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评价指标及评价标准根据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和民政部绩效评价工作相关要求另行制定。
第六条(评分办法)
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评价采用百分制评分和等第评定方法。满分为100分,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第。评价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区及所属街道(乡镇)当年在社会救助工作上发生刑事违法案件或发生严重冲击社会道德和社会心理底线事件的,实行“一票否决”,当年社会救助绩效评价等第评定为不合格。
第七条(评价方法)
(一)自我评价。各区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对照年度绩效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对本地区社会救助工作进行绩效自评,并将自评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报上海市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实地核查。社会救助工作评价管理部门组织力量对各区进行实地核查,核查方法包括听取被评价单位有关工作汇报、查看有关台帐资料和访问救助对象等。
(三)问卷调查。根据不同测评指标选择救助对象、基层工作人员和社会公众进行问卷调查,通过抽样调查对社会救助政策在基层的执行情况进行定量反映。
(四)综合评价。社会救助工作评价管理部门根据各区自我评价、实地核查和问卷调查情况,按照评价标准对各区社会救助工作作出量化评价,评定绩效等第。
第八条(奖惩制度)
评价管理部门将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社会救助工作表彰奖励、指导督促改进社会救助工作和分配中央及市级救助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在全市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和全市社会救助工作会议上进行通报,并同时通报各区人民政府。对绩效评价结果不合格、排名靠后的区,由市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对该区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
对在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评价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绩效评价等第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第九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市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上海市社会救助绩效评价办法》(沪社救联办〔2019〕3号)同时废止。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