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养老服务机构“以奖代补”实施办法》的通知 ( 2026-01-22 )

索取号: 0024204128/2026-00008 发布机构: 上海市民政局
文件编号: 沪民规〔2025〕17 号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实施日期: 2026-05-01 有效性: 2031-04-30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养老服务机构“以奖代补”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5年12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上海市养老服务机构“以奖代补”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做好养老服务机构“以奖代补”工作,促进养老服务机构健康发展,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根据《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对养老服务机构上一年度的运营情况予以“以奖代补”(以下简称“奖补”)的工作,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的养老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在民政部门备案的养老机构和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

第三条(奖补原则)

奖补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基本。主要对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给予奖补,推动落实基本养老服务应保尽保。

(二)激励引导。聚焦医养结合、运营管理等重点领域,推动养老服务机构专业化、连锁化、品牌化发展。

(三)体现公平。各类经营主体依法平等适用奖补政策,符合条件的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与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享受同等政策待遇。

(四)综合评价。统筹考虑养老服务机构的安全管理、服务水平、社会信用等情况实施奖补,促进养老服务质量整体提升。

第四条(部门职责)

市民政局主管养老服务机构奖补工作,区民政局做好相关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区财政局按照职责,做好有关资金保障和监管工作。

第五条(奖补条件)

养老服务机构申请奖补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运营满6个月;

(二)依法依规备案;

(三)经市、区登记管理机关年检合格(按照规定不需要年检的除外)。

养老服务机构上一年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奖补:

(一)服务质量日常监测为“较差”等次的;

(二)在卫生防疫、消防、食品、药品等领域发生相关部门认定为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被相关部门依法实施联合惩戒的;

(四)存在违反养老服务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等问题被依法予以处理的。

第六条(奖补项目)

奖补项目包括服务运营类、品质提升类。

第二章  服务运营类

 

第七条(奖补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养老服务机构可以申请服务运营类奖补:

(一)养老服务质量日常监测中达到“优秀”等次的养老机构、长者照护之家、专业型老年人日间照护机构、社区长者食堂、居家养老服务机构;

(二)在我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中达到四级、五级的;

(三)自主投资举办并运营2家以上养老机构、长者照护之家或者专业型老年人日间照护机构的;

(四)运营管理2家以上政府投资举办的养老机构、长者照护之家或者专业型老年人日间照护机构的。运营管理的机构应当经过公开招投标等依法合规的方式确定。

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的单个养老机构床位要求50张以上,单个长者照护之家床位要求10张以上,单个专业型老年人日间照护机构应为保基本性质,托位要求10张以上。

第八条(奖补标准)

属于第七条奖补范围的养老服务机构,按下列标准给予奖补:

(一)养老机构、长者照护之家、专业型老年人日间照护机构、社区长者食堂、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连续三年获得服务质量日常监测“优秀”等次的,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但三年内只享受一次。

(二)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为四级、五级的,在其等级评定有效期内,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15万元;其中从四级升为五级的,按照补差原则给予5万元奖补。

(三)自主投资举办并运营2家养老机构的,一次性奖补20万元;自主投资举办并运营2家长者照护之家或者专业型老年人日间照护机构的,一次性奖补10万元。只运营未自主投资的,奖补标准减半。取得奖补后,每增加1家,按同类标准奖补。已获得本项奖补的养老服务机构不重复计算享受。

 

第三章  品质提升类

 

第九条(奖补范围)

养老机构、长者照护之家开展医养结合、智慧赋能、失能照护、认知障碍照护、家庭照护床位等服务的,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品质提升类奖补。

第十条(奖补标准)

属于第九条奖补范围的养老服务机构,按下列标准给予奖补:

(一)“医养结合”促品质提升

1.内部新设置医疗机构,并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的,一次性奖补15万元。

2.开展“养老院+互联网医院”服务,累计服务达到100人的,一次性奖补10万元。

3.开展养老与医疗床位联动转介服务,累计服务达到100人的,一次性奖补10万元。

(二)“智慧赋能”促品质提升

开展养老科技产品场景应用验收合格的,或与科技企业联合开展养老科技结对攻关验收合格的,一次性奖补10万元。

(三)“照护升级”促品质提升

1.达到养老机构失能照护或认知障碍照护标准化机构要求的,一次性奖补20万元。

2.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家庭照护床位服务,服务对象经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为二级以上的达到30人且服务开展符合家庭照护床位国家标准的,一次性奖补10万元。家庭照护床位服务质量监测结果为“优秀”的,奖补8万元;监测结果为“良好”的,奖补5万元。

 

第四章  申请与审核

 

第十一条(奖补申报通知)

市民政局在每年的第二季度,组织开展上一年度的奖补申报工作,明确申报时间、方式、要求等具体信息。

第十二条(奖补项目申请)

符合奖补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可以按照申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区的民政局提出申请。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提供相关材料或者更新养老服务业务管理系统中的相关信息,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对资金的规范使用作出书面承诺。

民政等部门依托“随申兑·惠企政策精准服务”平台等简化手续、规范程序,明确养老服务机构享受相关政策的内容、条件、标准等事项,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指导与便利服务。政府部门核发的材料、能够通过数据共享核验的材料或信息,不再要求养老服务机构提供。

第十三条(奖补项目审核)

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对养老服务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后的奖补项目、奖补金额及机构名单上报市民政局审定。

第十四条(奖补结果公开)

养老服务机构奖补名单及资金发放情况,由市、区民政部门按管理权限,每年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开。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十五条(奖补资金保障)

养老服务机构奖补资金,由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列入市对区转移支付预算安排。奖补资金按照我市财政资金管理规定拨付。

第十六条(奖补资金使用)

养老服务机构所获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弥补其日常运营成本。

第十七条(奖补资金监管)

对养老服务机构奖补资金使用情况,市、区民政部门按管理权限定期开展抽查,通过审计等方式加强资金使用管理。

市、区民政部门及时将奖补资金申请与发放情况提供给同级财政部门。各级民政、财政部门根据监督检查有关规定,对奖补政策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奖补资金的追责措施)

养老服务机构在申请奖补资金过程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的,一经发现、核实,取消本次奖补资格,已向其发放奖补资金的,应予以追回,并依据《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各区的相关要求)

各区相关部门在落实市级奖补项目的过程中,应当按照要求开展政策宣传发动,指导养老服务机构进行申报,协助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相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应资金保障,并制订符合本区特点的运营补贴政策,促进养老服务机构健康发展。

 

第六章  

 

第二十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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