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本市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 2023-10-26 )
索取号: | 0024204128/2023-00072 | 发布机构: | 上海市民政局 |
文件编号: | 沪民残福发〔2023〕4 号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残联:
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是以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回归和融入社会为目标,以改善和提高患者生活自理能力、社会适应与参与能力和就业能力为重点,综合运用精神医学、康复治疗、社会心理、社会工作、社区支持、志愿服务等专业技术和方法,开展全生命周期关怀帮助、健康教育、功能训练、社会支持,以提高患者健康水平的专业社会服务。为贯彻落实《“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关于加快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发展的意见》(民发〔2017〕167号)、《关于开展“精康融合行动”的通知》(民发〔2022〕104号)及《上海市精神卫生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20-2030年)》等一系列文件精神,现结合实际,就本市推进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着力推动本市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体系布局优化、资源投入整合强化、服务内容提质增效,促进患者回归和融入社会,增强精神障碍患者及家庭获得感、幸福感。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发挥政府在规划制定、政策扶持、资金投入、监督管理等方面的主导作用,统一部署,协调推进。搭建跨部门合作机制和服务平台,引导和激励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社区组织、家庭和个人参与服务。
坚持统筹推进,分类指导。整合民政、卫生健康、公安、财政、人社、残联等部门资源,形成政策合力,强化基层实践和创新,构建分类指导、稳妥推进、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
坚持需求导向,强化服务。聚焦服务对象实际需求,以促进精神障碍患者生活自理、回归社会为最终目标,综合运用各类康复服务资源、方法和技术,拓展服务内容,推动形成全方位、全生命周期的服务模式。
坚持示范带动,提质增效。聚焦提高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和连续性,提升服务对象覆盖率,引导在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领域经验丰富、专业能力强的服务机构发挥示范作用,提升机构的专业服务能力和服务效果。
(三)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为期三年的“精康融合行动”,到2025年,基本形成服务网络布局合理、服务主体组成多元、形式方法多样灵活、转介衔接顺畅有序、管理机制专业规范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体系。
第一年(2023年1月至2023年12月),围绕“服务覆盖年”建设目标,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在全市16个区(100%)全面铺开,本市50%以上的街道(乡镇)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登记康复对象接受规范服务率达30%以上。
第二年(2024年1月至2024年12月),围绕“提质增效年”建设目标,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形式较为丰富,康复对象及照料者接受专业服务的意识和意愿显著增强,本市65%以上的街道(乡镇)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登记康复对象接受规范服务率达45%以上。
第三年(2025年1月至2025年12月),围绕“长效机制建设年”建设目标,本市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体系持续完善,服务专业性、稳定性、可及性明显增强,本市90%以上的街道(乡镇)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登记康复对象接受规范服务率达60%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优化本市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体系建设布局
1.科学规划服务体系建设。本市各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健康、公安、人社、残联等部门,综合精神障碍流行病学调研数据、精神卫生服务机构数量、社区康复设施状况、社会工作者等专业人才规模等要素,合理布局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促进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服务与医疗救治、社会救助、长期照料、就业服务的衔接配合。发挥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辐射带动作用,逐步拓展评估转介、培训督导、服务示范等综合功能。
2.着力健全服务网络。立足街道(乡镇),按照有利于满足康复服务对象需求、交通便利、场所安全、转诊转介便捷、公用基础设施完善等原则,依托社区各类相关服务场地资源,鼓励现有城乡社区服务机构、残疾人养护机构,积极创造条件,为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提供场地支持。建立以家庭照护者、村(居)委残协专职委员、社区精神卫生防治人员、公安干警等相关人员为主的综合管理小组。结合本市各街镇社工站建设和职能定位,强化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会慈善资源的“五社联动”机制,逐步构建完善社区精神卫生社会工作服务体系,有条件的街镇可设置精神卫生专业社工站。
(二)畅通精神障碍治疗与康复双向转介
3.提升服务转介信息化水平。统筹利用现有资源,依托全国统一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国家转介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全国转介信息平台),以各区为单位,推进辖区内康复对象需求信息的收集、整合和共享,为康复对象提供及时、高效、便捷的转介登记、康复转介、康复服务后转介等服务。街道(乡镇)应加强辖区内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患者档案管理,摸清底数,促进精准服务。
4.建立科学的评估转介登记机制。推动建立基于专业评估和自愿申请的转介登记机制。依托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开具的精神障碍患者出院康复评估、门诊就诊诊断评估,为符合条件的精神障碍患者及其监护人提供社区康复建议,引导其接受社区康复服务;精神障碍患者及监护人也可自愿提出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申请;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村(居)民委员会和个人发现精神障碍患者存在社区康复需求时,经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审核评估后予以登记。指导服务机构在开展康复服务前,与登记康复对象及监护人签订知情同意书、服务协议等。建立绿色通道,登记康复对象参加社区康复期间病情复发的,可由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向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快速转介。
5.完善康复服务后转介机制。要积极整合资源,拓展就业渠道,为符合条件的登记康复对象提供辅助性、支持型就业岗位。鼓励各类企事业单位设置公益性庇护性工作岗位,为精神障碍患者提供更多就业机会。指导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定期组织专业人员对登记康复对象的康复效果、疾病状态、生活自理能力、就业意愿和就业能力等情况开展定期评估。对病情稳定、具有就业意愿且具备就业能力的登记康复对象,经功能评估合格后,可由社区康复服务机构转介至就业服务机构或直接向相关单位推荐就业。
(三)提升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供给能力
6.统筹发展各类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资源。充分依托本市“市—区—街道(乡镇)”三级精神疾病防治服务网络,发挥本市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优势,支持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引导有条件的残疾人服务机构拓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培育一批从事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的社会工作专业机构。鼓励和支持成立民办非营利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十四五”期间,每个区培育至少1家以提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为主,专业化程度高、服务能力强的品牌化精神康复社会服务机构。
7.丰富多元化服务形式。丰富和拓展服药训练、生活技能训练、社交技能训练、职业能力训练、居家康复指导、家庭支援、同伴支持、患者家属专家交流互助等多种形式的服务项目,满足精神障碍患者在提高生活自理能力、社会适应能力、恢复职业能力等方面的需求。深化和拓展相关社区精神障碍日间康复(照料)机构服务内容,增加服务项目,不断提升康复训练的针对性和可及性。发挥社会工作者等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人员的创造性和自主性,运用个案管理、小组工作等专业工作方法,为康复对象提供个性化服务。鼓励精神障碍患者参与社区志愿服务活动,积极接触社会、融入社会。有条件的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可探索运用5G、智能机器人、虚拟现实等信息技术手段,构建工作生活服务场景,提升康复服务效果。
(四)推进高素质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8.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大力培育精神卫生社会工作者队伍,动员组织具备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知识和技能的社会志愿服务队伍,发挥精神科医师、康复师、心理治疗师、心理咨询师、公共卫生医师、护士等专业技术人才优势,为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提供人力支持。到“十四五”末,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中具有精神卫生、社会工作、心理健康相关专业学历的从业人员应占30%以上。
9.注重从业人员能力提升。市、区民政部门协同卫生健康部门组建市、区两级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专家技术指导组,广泛开展技术指导、评估督导和培训示范工作。指导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从业人员根据实际需要接受岗前培训、集中培训、跟踪督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直接服务人员每年至少接受20小时的精神障碍康复专业知识培训,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素质能力。推动将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理念、评估和转介列入精神科医师和护士培训内容,促进精神障碍诊疗和康复服务衔接。支持精神障碍社区康复从业人员参加社会工作职业资格评价和学历教育。
(五)保障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可持续发展
10.强化政策引领推动作用。各级民政、卫生健康、残联等部门和单位通过统筹现有资源,积极支持“精康融合行动”实施,在政府购买服务、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人才交流和培训等方面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11.引导社会资金筹集和使用。注意更好发挥第三次分配调节作用,引导鼓励爱心企业、慈善组织、基金会设立专项基金、开展公益捐赠,支持符合条件且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精神康复类社会服务机构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完善激励保障措施,落实慈善捐赠的相关优惠政策,引导社会力量支持参与提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
12.支持家庭发挥主体作用。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和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要指导家庭密切关注患者病情变化,学习掌握相关知识技能,照料患者日常生活,积极引导患者在家开展康复活动和参加社区康复,协助医疗机构和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做好相关康复工作。
(六)优化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支撑体系
13.加强康复服务标准化建设。加强精神卫生领域有关国家标准的实施推广,积极做好相关国家、地方标准的宣贯;贯彻本市《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规范》(DB 31MZ/Z 002—2023),引导服务机构与康复对象或监护人签订服务协议,规范服务转介及签约履约行为,推动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发展。
14.发挥正面宣传和社区支持作用。通过社区精神卫生健康宣传教育、政策宣传、公益广告等方式,普及精神卫生知识,引导和帮助社区居民、精神障碍患者及家庭正确面对精神疾病,消除家庭病耻感和污名化。为精神障碍患者提供社区融入服务,推动其参加社区活动,建构起社区关系网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市民政、卫生健康、公安、人社、残联要各司其责,加强协调,统筹推进全市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指导街道(乡镇)组织开展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服务。各级民政部门牵头推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促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广泛开展。卫生健康部门要将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纳入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提供医疗技术支持,促进精神障碍预防、治疗、康复衔接。公安部门应会同卫生健康、民政、残联等部门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人社部门应为精神障碍患者做好就业服务,提供社会就业支持。残联要积极反映精神残疾人诉求,维护精神残疾人康复权益。
(二)加强资金支持。建立健全多元化资金投入机制。财政部门要根据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需求、财力情况等,对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予以保障,支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民政部门要将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项目纳入福利彩票公益金支持的公益项目。卫生健康部门要对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给予技术和专业人才队伍支持,并将其纳入精神卫生工作支持范围。残联要将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纳入精神残疾人康复工作总体安排,依法依规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符合条件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给予支持。民政、卫生健康、残联等部门和单位依法对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所涉及资金使用情况、社会服务机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三)加强督查指导。将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发展纳入民政、卫生健康、残联、公安等年度绩效考核范围。依托市、区两级专家技术指导组,定期检查评估各区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开展情况,不断提炼工作经验,创新工作方法,完善相关政策,共同推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的持续发展。同时,加大相关政策及工作推进的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关心关注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
上 海 市 民 政 局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 海 市 公 安 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3年10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