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23-12-01 )

索取号: 0024204128/2023-00085 发布机构: 上海市民政局
文件编号: 沪民规〔2023〕17 号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实施日期: 2024-01-01 有效性: 2028-12-31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上海市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11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上海市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救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做好困难群众救助工作,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监管工作的意见》(民发〔2022〕95号)和《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8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救助资金,是指民政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用于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开展社会救助的财政性资金,主要用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临时救助、粮油帮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等救助项目。

第三条  社会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社会救助资金由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管理。民政部门负责社会救助日常管理工作,确保各项救助政策落实到位、资金使用规范有效。财政部门负责制定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制度,足额安排预算资金并及时拨付资金,履行财政监督职能。

第五条  社会救助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公共财政预算中安排的资金,由市、区按照规定比例筹集;

(二)中央下拨的各类社会救助补助资金;

(三)福利彩票公益金;

(四)其他资金。

第六条  社会救助资金按照相关规定,统筹考虑上一年度开展社会救助工作的实际支出进行分配。社会救助资金市级承担部分纳入当年市对区转移支付下达各区;区级财政部门将收到的市级转移支付资金及区级安排的资金统筹使用,纳入本区财政预算。

第七条  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上级下达及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纳入国库统筹使用,按照支出方向单独记账、分别核算。社会救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为低保家庭发放救助金;

(二)为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生活照料服务、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以及保障未成年人接受教育;

(三)为支出型贫困生活救助家庭发放救助金;

(四)为临时救助对象发放临时救助金或实物;

(五)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主动救助、生活救助、医疗救治、教育矫治、返乡救助、临时安置以及对其中的未成年人进行保护;

(六)为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实施粮油帮困措施;

(七)按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提供救助服务。

第八条  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严格的资金申请审批程序,加强对救助对象的动态管理,根据家庭人员和经济状况的变化,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停发、增发和减发手续。

第九条  社会救助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一)低保家庭救助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支出型贫困生活救助家庭救助金、临时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由上海市民政局救助信息管理系统生成发放清单,经上海市民政资金内控监管平台统一发放到救助对象个人银行账户;

(二)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统一支付到供养服务机构账户;

(三)对因特殊情况确需现金发放的,需经区民政局审批,由救助对象或其法定监护人签字确认,并保留现金发放相关证明材料。

严格救助对象账户管理,对有正当理由需要变更账户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所属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应保留对象本人申请账户变更的完整材料。

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的救助以实物救助或服务为主,受助人员基本生活救助标准参考本市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

第十条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社会救助资金发放台账,做好与上海市民政资金内控监管平台的定期对账工作。

社会救助资金台账内容包括:社会救助资金收入和支出明细账册,救助资金审批、发放,救助对象动态管理表,救助对象家庭档案材料等。

第十一条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社会救助资金全流程绩效评价制度,对制度实施和资金使用的效果进行评价。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制度落实、规范管理、资金安排、预算执行、资金管理、保障措施、组织实施和实际效果等。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对社会救助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严格按规定使用社会救助资金,不得擅自扩大资金支出范围,不得向救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和截留救助资金,不得将其用于人员工资、职工福利、机构运转、大型设备购置、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支出。

第十三条  各区民政局应将上一年度社会救助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当年和下一年度预计使用情况报区财政局核定后报市民政局。每年9月30日前,市民政局提出下一年度相关转移支付的初步分配方案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纳入年度预算。

(一)市财政局每年将下一年度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告知各区财政局。各区财政局应将提前告知的转移支付预计数全额编入下一年度政府预算,并准确列入相关收支科目。各区财政局应按各项目市、区支持总额编列年度预算,及时足额拨付资金。

(二)各区财政局、民政局应当按照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结转结余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通过专项督查、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对社会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现金发放过程重点监督检查。同时,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市级民政、财政部门每年组织一次社会救助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检查;区级民政、财政部门每半年组织一次社会救助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检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每季度组织一次社会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自查。

第十五条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做好社会救助资金信息公开工作,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资金使用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救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各类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救助对象,依照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中央财政下拨的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涉及的社会救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本办法未做规定的,按照财政部、民政部关于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各区民政、财政部门应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及时制定本行政区域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文件自2024年1月1日开始实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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