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第1100号提案的答复情况 ( 2026-07-16 )
| 索取号: | 发布机构: | 上海市民政局 | |
| 文件编号: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标题:关于完善改进意定监护制度的提案
办理结果:解决或采纳
答复情况如下:
一、对本提案的办理概述
提案所提的关于鼓励支持设立专业监护机构、制定细化监护职责的指导性文件、协议形成规范化管理、探索实践中意定监护与其他制度的配套使用等建议,对推动我市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体系建设具有借鉴意义。接到提案后,我局通过反复讨论和认真研究,认为提案切合实际,将吸纳相关建议,进一步推进相关工作。
二、对提案建议的答复
(一)关于鼓励支持设立专业监护机构的建议
目前在培育发展老年人意定监护专业性社会组织方面,市级层面,已对上海尽善社会监护服务中心进行提级,未来将充分发挥其专业能力和实践经验,对全市社会组织参与意定监护服务开展指导。区级层面,目前已经有普陀、松江、浦东、徐汇等区正在着手培育成立区级专业性社会组织,开展老年人意定监护服务。下一步,我局将指导其他区加强专业指导和孵化,力争每个区有一家专业从事意定监护服务的社会组织。
(二)关于明确民政为意定监护的监管主体的建议
2025年12月,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实施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文件提出,市、区民政部门要切实发挥市、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职责,会同司法行政、市场监管、卫生健康、规划资源、金融、公安等部门统筹推进实施老年人意定监护工作;老年人住所地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养老服务机构等发现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反映;人民法院按照前款规定指定新的监护人前,老年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老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民政部门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指定,采取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直到人民法院依法确定新的监护人为止。
目前,我局正在制定《上海市老年人意定监护工作指引(试行)》,文件围绕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落地实施,从主体界定、设立流程、服务支持三个层面作出了系统而具体的规定。文件鼓励老年人设立意定监护监督人,监督人的职责包括:监督监护人执行监护事务;处理紧急情况,包括发现监护人存在不适合继续担任监护人的情形时申请撤销监护人;发现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投诉、举报。此文件预计将于近期正式发布。
(三)关于民政制定细化监护职责的指导性文件的建议
为更好地推动《若干意见》落地,当前我局正在加快研究制定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配套文件。一是起草上述《上海市老年人意定监护工作指引(试行)》。二是会同司法部门研制《上海市老年人意定监护协议示范文本》。文本旨在为老年人及其选定的意定监护人提供全面、可自主约定的权利义务框架。文本拟明确监护人的监护职责范围,涵盖人身照管、医疗照护、财产管理、民生保障、法律事务乃至殡葬与遗产管理等,这些方面的个人事务都是根据个人自愿原则提前在意定监护协议文本中进行约定确认的。文本还包含了监护监督人的主要职责、监护人需定期制作事务报告等内容。三是制定《关于居(村)委会、老年人组织、养老服务机构等参与见证老年人<意定监护协议>签订过程操作指引(试行)》。文件旨在为居(村)委会、老年人组织、养老服务机构等受邀请见证意定监护协议签订过程提供指引。目前三个文件处于发文流程中,待正式印发后,我局将会同市委社工部组织面向基层的赋能培训。此外,针对提供监护服务的专业性社会组织,我局目前正在研究制定社会组织开展老年人意定监护服务规范的相关标准,下一步将尽快推动出台,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服务行为,提升服务专业化、规范化水平,为后续建立相关行业标准体系奠定基础。
(四)关于协议形成规范化管理的建议
关于老年人意定监护协议信息的归集和查询服务,2025年修订的《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规定“鼓励老年人及其确定的监护人将意定监护协议信息告知民政部门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可以探索依法为有关个人或者组织提供协议信息查询服务。”随后印发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明确“市民政部门牵头建立市级老年人意定监护信息归集查询平台。”当前,我局正在积极协调市数据局等相关部门,有序推进平台建设的前期准备工作。
受限于当前国家法律法规没有关于意定监护登记的强制性规定,且监护登记制度是基本民事法律制度,属于国家事权,地方立法难以突破。我局探索搭建的上述信息归集平台是政府部门为老年人提供的公共服务,采取的是引导意定监护当事人自愿登记的模式。这一模式不可避免会影响信息归集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有鉴于此,届时暂时只能考虑供有关部门、单位作基本的查询参考。
此外,我市公证行业正在开展意定监护信息归集的调研工作,并在行业内启动建设“意定监护公证信息登记平台”,确保意定监护制度在我市有效落地。相关公证机构还积极对接社区,深入开展意定监护知识宣讲,面向有意向设定监护的当事人及时提供咨询与公证申办指导,并同步将意定监护公证信息通知对应居(村)委会。
(五)关于民政部门内设专门处理监护事宜的团队或人员的建议
监护制度关乎老年人等特殊人群切身权益。长期以来,我局高度重视老年人权益保护,积极发挥市老龄办职能,在推动监护制度特别是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建设方面探索创新,开展了系列工作。2016年我局推动修订《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增设老年人意定监护条款。2021年推动制定《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明确提出支持专业社会组织参与监护服务。2025年再次修订《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对老年人意定监护条款作了进一步细化,在此基础上,市政府办公厅于同年印发了《若干意见》。今年以来,我局着重制定前述三个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配套文件,此项工作主要由我局老龄工作处牵头负责。
(六)关于拟监护人签订协议后虽尚未成为监护人,但应定期联系了解当事人现状以保障协议及时履行的建议
关于此点建议,我局在上述正在制定的老年人意定监护工作指引中,拟明确代理服务和临时照料服务的相关内容:意定监护协议签订后,意定监护关系启动前,被监护人因身体或认知能力衰退无法亲自处理相关事务时,可以由协议约定的监护人提供委托代理服务。意定监护协议签订后、意定监护关系启动前,被监护人因突发紧急状况需要临时生活照料、紧急医疗急救等服务的,可以由协议约定的监护人提供临时照料、医疗事务处理等服务。代理服务和临时照料服务的相关权利和义务应当在意定监护协议内体现。
(七)关于探索实践中意定监护与其他制度的配套使用的建议
针对“老养残”家庭方面,市残联结合中国残联发布的《残疾人托付安置指引》要求,深入研究意定监护与遗嘱监护、指定监护、监护信托等制度的衔接机制;并通过线下宣讲、线上推送、发放宣传手册、案例解读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意定监护、遗嘱监护等相关法律政策和典型案例,让更多残疾人及其家属了解多元监护模式的优势和办理方式,引导其主动提前规划监护安排。下一步,将持续聚焦“老养残”等特殊家庭的监护需求,加快推进多元监护制度的探索实践,切实保障残疾人的自主选择权和合法权益,着力破解“老养残”等特殊家庭的监护难题。
市卫生健康委针对确无亲属、未设意定监护的人员,在部分辖区已探索制定相关工作流程,并已开展试点工作。下一步,将根据市人大、市政府工作要求,配合进一步推进意定监护制度建设工作,保障相关群体的生命健康权益。
我局作为老年人意定监护工作的牵头部门,将一如既往做好相关政策的研究和落实工作。下一步,待配套文件正式印发后,我局将会同市委社工部引导基层重点聚焦孤老、失独、“老养残”家庭,在开展政策宣传和协助服务方面更有针对性,为社区内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帮助;同时把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纳入“银龄法宝”老年普法进社区的普法宣传内容,联合各类媒体开展系列化宣传,有效提升市民对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认知与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