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调整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有关安排的通知 (2020-04-24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2019年9月2日,民政部印发了《关于开展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民函〔2019〕91号,以下简称“原《评选通知》”),部署开展了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工作。根据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和慈善力量在疫情防控中作出的突出贡献,现就各推荐单位补充推荐候选对象、调整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有关安排等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充推荐候选对象的有关安排

  (一)补充推荐对象。

  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特别是在湖北省、武汉市等疫情严重地区或对疫情严重地区作出突出贡献、影响广泛的单位、个人、志愿服务等爱心团队(以下简称爱心团队)、慈善项目、慈善信托等。

  “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一般不评选副司局级或者相当于副司局级以上干部,且县处级干部原则上不超过评选总数的20%。

  (二)补充推荐的奖项类别和要求。

  补充推荐的候选对象,仍分为慈善楷模、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捐赠企业、捐赠个人等四类奖项。

  已按照原《评选通知》要求申报捐赠企业或捐赠个人奖项的企业或个人,可再次申报捐赠企业或捐赠个人奖项;推荐单位可以重复推荐该企业或个人。已按照原《评选通知》要求申报慈善楷模、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奖项的,不可再次申报同一奖项。

  (三)“中华慈善奖”评委会办公室接受补充推荐的范围和名额。

  “中华慈善奖”评委会办公室不接受单位和个人自荐,只接受以下补充推荐:

  1.各省(区、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关于其行政区域内慈善楷模、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捐赠企业、捐赠个人等的补充推荐。

  (1)湖北省民政厅的补充推荐原则上不超过24个(每类奖项的具体名额不作限制,下同)。

  (2)其他省(区、市)民政部门的补充推荐原则上不超过8个。

  (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的补充推荐原则上不超过4个。

  2.各业务主管单位关于在民政部登记的社会组织参评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慈善楷模等的补充推荐。

  (1)民政部直登直管的社会组织,由社会组织对应的民政部业务联系司局进行补充推荐。

  (2)其他在民政部登记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不是民政部)的,由其业务主管单位进行补充推荐。一个业务主管单位补充推荐原则上不超过4个。

  3.中央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央群团组织等部级单位在职责和业务范围内的补充推荐。

  (1)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的补充推荐原则上不超过15个;全国工商联关于民营企业的补充推荐原则上不超过15个。

  (2)香港中联办关于香港企业、组织和个人、爱心团队参评“中华慈善奖”的补充推荐原则上不超过5个;澳门中联办关于澳门企业、组织和个人、爱心团队参评“中华慈善奖”的补充推荐原则上不超过2个。

  (3)其他中央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央群团组织等部级单位在职责和业务范围进行的补充推荐,一个单位原则上不超过4个。

  4.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关于军队和武警部队参评慈善楷模等的补充推荐原则上不超过8个。军队和武警部队的参评单位、个人和团队,由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统一补充推荐,不向省级民政部门申报。

  (四)各推荐单位对其补充推荐对象进行征求意见的要求。

  1.各省级民政部门在补充推荐前,应当根据推荐对象的类别和情况,自行征求意见或要求向省级民政部门推荐的省级以下地方民政部门完成征求意见。

  (1)所有的推荐对象,均需征求宣传、公安、安全等部门的意见。

  (2)对推荐的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要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统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卫生健康(计生)、应急管理、审计、税务、市场监管、行业主管等部门意见,并填写《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补充参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见附件6)。

  (3)对推荐的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要按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并填写《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补充参评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征求意见表》(见附件7)。

  (4)推荐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涉及外贸的,需要征求海关的意见。

  (5)推荐的企业为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的,需要征求国资部门的意见。

  (6)推荐的企业和个人为港澳台的,需要征求港澳台事务部门的意见。

  (7)推荐的企业和个人为国外的,需要征求外事部门的意见。

  (8)推荐的社会组织实施的慈善项目,需要征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意见。

  (9)推荐的慈善信托,需要征求慈善信托备案机关的意见。

  除补充推荐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机关事业单位干部需要征求意见的单位逐一加盖公章外,其他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当书面征求意见,但不需要逐一加盖公章。所有征求意见的情况要详细填写在《关于补充推荐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候选对象的函》(见附件1)上。

  如果省级民政部门按照原《评选通知》的要求,已就某个企业或个人作为捐赠企业或捐赠个人候选对象征求过有关方面的意见,补充推荐该企业或个人作为捐赠企业或捐赠个人的候选对象时,不需就该企业或个人再次征求意见。

  2.中央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央群团组织等其他推荐单位要完成如下征求意见:

  (1)对推荐的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要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统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卫生健康(计生)、应急管理、审计、税务、市场监管、行业主管等部门意见,并填写《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补充参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见附件6)。

  (2)对推荐的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要按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并填写《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补充参评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征求意见表》(见附件7)。

  如果推荐单位按照原《评选通知》的要求,已经就某个企业或个人作为捐赠企业或捐赠个人候选对象征求过有关方面的意见,补充推荐该企业或个人作为捐赠企业或捐赠个人的候选对象时,不需就该企业或个人再次征求意见。

  (五)补充推荐的相关公示要求。

  1.参评“中华慈善奖”的单位、个人、爱心团队、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都要以适当形式在其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当参评个人为匿名爱心人士时,可由推荐单位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该奖项的评选条件、参评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团队名称、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名称以及简要事迹等。参评单位或者个人根据原《评选通知》要求已进行公示的,补充推荐时,仍需再次公示。

  2.省级民政部门在报送补充推荐材料前,要在本省(区、市)范围内进行社会公示;其他推荐单位在本部门领域进行公示。各推荐单位根据原《评选通知》要求,已经完成了对某个候选对象的公示,补充推荐时,仍需再次公示。

  3.拟表彰名单确定后,民政部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公示。

  (六)申报形式和要求。

  1.有意参评“中华慈善奖”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有关省级民政部门的要求进行申报,或者向具有推荐资格的单位提出申请。民政部直登直管的社会组织,向其业务联系司局提出申请。省级民政部门或有关推荐单位经过评选或审议后,方可向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评委会办公室进行补充推荐。

  2.各省级民政部门和有关推荐单位要将如下材料,寄送至中国慈善联合会:

  (1)《关于补充推荐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候选对象的函》(须加盖公章,见附件1)。

  (2)推荐对象的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慈善楷模、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捐赠企业、捐赠个人补充申报表(见附件2-5)。

  (3)对于申报奖项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须提交《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补充参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见附件6,相关征求意见的单位须逐一加盖公章,对个别单位不能出具意见的,需说明情况)。

  (4)对于申报奖项的机关事业单位干部,须提交《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补充参评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征求意见表》(见附件7,相关征求意见的单位须逐一加盖公章)。

  同时,各省级民政部门和有关推荐单位须登录民政部网站(www.mca.gov.cn)或中国慈善联合会网站(www.charityalliance.org.cn),通过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申报系统填写相关材料,进行网上申报。网络填报的内容须与纸质材料一致,否则视为无效申报。

  3.补充参评“中华慈善奖”,应提交能够证明其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所作贡献的文字和影音材料。参评材料应真实、准确、详细,参评材料涉及的捐赠金额须与提供的捐赠票据等证明相符。“中华慈善奖”评委会办公室和各省级民政部门有权就参评材料向参评者和推荐单位进行核实,参评者和推荐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七)补充推荐候选对象的评选基本标准和依据。

  1.捐赠企业奖,表彰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向我国境内捐赠数额较大、贡献突出的国(境)内外企业。主要依据企业为疫情防控捐赠款物数额,参考企业参与慈善活动的年限、方式和效果,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员工参与慈善情况等。重点表彰为湖北省、武汉市等疫情严重地区的疫情防控捐赠款物较多的企业。

  2.捐赠个人奖,表彰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向我国境内捐赠数额较大、贡献突出的国(境)内外个人。主要依据个人为疫情防控捐赠款物数额,参考个人参与慈善事业年限、社会评价、慈善方式创新等情况。重点表彰为湖北省、武汉市等疫情严重地区的疫情防控捐赠款物较多的个人。

  3.慈善楷模奖,表彰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志愿者、慈善工作者、爱心团队。评选不以捐赠款物金额为主要依据,而以慈善行为和事迹的感召力和示范性等为主,重点表彰在湖北省、武汉市等疫情严重地区作出突出贡献的志愿者、慈善工作者、爱心团队等。

  4.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奖,表彰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开展的慈善项目和设立的慈善信托。重点表彰在湖北省、武汉市等疫情严重地区开展的,或重点服务疫情严重地区的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

  二、有关工作衔接

  (一)原《评选通知》的评选对象、奖项设置、组织机构、推荐要求、评选程序、评选基本标准和依据等内容均不变。评委会办公室接受按照原《评选通知》要求进行的推荐和补充推荐的截止时间统一为2020年6月20日,逾期不再接受任何单位的推荐。

  (二)本通知中明确的各单位补充推荐名额与原《评选通知》中明确的推荐名额相互独立,不能混同、挪用。

  (三)各推荐单位根据原《评选通知》要求,已经将原推荐名单报至评委会办公室的,不需调整和撤回;尚未将原推荐名单报至评委会办公室的,可分别填写原《评选通知》中的《关于推荐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候选对象的函》和《关于补充推荐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候选对象的函》(见附件1),同时报至评委会办公室。

  三、加强组织领导

  (一)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广大慈善力量积极行动,自觉服从疫情防控大局需要,主动投身疫情防控斗争,为疫情防控作出了突出贡献,充分彰显了慈善事业在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的重要作用。各地要高度重视“中华慈善奖”的补充推荐工作,配备充足的工作力量,全面开展宣传和动员,挖掘先进典型,提高推荐质量,按时报送材料。

  (二)省级民政部门是推荐其行政区域内候选对象的第一责任部门,在确定补充推荐候选对象的过程中,要提高政治站位,进行认真审核,特别要做好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和社会公示等工作,推荐的候选对象要经得起社会公众和历史的检验。其他推荐单位,要本着负责的态度,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征求有关部门意见,严格把关、推荐。

  (三)各省级民政部门和其他推荐单位在补充推荐时,要重点推荐在湖北省、武汉市等疫情严重地区或对疫情严重地区的疫情防控工作作出突出贡献、影响广泛的捐赠企业、捐赠个人、志愿者等。

  附件:(略)

  民 政 部

  2020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