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自助自立的实施意见 ( 2025-04-30 )

索取号: 0024204128/2025-00038 发布机构: 上海市民政局
文件编号: 沪民规〔2025〕12 号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实施日期: 2025-05-01 有效性: 2030-04-30

各区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完善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的实施意见》有关要求,加强基本生活兜底保障与提供就业支持的联动,进一步鼓励有劳动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树立自尊自立理念,积极求职就业,通过劳动就业改变现状,现就促进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自助自立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收入豁免

对本市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中,有实际就业行为,月劳动收入(包括计时制劳动收入等)达到本市同期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人员,在计算家庭可支配收入时按收入豁免标准实行收入豁免。

(一)对实施收入豁免的对象,在计算其家庭可支配收入时,先从其本人的实际收入中按照收入豁免标准予以免除,其余部分计入家庭可支配收入。

(二)本市收入豁免标准由市民政局拟定,经市政府同意后另行公布。

(三)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中,领取社会保险补贴的就业困难人员,月劳动收入达到或超过本市同期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可以享受收入豁免待遇。

(四)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中,就业困难人员领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就业岗位补贴的,不享受收入豁免待遇。

(五)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中,就业困难人员同时领取就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不享受收入豁免待遇。

二、关于救助渐退

对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就业年龄段且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就业上岗后给予一定的照顾,实行“救助渐退”,在一定期限内继续享受相应的社会救助待遇。

(一)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就业年龄段且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就业上岗后,主动、及时、如实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收入变化情况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其是否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重新进行审核。不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停发救助金;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确定新的救助金额。在办理前述停发救助金或确定新的救助金额手续的次月起,实施“救助渐退”,即在一定期限内(以下称为救助渐退期)继续给予一定的救助渐退金及其他相应的社会救助待遇。

1.救助渐退期的确定具体如下:

1)重新核算后的救助金减少部分在100元/月(含)以下的,给予2个月救助渐退期;

2)重新核算后的救助金减少部分在100元/月以上,200元/月(含)以下的,给予4个月救助渐退期;

3)重新核算后的救助金减少部分在200元/月以上的,给予6个月救助渐退期。

2.救助渐退金的计算标准,对重新核算后应予减少的救助金部分,按下列不同情况,采取逐步减少、逐月退出的办法发放,具体如下:

1)救助渐退期为2个月的,其救助渐退金第1个月按救助金减少部分全额发放,第2个月按救助金减少部分的二分之一发放,从第3个月开始停止发放。

2)救助渐退期为4个月的,其救助渐退金第1个月按救助金减少部分全额发放,第2个月按救助金减少部分的四分之三发放,第3个月按救助金减少部分的四分之二发放,第4个月按救助金减少部分的四分之一发放,从第5个月开始停止发放。

3)救助渐退期为6个月的,其救助渐退金第1个月按救助金减少部分全额发放,第2个月按救助金减少部分的六分之五发放,第3个月按救助金减少部分的六分之四发放,第4个月按救助金减少部分的六分之三发放,第5个月按救助金减少部分的六分之二发放,第6个月按救助金减少部分的六分之一发放,从第7个月开始停止发放。

3.家庭成员就业后不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在办理停发救助金手续后,可按月领取救助渐退金,也可将救助渐退金累计总额一次性领取,其中自谋职业的,可按救助渐退金累计总额的2倍一次性领取。

(二)前述第(一)项中不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停发救助金的,在救助渐退期内,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其他有关待遇,但不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统计范围。

(三)享受救助渐退政策的家庭成员在救助渐退期内因各种原因重新失业导致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发生变化的,按照不同情形进行处理:

1.属于前述第(一)项中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有关规定进行动态管理,根据动态管理复审结果调整救助金额,并停发救助渐退金;

2.属于前述第(一)项中不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停发救助金的,如已一次性全额领取救助渐退金,救助渐退期内再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一般不予受理。

三、关于就业服务

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加强就业服务和就业激励,促进救助对象自立自强。

(一)通过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税费减免、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方式,优先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提供就业服务。加大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未就业大学生的就业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申请就业救助的对象,核实后予以登记,并免费提供就业岗位信息、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服务。

(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该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

(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经查证属实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停止对其个人的救助。

四、其他

1.支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发挥社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作用,为有劳动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困难群体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就业指导、岗位推荐等服务。

2.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适用收入豁免政策,参照本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3.本意见自2025年5月1日正式实施,有效期至2030年4月30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4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政策性文件留言咨询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