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第1102号提案的答复情况 ( 2026-07-16 )
| 索取号: | 发布机构: | 上海市民政局 | |
| 文件编号: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标题:关于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中丧葬处理的提案
办理结果:解决或采纳
答复情况如下:
一、对本提案的办理概述
本提案所提的关于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中丧葬处理等工作的建议,对推动我市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制度建设有借鉴意义。接到提案后,我局反复讨论和认真研究,认为建议切合实际,将吸纳相关建议,进一步推进相关工作。
二、对提案建议的答复
(一)关于明确民政作为管理人是否有办理丧葬的权利义务的建议
根据《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规定,由丧事承办人依法办理。同时我局进一步落实部门职责,完善无继承人逝者的遗产管理制度,4月会同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上海监管局制定出台《无继承人逝者丧事承办和遗产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明确丧事承办人应按照本市殡葬管理相关规定,自主选择服务项目,并支付相应费用。
(二)关于丧葬承办人制定顺位规则及争议处理途径的建议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第17条明确了丧事承办人的顺位:逝者的近亲属或者愿意承办丧事的其他亲属是丧事承办人;逝者没有亲属的,其生前单位或者临终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是丧事承办人。逝者生前约定丧事承办人的,从其约定。实践中,各基层法院在上述法律框架内,对于丧葬承办人顺位基本遵循“近亲属优先于其他亲属、亲属优先于生前单位或居(村)委”的原则。对由亲属承办丧葬事宜的情形,结合血缘亲疏、日常照料联系等因素确定合理承办顺序;对亲属间就承办资格、费用承担产生争议的,各基层法院及时受理、快速裁判,尊重群众合理诉求与传统民俗。对于无亲属承办丧葬事宜的情形,依托多部门联动机制,由逝者生前单位或临终居住地的居(村)委先行承担丧葬承办职责,保障丧葬事宜及时有序处理。
(三)关于明确费用标准的建议
2025年,我局联合市发展改革委公布了《上海市殡葬服务项目清单》,其中规定了5项实行政府定价的基础殡葬服务项目与7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殡葬服务项目,并公示了具体价格标准,相关内容可通过市民政局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白事热线“962840”咨询。
(四)关于明确费用支出来源及规则的建议
我局已在《工作指引》中明确丧事承办人承办丧事并实际支付丧事费用的,可在担任遗产管理人公告发布后,向遗产管理人依法申报丧事费用。丧事承办人已申领丧葬补助金的,其申报费用以丧葬补助金未覆盖的部分为限。我局与市财政局于2025年9月和我局共同印发《关于完善本市惠民殡葬政策的通知》,整合节地葬式补贴,提高非海葬的生态葬式奖励标准,进一步支持推动葬式改革和公益导向,促进殡葬行业规范、有序发展,切实提高人民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在司法实践中,市高院鼓励和支持紧急垫付、债权申报、合意列支的非讼解决路径,这主要是考虑到非讼程序具有流程便捷、高效便民的显著优势,能够最大限度减少诉累,兼顾效率与公平。同时,对于进入诉讼程序的费用争议,各基层法院依法履职,坚持优先适用调解方式化解矛盾,严格审查丧葬费用的必要性、合理性,依法确认丧事承办人可就社保丧葬补助不足覆盖的合规费用从遗产中列支受偿。通过对非讼与诉讼路径的协同处理,兼顾情理与法理,确保丧葬事宜办理及费用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五)关于建立快速响应机制的建议
我局在《工作指引》中明确规定,遗产管理人在查明逝者遗产情况后,应与丧事承办人、其他债权人就申报的丧事费用进行协商。对于遗产余额足以支付且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遗产管理人应作出同意支付的遗产处置决定,从遗产中优先支付该费用;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丧事承办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遗产管理人根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支付相关费用。相关规定兼顾效率与公平,有力支撑了无继承人逝者丧事的妥善处理。
下一步,我局将聚焦流程优化与协同增效,进一步加强与各级法院、财政、人社、金融等部门的协同,严格落实《工作指引》,不断优化全链条、标准化的丧葬事务处置与遗产管理衔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