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 2012-05-07 )

索取号: AA9101003-2012-012 发布机构:
文件编号: 沪民救发〔2012〕31号 公开类别: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人保局、医保办: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民发[2009]81号)的精神,根据本市医疗保障体系和医疗救助工作的情况,为切实缓解本市患病困难群众的医疗负担,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以人和为目标,不断强化政府责任,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创新机制,加强管理,改进服务,努力缓解困难群众突出医疗矛盾。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为民解困。从满足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出发,着力解决困难群众最关心、最现实、最迫切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切实缓解困难群众就医难、看病贵的问题。

2、坚持统筹协调,制度配套。加强医疗救助制度与医疗保险等相关社会保障制度的工作衔接和政策配套,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政策衔接,确保各项医疗保障制度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各项制度的整体效能。

3、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对于困难群众突出医疗矛盾,政府给予制度化安排,同时鼓励和引导社会广泛参与,大力发展医疗慈善事业,共同构筑医疗保障安全网。

4、坚持便民利民,简化程序。不断优化医疗救助操作程序,规范工作流程,完善服务管理,积极推行医疗救助从事后向事中、事前转变,充分发挥医疗救助的便民救急作用。

(三)目标任务

进一步完善本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在“十二•五”期间,努力形成医疗救助可及性不断增强,医疗救助流程逐步优化,医疗救助管理服务明显提高,医疗救助资金投入更为科学,能够为困难群众提供及时、便捷服务的医疗救助制度。

二、完善政策,进一步缓解医疗救助突出矛盾

(一)合理确定救助对象范围,逐步扩大医疗救助受益面

重点救助城乡低保家庭和低收入经济困难家庭成员,逐步取消低收入家庭的病种限制,探索研究因医疗刚性支出过大,超出家庭收入的承受能力,实际生活水平处于贫困状态的支出型贫困群体的医疗救助。

(二)明确规范资助参保,探索多种形式医疗救助

对本市城乡低保、特殊救济对象、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及政府规定的特殊困难人员,由政府资助其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制度性的医疗保障计划。

(三)积极推行门诊救助,不断丰富医疗救助内容

针对救助对象的实际医疗需求,在本市住院救助的基础上,通过居民医保门诊起付线补助、新农合参保人员按比例补助等形式,在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家庭医生签约定点就诊的前提下,开展门诊救助,缓解需长期就医的困难人员的基本医疗负担。

三、优化程序,逐步提高医疗救助服务管理水平

(一)推行“一站式”医疗救助服务模式

探索试行医疗救助“一站式”管理服务,以区县为单位,在城镇和农村分别利用本市卫生、医保信息网络系统和农村合作医疗网络系统,推进定点医疗机构实时结算医疗救助费用。

(二)建立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及转诊制度

根据本市医疗救助工作的情况,在全市推行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救助服务,救助对象需与所在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家庭医生签约并首诊,救助对象确应治疗需要转诊到上级医疗机构(必须为本市医保或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应当由签约家庭医生出具转诊证明方能申请医疗救助。

(三)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支出

加强对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鼓励并引导医疗机构优先、合理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适宜诊疗技术,避免医疗消费过度,严格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支出。

四、强化责任,确保医疗救助工作顺利开展

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直接关系困难群众切身利益,是一项重大的民心工程,各区县民政、财政、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市政府领导下,高度重视,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医疗救助主管部门作用,统筹协调开展本市医疗救助工作,做好政策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做好医疗救助与社会慈善救助的衔接。各区县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严格确定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并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责任和义务。

财政部门要落实安排救助资金,同时,要加强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卫生部门要做好困难群众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服务管理工作,规范医疗行为,加强自费医疗费用管理,提供方便、便捷的医疗服务。同时,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及医务人员的教育管理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困难群众参加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管理工作。市医保办要配合区县建立信息网络平台,为困难群众就医报销提供方便。

五、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强化医疗救助资金监管

(一)多渠道筹集资金

强化区县政府责任,区县财政要切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投入,进一步扩大医疗救助资金规模。动员和发动社会力量,通过慈善和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资金。

(二)严格资金管理和使用

区县财政部门及时办理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拨付。区县民政部门做好医疗救助资金的发放和监管工作,做到专款专用。当年结余资金要按规定及时结转下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六、调动各方积极因素,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医疗帮困

积极运用相关政策和财政扶持,有意识地对社会医疗救助事业进行必要的引导,大力提倡和动员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医疗帮困,充分发挥社会组织配合政府、拾遗补缺、灵活多样的优势,联动实施医疗救助与综合帮扶等社会帮困工作。

上 海 市 民 政 局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上 海 市 卫 生 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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