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规范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中、小学生教育救助出证和回执工作的通知 ( 2001-08-16 )

索取号: AA9101003-2001-006 发布机构:
文件编号: 沪民救发[2001]39号 公开类别:

各区(县)民政局、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决定》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生学杂费分期付款和减免及实行助学金制度的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财[1999]45号)的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的教育救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范围

符合沪教委财(1999)45号文关于享受教育救助条件的规定,具有本市户籍且家庭享受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家庭)的中、小学生。

二、申请、审批程序

申请人(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管理所提出出证申请,社会救助管理所经审核确认后开具《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见附件)。

申请人持《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向其子女所在学校申请教育减免及学生助学金,经学校审核批准后,按有关文件规定享受教育救助。

申请人应将由学校填写的《教育救助情况回执》(见附件)及时反馈给出证的社会救助管理所,并由社会救助管理所统一汇总上报区、县民政局。区、县民政局将汇总情况报市民政局,并抄报市教委。

各学校应在每年三月和十月前分别将教育救助实际执行情况汇总报区、县教育局,各区县教育局将汇总情况报市教委,并抄报市民政局。

三、具体要求

(一)区、县民政局应加强对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管理所的指导、监督;社会救助管理所应根据申请对象在申请时的实际状况,认真做好审核、出证工作。

(二)区、县教育局应加强对学校落实学杂费减免等帮困工作的指导;各中、小学校应根据教育救助政策,按规定及时落实减免等事项,如实填写回执内容,协助做好信息反馈和上报工作。

本通知适用于本市各类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参照以上条款执行。本通知自2001年秋季学期起执行。

低保家庭档案号

编号:

学生姓名:

家庭地址:

学校名称:

签发人:

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编号:

学校:

兹有你校学生 因生活困难,享受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家庭地址:

特此证明。

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管理所

经办人 (签名

二○○ 年 月 日

本证有效期 个月

教育救助情况回执

编号:

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管理所:

兹有我校 年级 学生,已给予减免学杂费 元享受助学金,标准为 等( 元/月),特此告知。

学校(盖章)

经办人 (签名)

二○○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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