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殡葬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的通知 ( 2022-07-11 )

索取号: 0024204128/2022-00062 发布机构: 上海市民政局
文件编号: 沪民规〔2022〕8 号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实施日期: 2022-08-01 有效性: 2027-07-31

各区民政局,市民政局执法总队:

现将我局制定的《上海市殡葬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民政局

2022年7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上海市殡葬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

 

为了规范对殡葬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权,现就《殡葬管理条例》《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中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裁量基准。

一、具体裁量基准

(一)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1.法律依据

1)义务条款

《殡葬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

2)处罚条款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裁量基准

1)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未产生社会影响的,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

2)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社会影响较小的,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3)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社会影响较大的,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4)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社会影响恶劣的,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二)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

1.法律依据

1)义务条款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

2)处罚条款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裁量基准

1)墓穴占地面积超过标准,未产生社会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2)墓穴占地面积超过标准,社会影响较小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3)墓穴占地面积超过标准,社会影响较大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4)墓穴占地面积超过标准,社会影响恶劣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三)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

1.法律依据

1)义务条款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2)处罚条款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裁量基准

1)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制造、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并且未产生社会影响或者社会影响较小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

2)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制造、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并且社会影响较大的;或制造、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并且未产生社会影响或者社会影响较小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并处销售、制造金额1倍的罚款。

3)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制造、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并且社会影响较大的;或制造、销售金额在15万元以上,并且未产生社会影响或者社会影响较小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并处销售、制造金额2倍的罚款。

4)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制造、销售金额在15万元以上,并且社会影响较大的;或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社会影响恶劣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并处销售、制造金额3倍的罚款。

(四)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

1.法律依据

1)义务条款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2)处罚条款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裁量基准

1)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未产生社会影响的,没收封建迷信殡葬用品。

2)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社会影响较小的,没收封建迷信殡葬用品,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的罚款。

3)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社会影响较大的,没收封建迷信殡葬用品,并处制造、销售金额2倍的罚款。

4)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社会影响恶劣的,没收封建迷信殡葬用品,并处制造、销售金额3倍的罚款。

(五)未取得殡葬服务证、殡葬服务证未经验审或者验审不合格从事殡葬服务活动

1.法律依据

1)义务条款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八条

2)处罚条款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未取得殡葬服务证、殡葬服务证未经验审或者验审不合格从事殡葬服务活动的,由市殡葬管理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情节轻微的,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裁量基准

1)未取得殡葬服务证、殡葬服务证未经验审或者验审不合格从事殡葬服务活动,不满一个月,并且未产生社会影响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

2)未取得殡葬服务证、殡葬服务证未经验审或者验审不合格从事殡葬服务活动,不满一个月,并且社会影响较小的;或者未取得殡葬服务证、殡葬服务证未经验审或者验审不合格从事殡葬服务活动,一个月以上不满三个月,并且未产生社会影响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未取得殡葬服务证、殡葬服务证未经验审或者验审不合格从事殡葬服务活动,一个月以上不满三个月,并且社会影响较小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4)未取得殡葬服务证、殡葬服务证未经验审或者验审不合格从事殡葬服务活动,三个月以上,未产生社会影响或者社会影响较小的;或者未取得殡葬服务证、殡葬服务证未经验审或者验审不合格从事殡葬服务活动,不满三个月,并且社会影响较大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5)未取得殡葬服务证、殡葬服务证未经验审或者验审不合格从事殡葬服务活动,三个月以上,并且社会影响较大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6)未取得殡葬服务证、殡葬服务证未经验审或者验审不合格从事殡葬服务活动,社会影响恶劣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六)擅自将遗体运出本市

1.法律依据

1)义务条款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

2)处罚条款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擅自将遗体运出本市的,市殡葬管理处或者区、县民政局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裁量基准

1)违法行为发生后,配合执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未产生社会影响,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违法行为发生后,配合执法、已开展整改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每具遗体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行为发生后,不配合执法或者拒不整改的,每具遗体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规定出售墓穴、骨灰存放格位

1.法律依据

1)义务条款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2)处罚条款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违反规定出售墓穴、骨灰存放格位的,由市殡葬管理处或者区、县民政局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2.裁量基准

1)违反规定出售墓穴、骨灰存放格位5穴(格)以下,或者未产生社会影响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

2)违反规定出售墓穴、骨灰存放格位6穴(格)以上、20穴(格)及以下,或者社会影响较小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3)违反规定出售墓穴、骨灰存放格位21穴(格)以上、50穴(格)以下,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4)违反规定出售墓穴、骨灰存放格位51穴(格)以上,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同时存在穴(格)数量和社会影响两档违法情形的,适用较重的处罚基准。

(八)墓穴间通道宽度低于零点六米

1.法律依据

1)义务条款

《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2)处罚条款

《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罚款。

2.裁量基准

1)墓穴间通道宽度大于等于零点五米、低于零点六米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墓穴间通道宽度大于等于零点四米、低于零点五米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3)墓穴间通道宽度低于零点四米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四万元至五万元罚款。

(九)代办非法经营公墓单位的公墓业务

1.法律依据

1)义务条款

《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2)处罚条款

《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至二万元罚款。

2.裁量基准

1)违法行为发生后,配合执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行为发生后,配合执法、已开展整改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行为发生后,不配合执法或者拒不整改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至二万元罚款。

(十)在公益性埋葬地内建墓(坟)树碑

1.法律依据

1)义务条款

《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

2)处罚条款

《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违反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至一万元罚款。

2.裁量基准

1)初次违法行为发生后,配合执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未产生社会影响的,不予行政处罚。

2)违法行为(非初次)发生后,配合执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处五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行为发生后,配合执法、已开展整改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六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行为发生后,不配合执法或者拒不整改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八千元至一万元罚款。

(十一)墓穴购买者转让或者买卖墓穴

1.法律依据

1)义务条款

《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2)处罚条款

《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

2.裁量基准

1)违法行为发生后,配合执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行为发生后,配合执法、已开展整改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行为发生后,不配合执法或者拒不整改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四千元至五千元罚款。

(十二)在公墓内燃烧锡箔、冥币、纸钱、纸扎等迷信用品或者燃放烟花爆竹

1.法律依据

1)义务条款

《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2)处罚条款

《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七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处一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2.裁量基准

1)在公墓内燃烧锡箔、冥币、纸钱、纸扎等迷信用品或者燃放烟花爆竹,未产生社会影响或者社会影响较小的,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2)在公墓内燃烧锡箔、冥币、纸钱、纸扎等迷信用品或者燃放烟花爆竹,社会影响较大的,处二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十三)未使用由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殡葬服务专用收据

1.法律依据

1)义务条款

《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2)处罚条款

《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八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处五千元至一万元罚款。

2.裁量基准

1)所涉金额不满五万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2)所涉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处七千元至一万元罚款。

(十四)将经营性公墓的维护费挪作他用

1.法律依据

1)义务条款

《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2)处罚条款

《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九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责令限期追回,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罚款。

2.裁量基准

1)违法行为发生后,配合执法、在规定期限内追回维护费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行为发生后,配合执法、已开展整改但未在规定期限内追回维护费的,责令限期追回,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行为发生后,不配合执法或者拒不整改的,责令限期追回,处三万元至五万元罚款。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的规定,对殡葬违法行为,应当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同时充分调查取证,按照法律法规及本裁量基准等规定给予相应处罚,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予以没收。

三、本裁量基准所规定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四、本裁量基准所列的殡葬违法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沪府发〔2013〕32号)所列应当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裁量时应当予以减轻、从轻、从重;本裁量基准对上述殡葬违法行为从轻、从重情节已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本裁量基准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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