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工作的通知 ( 2023-08-01 )

索取号: 0024204128/2023-00056 发布机构: 上海市民政局
文件编号: 沪民规〔2023〕7 号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实施日期: 2023-09-01 有效性: 2026-08-31

各区民政局、各区财政局:

2019年底,本市开始试点开展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工作,2022年已建成供应主体多元、网点覆盖各街镇的租赁服务体系。为了不断满足老年人、残疾人和伤病人多层次、多样化的租赁服务需求,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本市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府规〔2022〕10号)精神,现就进一步推进本市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租赁服务运行方式

本市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通过政府支持、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方式,引导各类康复辅助器具租赁服务专业机构开展社区租赁服务,推进服务主体多元化、规模化和专业化发展。

(一)租赁服务对象

本市有阶段性康复辅助器具使用需求的老年人、残疾人和伤病人均可按需申请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对于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给予一定的补贴。

(二)租赁产品目录

市民政局发布《上海市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试点)产品供应商及产品目录》(以下简称“《产品目录》”),明确租赁产品的名称、型号及租赁服务价格。《产品目录》的产生需经过企业自愿申报、相关资质审查、专家评审和社会公示等程序,并根据产品更新、需求变化等适时调整优化产品目录。

(三)租赁服务点

本市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点原则上设在街道(乡镇)的综合为老服务中心,也可以因地制宜设在其他社区公共服务场所。

(四)租赁服务机构

各区民政局通过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方式,以区为单位选择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租赁服务机构”)统筹开展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也可以指导街道(乡镇)遴选租赁服务机构承接租赁服务。选择确定租赁服务机构应当与其签订协议书,对履行职责等事项作出约定,包括租赁服务对象信息核实、需求确认、送货上门、协助申请租赁补贴、指导辅具使用、相关知识培训等。

租赁服务机构按协议约定具体负责租赁服务点的运营管理,开展租赁服务工作。租赁服务机构应当具有专业技术服务能力和专业服务人员,其提供的康复辅助器具含有医疗器械的,还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中明确的资质、能力等要求。

(五)租赁服务需求提出

申请人可以通过一网通办、随申办等方式在线提出租赁服务需求,也可以前往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点办理,行动不便的,可以请亲属、租赁服务机构、养老顾问、康复辅助技术咨询师等代为办理。

(六)租赁服务需求确认

租赁服务机构收到相关需求后,经与申请人联系核实,可以提供租赁服务的,应当订立合同,经申请人签字、租赁服务机构签章后生效。

(七)提供上门服务

租赁服务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为申请人提供租赁产品送货上门、调试安装、使用指导等服务。

二、租赁服务政策支持

(一)补贴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户籍老年人,租赁《产品目录》中的康复辅助器具且单次租期为2个月或者3个月的,可以申请租赁服务补贴。

1.75周岁(含)以上人员;

2.60~74周岁(含)经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具有二级及以上照护等级的人员;

3.60周岁(含)以上低保、低收入人员。

(二)补贴标准

75周岁(含)以上和60~74周岁(含)二级及以上照护等级的老年人,补贴金额为《产品目录》中租赁服务价格的50%;低保、低收入老年人,补贴金额为租赁服务价格的70%;每人每年补贴最高限额3000元。

(三)补贴申请与审核

符合补贴条件的,租赁服务机构登录上海市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管理平台,在线上传补贴申请材料;根据《上海市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要求,经管理平台数据比对符合补贴资格的,免于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各区民政局在街道(乡镇)核对的基础上,根据申请人的户籍、年龄、经济状况、照护等级等对申请材料提出审核意见。

(四)补贴形式

康复辅助器具租赁服务的补贴金额,租赁服务机构不向申请人收取。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由各区民政局负责拨付补贴资金给租赁服务机构。

(五)资金保障

本市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所需项目资金,由市级残保金列支,纳入市民政局部门预算,采取年初预算、年末清算的方式。  

年度预算资金下达以后,市民政局拨付首次补贴资金;年底根据各区租赁服务开展情况进行结算。

三、职责分工

市民政局负责制定本市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相关政策和规范,指导、监督规范各区开展租赁服务。

区民政局负责本辖区内租赁服务组织实施、补贴审核与结算、租赁服务宣传推广等工作。同时,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打造康复辅助器具租赁服务示范点、展示间等方式,向服务对象及其家属展示推广康复辅助器具。

市、区民政局负责租赁服务补贴资金的落实及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四、监督管理

市、区民政局加强对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相应监督管理制度。

区民政局通过入户走访、电话回访等方式,每年按照不少于补贴对象30%的比例开展抽查,查看租赁服务工作开展的规范性、补贴对象是否符合条件等,发现问题的及时纠正。市民政局每年开展专项检查或抽查。

租赁服务申请人通过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等方式,弄虚作假骗取租赁服务补贴的,区民政局应当责令其退回补贴资金,并依法追究责任。租赁服务机构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康复辅助器具租赁服务补贴,以及违反规定开展租赁服务的,区民政局应当责令其退回非法获取的补贴资金,并依法追究责任。

康复辅助器具租赁服务补贴资金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各级民政部门要细化资金审核发放程序,严格按规定管理补贴资金,健全补贴发放台账,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透明、支出合理、相关财务凭证等材料完备。

本通知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8月31日。

 

 

        

                                    2023年7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