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 ( 2023-11-22 )
索取号: | 0024204128/2023-00082 | 发布机构: | 上海市民政局 |
文件编号: | 沪民规〔2023〕15 号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实施日期: | 2024-01-01 | 有效性: | 2028-12-31 |
各区民政局,市民政局相关处室、执法总队、局属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和《上海法治政府建设规划(2021—2025年)》有关要求,规范开展本市民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本市《关于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上海市民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以下简称《轻微不罚清单》),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轻微不罚清单》所称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是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
(二)本市民政部门对符合《轻微不罚清单》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未列入《轻微不罚清单》,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民政领域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轻微不罚清单》实施后,民政部门对《轻微不罚清单》施行前发生、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且符合《轻微不罚清单》规定的违法行为,适用本《轻微不罚清单》不予处罚。
二、适用条件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应同时满足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三项条件
1.违法行为轻微,可以结合主观过错较小、初次违法、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及时中止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违法行为辐射区域和人群范围较小等因素综合认定。
2.及时改正,包括在民政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前主动完成改正,在民政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后、责令改正之前主动完成改正,以及在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后按要求完成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是指违法行为尚未产生危害后果或影响较小,且已及时改正,未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生产生活秩序等造成危害后果。
(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应同时满足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三项条件
1.初次违法,是指当事人第一次实施违法行为。经询问当事人,并查询民政相关监管执法记录等,未发现当事人有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可以认定为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可以结合危害程度较轻、危害范围较小、危害后果易于消除或减轻、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主动与违法行为损害的对象达成和解等因素综合认定。
3.及时改正,包括在民政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前主动完成改正,在民政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后、责令改正之前主动完成改正,以及在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后按要求完成改正。
三、适用程序
对涉嫌符合《轻微不罚清单》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违法行为的查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普通程序。
四、其他要求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民政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指导,可以采用批评教育、约谈相关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发送告知书等形式,充分告知其违法事实、认定违法的理由依据、应当履行的义务等,并指导其改正,督促其依法依规开展活动。
本文件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附件:上海市民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上海市民政局
2023年11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