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规范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通知 ( 2022-01-30 )
索取号: | 0024204128/2022-00015 | 发布机构: | 上海市民政局 |
文件编号: | 沪民社服发〔2022〕1 号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各区民政局,市民政局各相关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以评促建、以评促管,推动全市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规范对第三方评估机构的遴选
本通知所称第三方评估机构系指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受本市各级民政部门委托,按照全市统一的评估标准和程序,对社会组织的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等进行客观评价,独立给出初步评估意见的专业机构,主要包括在市区两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服务机构和社会团体。
根据民政部《关于探索建立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民发〔2015〕89号),结合本市实际,市、区民政局委托开展社会组织评估的第三方评估机构一般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依法登记,能够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二)业务(经营)范围含评估等相关字样;(三)具有开展评估工作必需的场所和办公条件;(四)具有相对稳定的评估专家和专职工作人员。在机构任职或由机构长期聘请的评估专家5名以上,含至少1名财务专家。机构具体从事第三方实地评估事务性工作的专职人员至少1名。(五)机构组织健全,内部治理规范,社会信誉良好。近3年年检均合格,无违法违规等不良信用记录。机构能以自身信誉和能力对第三方实地评估意见和评估报告质量负责。
二、规范对第三方评估机构的管理
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市、区民政局分别负责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的指导、监督,督促第三方评估机构遵守社会组织评估相关规定,加强对评估专家使用和评估档案的管理,严守自律承诺,防止利用评估工作谋取不当利益。市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不定期对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档案和评估报告进行抽查。
第三方评估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民政部门应按照规定或合同约定做出相应处理:(一)不再符合基本条件的;(二)未严格履行委托合同或进行分包、转包的;(三)在评估工作中弄虚作假,或者与被评估的社会组织串通舞弊,致使评估结果失实的;(四)违反廉洁自律相关规定和评估工作纪律,接受被评估的社会组织宴请、馈赠等利益输送的;(五)违反规定向被评估的社会组织收取评估费用或者利用评估工作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六)评估档案管理混乱,评估报告质量低下;(七)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三、规范相关评估档案的管理
评估工作档案对提升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质量,确保评估工作公平公正具有重要作用。第三方评估机构要明确职责,指定专人负责做好评估工作记录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形成评估档案。评估档案(含纸质和电子形式)主要包括:(一)参评社会组织的评估申请表、自评报告、自评分表;(二)各评估机构每次实地评估时的评估专家名单、专家评分情况表、评估专家组合议情况表;(三)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评分表、评估意见表(评估建议书);(四)各评估机构年度评估情况总结报告(包括实地评估开展情况,通过评估发现的主要问题和意见建议等);(五)民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和情况说明等。
各区民政局、市民政局各相关处室要高度重视社会组织评估档案管理工作,指导第三方评估机构做好各项评估工作记录,并按照全市统一的评估档案管理要求妥善保管好评估档案,适时将评估档案统一接收保管。
以上工作要求请各区民政局、市民政局各相关处室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
2022年1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