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长三角地区县级异地商会试点登记的通知 ( 2020-09-15 )

索取号: 0024204128/2020-00120 发布机构: 上海市民政局
文件编号: 沪民社登发〔2020〕5 号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江苏驻沪办、浙江驻沪办、安徽驻沪办: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精神,推动异地商会在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国家战略中发挥更大作用,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稳定作出更大贡献,现就本市开展长三角地区县级异地商会试点登记作如下通知:

一、指导思想

立足中央对上海发展的战略定位和国家对长三角区域发展的总体部署,聚焦上海“五个中心”和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建设,更好地发挥上海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中的龙头带动作用,推动长三角地区企业和经济组织整合资源、协同发展、互联共享,助推长三角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

二、试点范围

本次试点登记的范围为原籍地在长三角地区同一县的法人或自然人在上海注册设立的企业发起成立的,以原籍地地域名命名的县级异地商会。

三、试点条件

1.发起单位原籍地位于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等长三角地区。

2.发起单位原籍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较高,综合实力较强,在上海注册设立的企业数达到一定规模、覆盖领域广泛。

3.发起单位应具备一定的知名度和号召力,在业内有一定经济实力、社会作用和代表性。

4.发起单位原籍地所在区域驻沪联络处(办事处)支持该异地商会的成立、能够承担后续的相关管理工作,发起单位原籍地县级人民政府同意该异地商会名称使用原籍地地域名。

5.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其他规定。

四、试点原则

1.市民政局是长三角地区县级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是长三角地区县级异地商会的行业管理部门,原籍地所在区域驻沪联络处(办事处)共同承担异地商会管理工作。

2.由发起单位原籍地省驻沪办,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从县级异地商会申请成立的实际出发,按照“试点条件”的要求,向上海市民政局、市政府合作交流办提出列入试点登记的名单,成熟一家,推进一家。

3.长三角地区县级异地商会的名称依次由上海或上海市、原籍地地域名、商会三部分构成,如“上海市**(原籍地地域名)商会”。

4.长三角地区县级异地商会的宗旨应是“搭建交流合作平台,为促进上海、**两地经济、社会发展、助力长三角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做出贡献”。

5.长三角地区县级异地商会的业务范围应是“组织商务考察、展览展示、信息交流等活动;提供经济协作、业务培训、商务咨询等服务;开展公益项目”。

6.长三角地区县级异地商会应在做实党的建设、加强诚信建设、建立内部协商和矛盾调解制度、推进重大事项公开等方面积极开展实践探索。

7.如遇特殊情况,由市民政局、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共同商议后决定。

五、其他

登记管理机关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上海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要求以及现有工作机制,对长三角地区县级异地商会的申请登记进行受理审批。

长三角地区县级异地商会登记后,应按照《上海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要求,严格执行市民政局、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和原籍地所在区域驻沪联络处(办事处)对于异地商会管理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内部建设、服务会员单位、参与区域合作、履行社会责任,为推动长三角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和促进两地经济社会发展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组织管理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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