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本市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 2015-04-03 )

索取号: AA9101003-2015-004 发布机构:
文件编号: 沪民救〔2015〕13号 公开类别:

有关区县人民政府:

经市政府同意,自2015年4月1日起,调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供养标准

本市农村五保日常生活供养标准调整为不低于每人每月1030元(散居和集中供养为统一标准)。主要用于农村五保对象在食品、衣着、居住(即水电煤等)方面的支出,住房、医疗、丧葬及教育等方面的支出不纳入上述标准范围内。

二、资金来源

本市农村五保供养所需资金,由所在区县财政承担,财力困难的区县在市财政下拨的转移支付中统筹安排。

有关农村五保对象在住房、医疗、丧葬及教育等方面的支出由区县财政另行按实列支。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201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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