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内地公民如何在本市申请收养由市儿福院抚养的未成年人? (2021-09-16 )

在本市申请收养由市儿福院抚养的未成年人的,由市婚姻和收养登记中心根据规定和职责,按照以下流程开展相关收养工作:

(1)收养需求备案。在本市申请收养由市儿福院抚养的未成年人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收养申请人”),可以向市收养中心咨询有关收养法律法规政策,填写收养意愿。市收养中心审核收养申请人基本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要求的,进行收养需求备案记录。

(2)收养前培训。市收养中心根据收养申请人申请时间先后顺序,定期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收养申请人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收养法律法规基本知识、收养人的权利义务、收养登记办理程序及注意事项、弃(婴)儿的特点和心理需要、育儿知识等。

(3)收养能力评估。市收养登记中心根据拟被送养未成年人需求情况,按照收养申请人申请时间顺序和意愿,先行筛选配对,并向收养申请人发出《收养评估通知书》,书面告知收养申请人将对其进行收养评估。收养评估一般在收养申请人确认同意进行收养评估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其中收养能力评估和融合情况评估时间分段累计计算。收养评估期间不计入收养登记办理期限。

收养能力评估合格的,民政部门向收养申请人发出《融合通知书》。

(4)融合情况评估。收养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融合通知书》起 5 日内(不计入评估周期)到民政部门办理融合手续,签订融合期临时抚育照料协议,与被收养人进行融合。融合时间不少于 30 日。由评估人员对收养申请人与被收养人的融合情况进行调查评估,详细记录调查过程与内容,提出评估意见。完成收养能力和融合情况评估的,出具《收养评估报告》。

(5)办理收养登记。收养评估合格的,按照规定进入收养登记办理程序。

(6)收养后回访。在完成收养登记手续后3个月内,由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收养家庭开展跟踪回访服务工作,对被送养儿童融入家庭生活和成长情况进行了解,必要时可提供专业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