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第1103号提案的答复情况 ( 2026-07-16 )
| 索取号: | 发布机构: | 上海市民政局 | |
| 文件编号: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标题:关于完善改进临时监护制度的提案
办理结果:解决或采纳
答复情况如下:
一、对本提案的办理概述
提案提出的明确临时监护启动条件、细化临时监护人权责制度、制定履职的程序及标准、制定与长期公职监护的衔接机制等内容,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建设性,对完善我市监护制度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我局会同市委社会工作部、市卫生健康委及市高院进行了认真研究,将积极采纳并推进相关工作。
二、对提案建议的答复
(一)关于明确启动条件的建议
《民法典》第三十一条规定,在指定监护人之前,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可以依法担任临时监护人;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因突发紧急情况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实践中,为减少成年人突发失能可能面临的监护真空,我市法院依法开展监护争议协调处置、临时照护措施安排等延伸工作,积极引导民事行为能力宣告程序与监护人指定程序衔接贯通。结合实践中出现的典型案例及民生需求,积极参与跨部门联动,与街道、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发挥合力,配套开展亲属核查、行为能力鉴定、监护人指定等快速响应措施,充分支持基层组织主动担当,对紧急情形下的临时监护依法予以保障。
(二)关于民政部门细化临时监护人权责制度,制定履职的程序及标准的建议
近年来,我局积极探索完善民政部门履行监护相关职责的各项制度,启动《民政部门指定监护法律制度及程序》课题研究。根据职责分工,结合前期支持静安区某居民委员会办理被监护人申请救助事项的实际案例,梳理形成申请指南,为后续重点业务领域完善办事指南提供经验支撑。1月29日,我局配合市委社会工作部举办全市居(村)民委员会履行监护人职责专项培训班,就担任监护人的居(村)民委员会如何办理相关政务服务事项进行了工作辅导。市卫生健康委明确,对确无亲属、未设意定监护的人员,我市部分辖区已探索制定相关工作流程,并已开展试点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将配合相关部门进一步推进临时监护制度建设工作,保障相关群体生命健康权益。
(三)关于民政部门担任监管主体,加强监管力度的建议
市委社会工作部明确,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被依法确定担任临时监护人或为被监护人提供临时生活照料措施,作为党委职能部门,市委社会工作部将从为基层减负赋能的角度,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解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临时监护人或为被监护人提供临时生活照料措施过程中遇到的难点堵点问题,依法维护居民群众合法权益。我局将在市委社会工作部的牵头下,积极履行《民法典》规定的相应职责,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四)关于民政部门制定临时监护机构名单的建议
2025年12月,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实施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明确民政部门加强培育提供监护服务的专业性社会组织,探索建立专业社会组织的信用评价体系和制度。我局将结合职责分工,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围绕完善我市监护制度体系做好相关工作,为基层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提供支持,共同推动形成实质性成果。
(五)关于制定临时监护与长期公职监护的衔接机制的建议
我市法院积极回应临时监护与正式公职监护存在内在联系与衔接需求。在特别程序适用方面,若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临时监护期间,无其他适格监护人、符合《民法典》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公职监护启动条件的,人民法院开通绿色通道,简化流程,依法确认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的公职监护人资格,有效提高衔接效率。在监护制度完善方面,积极总结实践经验,探索建立监护闭环体系。如徐汇区法院联合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委社会工作部共同制定出台《上海市徐汇区特殊群体公职监护联动工作指引(试行)》,划分“紧急照料—临时监护—公职监护”三级层次,构建递进式监护体系,确保监护职能有序衔接。
下一步,我局将结合提案相关建议,进一步深化与相关部门联动,支持和推动临时监护等制度创新探索,提升相关群体的服务和保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