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迁出迁入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20-04-30 )
索取号: | AA9118003-2020-005 | 发布机构: | |
文件编号: | 沪民规〔2020〕5号 | 公开类别: | |
实施日期: | 2020-04-28 | 有效性: | 2025-4-30 |
各区民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跨区域跨层级变更,完善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事项,更加便民利民,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办理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迁出迁入变更登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迁出变更登记
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迁出变更登记的,由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向迁出地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同时提交:
(一)《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迁出变更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决策机构的决议;
(三)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的,需提交原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的不再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
二、迁入变更登记
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迁入变更登记的,由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向迁入地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同时提交:
(一)《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迁入变更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决策机构的决议;
(三)《章程核准表》(一式二份);
(四)章程(一式三份);
(五)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的,需提交变更后的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的同意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
(六)需要取得执业许可的,需提交执业许可证书复印件;
(七)住所变更的,需提交场所使用权证明;
(八)其他相关材料。
三、办理期限
迁出地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准予变更登记的发给《准予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迁出决定书》,收回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同时抄送迁出、迁入地业务主管单位,迁入地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变更登记的,按原规定执行。
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到《准予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迁出决定书》后,应及时向迁入地登记管理机关提出迁入登记的申请。迁入地登记管理机关收到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迁入申请后,经审核,符合要求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迁入的决定,颁发《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迁入决定书》和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向迁入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时涉及名称变更的,应先办理核名手续。
四、档案
迁出地登记管理机关在作出准予变更登记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通过机要形式将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档案材料移交迁入地登记管理机关。
五、公告
办理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迁出迁入变更登记,由迁入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公告。
六、施行时间
此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30日。
附件:1.《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迁出变更登记申请表》
2.《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迁入变更登记申请表》
2020年4月27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