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第0846号提案的答复情况 ( 2026-06-08 )

索取号: 发布机构: 上海市民政局
文件编号: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标题:关于十五五上海培育发展养老服务经营主体突出问题的提案

办理结果:解决或采纳

答复情况如下:

一、对本提案的办理概述

提案精准指出存量机构改造、安全监管、公平竞争、预收费监管、房屋租赁稳定等关键问题,建议务实可行,对完善养老服务市场体系、提振经营主体信心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我局会同市规划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等部门专题研究、逐项落实。

“十五五”期间,上海深度老龄化持续加深,培育壮大专业化、普惠型养老服务经营主体是应对老龄化的核心举措。我局将提案建议纳入我市养老服务发展规划与年度重点工作,围绕存量提质、监管创新、公平竞争、权属稳定、资金纾困五大方向,联动相关部门完善政策供给、优化服务保障、强化要素支撑,推动各类养老经营主体健康可持续发展,切实提升养老服务供给质量与效率。

二、对提案建议的答复

(一)关于优化存量改造支持,筑牢普惠供给根基

2023年,我局会同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开展存量保基本养老机构升级改造的通知》,以养老机构为实施主体,市、区财政予以资助,对存量保基本养老机构实施升级改造,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按照项目总投资额的30%给予补贴,各区按照不低于1∶1配比,市、区两级总补贴金额按照每张床位1万元封顶。重点支持机构整体环境优化提升、 优化空间布局、开展护理型床位、认知障碍照护床位等专业服务设施改造,消防、食品卫生、电气线路、特种设备等安全方面的改造。

目前,我局正在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精神,起草我市兜底保障、普惠支持、完全市场养老机构认定与管理方面的文件,我局将尽快完成上述文件,并开展我市养老机构的分类认定工作。

下一步,我局将根据养老机构分类,起草“十五五”期间的配套支持政策。初步考虑将补贴范围覆盖至符合条件的所有普惠性存量养老机构,并优化施工组织与资金拨付节奏,缓解改造期现金流压力,推动普惠机构从“重床位规模”向“重服务品质”的转型。

(二)关于创新监督管理模式,规范监管考核机制

2021年,市政府办公厅印发 《上海市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办法》,明确了11个方面的监管内容,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跨部门、跨层级、跨领域的协同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并开展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分类监管、案件查办等多种监管方式。

2024年,我局会同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卫生健康委等7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本市养老服务机构跨部门综合监管改革的工作方案》,明确通过健全综合监管体制机制、完善协同监管方式等,进一步推动我市养老服务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

下一步,我局将根据综合监管工作方案,严格落实综合监管、信用监管、柔性执法要求,切实减轻机构负担。

(三)关于厘清主体功能定位,保障市场公平竞争

近年来,我市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优化养老服务供给结构。2024年4月,我市出台《关于规范委托社会力量运营公建养老服务设施机制的指导意见》,积极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通过实施奖补政策、推行公建民营等举措,我市已培育形成福寿康、华康、缘源等一批品牌化、连锁化养老服务市场品牌,涵盖养老机构、老年助餐、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等细分领域。

关于养老机构奖补方面,2025年,我局会同市财政局印发《上海市养老服务机构“以奖代补”实施办法》,除传统的人员、品牌连锁、内设医疗机构等奖励外,新增了“智慧赋能”、“照护升级”等创新服务、提升质量方面的奖励。

下一步,我局将根据养老机构分类文件,健全公办养老机构运营机制,在做好兜底保障基础上,向社会开放空余床位;扩大普惠养老服务,建立健全收入管理和绩效激励制度。鼓励社会力量新建或改扩建养老服务设施,支持通过公建民营等方式扩大优质机构养老服务供给。

(四)关于创新房屋租赁模式,稳定机构运营预期

依据《上海市不动产登记技术规定》及不动产登记制度安排,符合法定条件的租赁关系可以依法申请办理房屋租赁合同记载。经登记的租赁权依法具有公示效力和对抗效力,有助于增强租赁关系的法律确定性。关于通过“以租代购”、“产权置换”等方式取得产权的事项,涉及国有资产处置及产权转移安排,应当依法履行国资管理及审批程序。

下一步,我市将持续对标优化营商环境要求,进一步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化、规范化和信息化水平,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全力以赴、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养老服务经营主体不动产权利保障工作,为我市养老服务体系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登记服务支撑。

(五)优化预收款监管,缓解资金周转压力

根据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个部门《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我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委金融办、上海金融监管局等部门联合出台了《上海市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实施办法》,明确了养老机构一次性预收取的养老服务费最多不超过3个月,押金不得超过月床位费的4倍,原则上不收取会员费,并明确押金全额实行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和风险保证金等方式监管。预收取的押金,除办理退费、支付突发情况下老年人就医费用、抵扣老年人拖欠的养老服务费或者应当支付给养老机构的违约金、赔偿金等情形外,原则上不能使用。截至目前,全市收取押金的养老机构均已落实银行存管或公证提存监管要求。

下一步,我局将在严格执行《上海市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实施办法》,在守住风险底线前提下优化资金使用灵活性。