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申请“跨省通办”的通知 ( 2021-06-02 )
索取号: | 0024204128/2021-00057 | 发布机构: | 上海市民政局 |
文件编号: | 沪民残福发〔2021〕2 号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各区民政局、残联:
根据《民政部办公厅 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申请“跨省通办”的通知》(民办发〔2021〕2号)精神,自4月22日起实施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申请“跨省通办”,现结合本市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跨省通办”的意义
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申请“跨省通办”,能有效服务残疾人口流动需求,逐步解决残疾人异地申领补贴面临的“多地跑”“折返跑”等难点堵点问题,是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的重要举措,也是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重要内容。
二、主要内容
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申请“跨省通办”是指残疾人两项补贴实行以任意地申请、户籍地审核审定及发放的形式办理,即残疾人可向全国范围内任何省市的街道(乡镇)提出补贴申请,补贴资格的初审、审核、审定及发放由其户籍地所在省市负责。
三、办理程序
各区要按照异地代收代办方式,统一使用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全国系统”)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跨省通办”申请,一是做好外省市户籍残疾人在本市提交补贴申请的受理工作,二是负责本市户籍残疾人在外省市提出补贴申请的初审、审核、审定和资金发放工作。
(一)受理外省市户籍残疾人的申请
4月22日至12月31日期间,各街道(乡镇)要依托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开展外省市户籍残疾人在本市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跨省通办”办理事项,做好前台咨询收件、后台办理、结果告知等工作。
外省市户籍残疾人到窗口提交申请时,应做好“跨省通办”政策解释工作,记录申请人联系方式,一次性告知所需提供的材料。在申请材料收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录入全国系统并推送至业务属地(即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补贴受理窗口。通过全国系统查收业务属地反馈的办理结果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通知申请人并做好记录。
(二)审核本市户籍残疾人在外省市提出的申请
各区街道(乡镇)需定期查看全国系统,自收到外省市(受理地)推送的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贴资格认定,将办理结果反馈受理地。
1.接收信息。在全国系统中及时接收外省市推送的申请信息,检查并下载相关证明材料。
2.业务审核。通过本市自建系统比对核实申请人的户籍、经济状况、残疾类型和等级等基本信息,提交的材料齐全且确认符合条件的,按照本市日常业务流程在自建系统中做好街道(乡镇)初审、区残联审核和区民政局审定工作。
3.反馈结果。一是对确认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全国系统中同步完成街道(乡镇)初审、区残联审核和区民政局审定工作,并自递交申请当月起计发补贴。二是经信息核实后,对非本市户籍、提交材料不齐全等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全国系统中将申请退回受理地,并说明具体原因。
四、工作要求
(一)认真学习“跨省通办”政策及业务流程
各级民政、残联要熟悉掌握本市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申请“跨省通办”政策及业务流程,指导基层业务窗口做好外省市户籍残疾人补贴申请受理工作,切实方便残疾人异地办事。
(二)优化本市户籍残疾人办事方式
1.主动宣传本市政策。各级民政、残联要通过多种形式主动宣传本市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通过“政策找人”帮助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残疾人在本市及时办理补贴申请手续。
2.推动本市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见面”办理。通过印发手册、短信推送等方式,对本市户籍残疾人,尤其是新办证的残疾人主动宣传本市残疾人两项补贴“一网通办”(如“助残一件事”)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自助终端等线上申请“不见面”办理方式,从源头上帮助本市户籍残疾人即便在外省市,也能通过线上的便捷方式申领补贴,做到“零材料”、“零跑动”。
(三)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和存在问题
在开展“跨省通办”业务过程中,各区要及时总结相关经验和成果,不断探索优化残疾人办事流程。在遇到政策业务、技术操作等方面的问题时,要及时向市民政局、市残联报告。
上 海 市 民 政 局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1年4月29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