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 ( 2009-0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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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发〔2009〕2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是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更好地为人民服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2004年以来,本市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使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初步确立,公开意识不断增强,较好地满足了社会公众获取利用政府信息的需求,有力地促进了政府依法行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为适应新的形势和任务,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按照把上海建设成为“行政效率最高、行政透明度最高、行政收费最少的行政区之一”的要求,以深化公开内容为核心,在资金、项目、政策、服务等方面切实加大公开力度,逐步形成以主动公开为主、依申请公开为补充的格局,推动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再上新台阶,促进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建设。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以财政性资金和社会公共资金为重点,着力提高政府资金公开透明度。
(一)积极稳妥地推进财政预算信息公开。根据《预算法》,以政府预算、部门预算、预算执行、财政转移支付等内容为重点,分步骤、分层次、分内容不断提高财政预算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扩大向同级人大报告财政预算的覆盖面,逐步实现部门预算全部报送同级人代会审议(涉及国家安全的部门除外)。细化报送同级人大的本级预算草案,逐年扩大预算草案列示的款级科目。向社会公开经人大审议通过的政府预算、决算报告及预算、决算表。探索向社会公开部门预算的方式、范围、内容和形式。及时发布月度(季度)财政收支情况。依托“金财工程”,加快构建完整的财政信息库,将所有财政资金纳入监管系统,为进一步加大财政信息公开力度创造条件。(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
(二)加大财政专项资金的公开力度。全面梳理各类财政专项资金情况,以用于改善民生和促进发展的专项资金为重点,明确公开要求,逐年扩大财政专项资金的公开范围。先行选择部分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专项资金,包括对口支援都江堰灾后重建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农惠农资金、社会救助资金、排污费专项资金、帮困助学资金、信息化发展资金、科技小巨人专项资金、公交行业补贴资金、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等,主动公开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具体操作流程和资金分配结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
(三)加大政府非税收入公开力度。建立完善定期发布机制,公开地方政府债券筹集资金安排的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公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新增机动车额度拍卖收入和使用、监督情况等。(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建设交通委、市交通港口局)
(四)推动行政事业性收费公开透明。健全收费公示、持证收费等制度,确保收费透明。优化行政事业性收费发布平台,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收费依据、收费范围、收费对象、收费情况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凡发生变更的收费项目,变更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财政局)
(五)建立完善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制度。遵循“依法披露、突出重点、真实有效、促进和谐”的原则,定期公开本市各项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享受待遇情况,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各类社会保险基金运行总体情况以及收支情况,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的基本情况,经办管理重要事项和社会保险违规违纪典型案例的处理以及整改情况等。研究加强各类社会保险信息公开的有效途径。(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六)完善住房公积金定期公告制度。公开本市住房公积金年度归集、提取、使用计划以及计划执行情况,包括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主要指标完成情况、增值收益使用情况。公开住房公积金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增值收益表和财务情况说明。公开住房公积金管理及业务发展中长期规划等。依托公积金信息系统建设,不断优化公开的程序和方式,方便缴存职工和单位查询与自身相关的公积金缴纳使用情况等。(责任单位: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七)健全房屋维修基金定期公告制度。及时发布本市房屋维修基金年度归集金额、划转金额。健全房屋维修基金管理信息统计、公告制度,方便业主随时掌握、准确了解个人维修基金的缴存、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八)公开彩票公益金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告本市福利、体育等彩票公益金的年度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探索福利彩票公益创投和公益招标机制,扩大社会参与度,提高公益金使用效益。(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体育局、市财政局)
(九)增强国有资产信息透明度。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依法向社会公布国有资产状况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公开出资企业生产经营总体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经营业绩考核总体情况,公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有关统计信息等,不断提高国有资产信息透明度。(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各区县政府)
(十)进一步增强政府采购透明度。完善采购信息公告制度,及时规范发布政府采购信息,主动公开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名录,招标公告、邀标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公告、成交结果及其更正事项等招投标信息,政府采购有关投诉处理、考核结果等监管信息,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等。完善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健全单一来源采购公示制度,推动采购过程公开透明。(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政府机管局、各区县政府)
(十一)公开捐赠款物的募集、分配和使用情况。对“帮困送温暖”等集中性募集的物资和资金,其募集、分配、使用情况在募捐活动结束后的一个季度内向社会公布;对全市经常性捐赠中募集的物资,其募集、分配、使用情况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对为突发性灾害进行的募捐活动募集的物资和资金,其募捐及使用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十二)进一步加大审计公开力度。按照“依法、渐进、客观、公正”的原则,完善审计公开机制和程序,不断扩大审计公开领域,丰富审计公开内容,拓宽审计公开渠道,优化审计公开形式。公开年度重点审计项目计划、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整改报告。逐步公开政府部门或国有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单项审计结果。逐步公开有关行业或专项资金的综合审计结果。逐步公开专项审计调查结果。(责任单位:市审计局、各区县政府)
二、加大政府投资项目及计划规划公开力度,积极推动行政审批公开透明。
(十三)增强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建设项目透明度。把公开透明的要求贯穿于投资项目管理、运营的全过程。及时发布本市“扩内需、保增长”政府投资的重点投向和资金测算情况。建立健全重大建设项目公开制度,及时公布年度重大建设项目计划及其实施进展情况。公开年度市政府实事项目的进展情况。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招投标透明度。进一步加大国有土地“招拍挂”相关信息的公开力度。(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
(十四)推进行政审批过程透明和结果公开。全面公开行政审批事项、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目录等,方便公众办理。公开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社会团体、咨询公司、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组织等参与审批、监管的情况。依托全市行政审批办事平台,逐步实现各审批环节信息的全程透明、全程监督。公开行政审批效能监察报告,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促进行政审批效率的提高。不断扩大审批结果公开范围,加大房地产开发、动拆迁、规划、环保、卫生等行政审批结果向社会公开的力度。(责任单位:市审改办、市政府办公厅、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
(十五)公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和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等相关信息。公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和计划表。公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评估报告。公开环保三年行动计划、迎世博600天行动计划、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三年行动计划等各类社会关注度高的计划的实施情况。及时公开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重要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重大建设项目规划等各类规划,以及土地利用规划。加大产业、能源、生态、旅游、教育、卫生、信息化等专项规划的公开力度。根据《统计法》,加大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统计信息的公开力度。(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统计局、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
三、加大政策公开力度,完善政策制定和发布机制。
(十六)进一步扩大公众有序参与。各级政府制订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公共政策时,要广泛征求社会各方意见,推动公众有序参与。积极建立健全征询、听证、专家论证等征询民意的有效程序和方式,适时制定公众参与行政重大决策的相关制度规范。(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
(十七)推行政策公开“三同步”制度。及时公开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重大公共政策、产业政策和重要事项,主动发布人才引进、住房保障、促进就业、旧区改造、教育改革、医疗卫生改革等政策及其实施细则。推行政策公开“三同步”制度,即政策文件、政策解读、新闻发布稿同步公开,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推动政策落实。(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政府)
(十八)加强政策执行情况公开。依托政府信息公开各种渠道,注意收集社会各方对政策实施情况的反应,为推进政策实施和完善政策提供依据。加大重大政策措施执行情况的信息公开力度,积极探索重大政策评估报告公开机制。(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政府)
四、加大公共服务类信息公开力度,方便市民生活和企业生产。
(十九)积极推动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根据《条例》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单位)的总体要求,积极推动学校、医院、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围绕社会普遍关注的价格、质量、服务等要素,重点公开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办事结果、监督渠道等内容。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各行业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实施办法或细则,使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不断规范化、制度化。(责任单位:市教委、市卫生局、市人口计生委、市水务局、市建设交通委、市环保局、市交通港口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电力公司)
(二十)加强与政府管理相关公共信息公开工作。依托法人信息库建设,主动公开企业营业执照信息、年检结果信息等,建立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积极推动实有人口、土地房屋、空间地理、行政业务等政府公共信息资源的编目、共享和应用。公开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及时通报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产品质量的相关监督检查情况,逐步建立信息查询数据库。同时,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公开相关安全生产事故处理情况。(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
(二十一)积极推进依法行政类信息公开。及时公开行政机关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及其调整、变动情况。在公安、工商、卫生、环保、质量技监、食品药品监管、安全生产、交通、水务、城管等领域积极开展行政处罚类信息公开实践,逐步形成有效运作机制。建立依法行政状况白皮书制度,定期公开本市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状况,包括制定和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等方面的基本状况。推动政风行风测评结果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纠风办、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
(二十二)加大世博会相关信息公开力度。重点做好世博会场馆建设运营、招展布展以及与世博会相关的社会管理、公共交通、游客服务等信息公开工作。(责任单位:上海世博局、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
五、不断拓展优化公开渠道,切实做到公开及时、有效、便民。
(二十三)充分发挥政府网站的第一平台作用。以“中国上海”门户网站为核心,加强各级政府网站建设。进一步完善“中国上海”门户网站和各级政府网站功能,突出权威性、及时性、系统性;整合网站的各种公开栏目,强化更新维护责任,升级搜索引擎,方便公众查询、检索。完善各级政府网站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建设,做到界面友好、分类科学、查询方便、更新及时。健全网上政府信箱、网上调查、在线交流等栏目的有效运作机制,畅通社情民意反馈渠道,增进政民双向互动。在保护来信人隐私的基础上,将来信的收件反馈、处理状态、结果告知等及时在网上公布。(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政府)
(二十四)进一步构建多样化的公开渠道。本着“促进公开,方便公众”的原则,不断丰富和完善公开渠道。建立健全新闻发布制度,积极推进新闻发言人制度,完善即时发布、议题设置发布机制。结合数字电视推广建设,探索开设“政府信息公开”数字频道或栏目,提高信息公开服务的普及性和便民性。完善“政务服务热线114”功能,使之逐步成为社会公众与政府联系的“电话门户”。探索开展“市民参观日”、“政府信息公开日”等活动。继续提升档案馆、图书馆等各类公共查阅点、政府公报、市民信箱、短信平台、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现有公开渠道的服务,因地制宜,方便公众查阅和获取政府信息。(责任单位:市政府新闻办、市文广影视局、市政务公开办、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
(二十五)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向基层延伸。每年命名和建设一批“社区(农村)信息公开服务示范点”,依托居委会、村委会现有资源和设施,为公众就近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推动行政村为农服务信息智能终端机(“农民一点通”)部署应用。在基层组织开展政府信息志愿者服务,宣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及时收集公众对信息公开的意见建议。(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农委、各区县政府)
六、加强基础工作,建立政府信息公开长效机制。
(二十六)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队伍建设。各区县、各部门要明确信息公开工作的分管领导,落实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充实工作人员,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建立和完善信息公开的服务窗口。各区县政府以及社会关注度高的市级部门原则上至少配备1-2名政府信息公开专职工作人员。(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政府)
(二十七)推动信息公开工作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按照“统一标准,规范实施,分级部署”的原则,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功能,统一规范政府部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则,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发布主体、内容、形式、范围,以及依申请公开接收、答复、提供等环节,加以规范和标准化。市级机关要制定本领域信息公开细则,协调和统一各相关部门之间和市、区县两级部门之间的信息公开工作标准和要求。继续推进公文类信息目录备案工作,进一步把信息公开贯穿于公文管理全过程。(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
(二十八)完善信息公开相关配套制度。修订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指南编制规范,建立健全公开信息更新维护、历史文件梳理、虚假和不完整信息澄清、主动公开信息送交及政府信息归档等制度。围绕依法平稳有序目标,加强对依申请公开工作指导和释疑,完善依申请公开处理工作规程,进一步规范依申请公开行为,做好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健全落实政府信息发布协调、保密审查和监督保障等制度,完善考核评估办法,加大社会评议力度,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序推进。(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市档案局、市保密局、上海图书馆、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
(二十九)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专业支撑体系。组建市政府信息公开专家咨询组,依托本市科研院所和高校建立市政府信息公开研究基地,为深入开展信息公开提供专业支撑和决策参考。(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教委)
(三十)切实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培训。将政府信息公开纳入公务员培训计划,实行全员培训,全面增强本市公务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政府信息公开意识和责任感。对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人员,进行必要的业务考核。(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公务员局、上海行政学院、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
各区县、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定贯彻本意见的实施方案和具体措施;市政府办公厅要加强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本意见落到实处。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