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十部门关于本市实施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 ( 2004-10-25 )

索取号: AA9105002-2004-001 发布机构:
文件编号: 沪府办[2004]56号 公开类别: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市民政局、市教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市金融办、市工商局《关于本市实施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四年十月二十日

关于本市实施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和《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26号),现就本市实施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享受优惠政策资格

符合城镇安排就业条件,经本人申请和区县民政部门批准自谋职业的转业、复员士官和退伍义务兵(以下简称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以下简称《自谋职业证》)后,凭《自谋职业证》可以在本市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自谋职业证》式样由民政部统一制定,市民政部门负责印制,区县民政部门负责核发。

二、关于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

(一)各类就业培训和职业教育等机构要根据劳动力市场变化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就业培训。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参加政府经费补贴项目的职业技能培训的,在其未就业状态下,可以每年免费参加一次;参加政府经费补贴培训项目以外培训的,在其退役后尚未就业期间一年内,可以凭参加培训的付费凭证和结业证书,由区县民政部门给予适当的培训补贴。

(二)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机构要积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职业介绍和指导、档案管理、人事代理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服务,并免收服务费用。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可以按本市有关规定进行失业登记,办理劳动手册,实行市场推荐就业。区县职业介绍机构应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免费开展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并组织参加职业培训。

(三)用人单位在面向社会招聘员工时,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录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

各级行政机关在录用公务员时,应允许符合报考条件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参加全市统一的公务员录用考试,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服役期视为参加社会实践的年限。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两年内被行政机关或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录用的,要将《自谋职业证》交回区县民政部门,并退回发给的一次性经济补助,不再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四)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单位就业的,单位要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建立或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其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予以认定。服役期间作为义务兵参加社会保险建立社会保险个人帐户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累计计算;服役时作为士官未参加社会保险期间,其个人帐户储存额按照本市现行规定,由社会保险统筹基金予以计 入。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未在单位就业的,可以按照本市规定参加自由职业者养老、医疗保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上述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接续手续。

三、关于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学校的,可以在原始总分上加10分投档,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的,可以在原始总分上加20分投档。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可以在原始总分上加10分投档,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可以在原始总分上加20分投档。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研究生的,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予以复试或录取。

上述优待办法,参照市教委、市民政局对退役士兵报考本市高等院校实行优待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关于个体经营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2004年1月21日起,凭《自谋职业证》和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3年内免交下列费用:

(一)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二)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

(三)市政府以及市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四)其他有关登记类、管理类的收费项目。

五、关于税收

(一)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工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企业职工总数×100%)×2。

(二)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定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可以按照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企业职工总数×100%)×2。

(三)对于新办的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凡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并与其签订)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每吸纳1名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每年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当年不足扣减的,可以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能超过两年。

(四)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商贸型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按照本市关于招用失业、协保人员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办理程序和计算方法执行。

(五)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本实施意见所称新办企业,是指2004年1月20日后新组建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本实施意见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

(六)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开发荒地(荒滩、荒水)的,从有收入年度开始,3年内免征农业税。对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种植、养殖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和相关技术培训业务以及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繁殖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

六、关于贷款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经营资金不足时,可持《自谋职业证》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商业银行优先予以信贷支持。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开办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或从事个体经营和创办小企业,符合本市开业贷款担保条件的,可以向区县开业指导服务机构申请开业贷款。

七、关于户籍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本市县级以下(含县级)城镇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公安部门应准予其凭《申报户口证明信》、《迁沪落户确认单》、《自谋职业证》、房产证、劳动合同或收入证明等,办理落户手续;其配偶和16岁以下子女是农业户口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安分(县)局批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农转非”手续并随其落户。

上述合法固定住所,是指具有房产证的商品房、私房和自建住房。

各有关部门在办理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及其随调(迁)配偶、子女落户手续时,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人事局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OO四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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